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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9-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1)浙0784民初2320号
代德友,男,199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东县长新乡青杠村4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1342619950127071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代德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代德友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306.2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为98.2元,从2021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代德友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9960元,并支付利息588.05元及罚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为3279.78元,从2021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由被告代德友承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以上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380元,由被告代德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25号
白立俊,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6198810170935),汉族,住山西省新绛县三泉镇水西村第四居民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白立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4271.54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为13782.03元,从2021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8.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白立俊承担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以上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6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976元,由被告白立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27号
罗立举,男,1995年4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504111975,布依族,住贵州省独山县基长镇董秧村下开寨组52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罗立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3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罗立举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50700元,并支付利息2878.08元及罚息(罚息计算至2021年4月6日为17202.94元,从2021年4月7日起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由被告罗立举承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以上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4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2794元,由被告罗立举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329号
罗祥花,女,1991年4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104179727),彝族,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龙场镇平街村新田组: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罗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4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罗祥花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借款本金13045元,并支付利息743.5及罚息(罚息从2018年3月27日起按年利率9.4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元。以上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4元,公告费1200元,合计1484元,由被告罗祥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597号
龙镜羽:本院受理原告郝建和与被告龙镜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2597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龙镜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郝建和借款本金100000元;二、驳回原告郝建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718号
旷文均:本院受理原告曾传碧与被告旷文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旷文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曾传碧偿还借款8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039号
漆明军:本院受理原告邓成高与被告漆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漆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邓成高偿还借款18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借款本金18 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694号
肖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肖啸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肖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信用卡尚欠透支本金20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自银行记账日始按日利率万分之五为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利息支付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4690号
张坤:本院受理原告黄怀宇诉被告张坤、西藏华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马守积:本院受理的原告拉热、恩扎等诉被告马守积、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海西州分公司等人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3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1983号
韦开茂:本院受理原告白美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黔232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你方到法院领取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2民初19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速裁组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644号
董理真、胡立菊:本院受理原告罗天伦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黔232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你方到法院领取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速裁组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601号
董理真、胡立菊:本院受理原告彭英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黔232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因无法联系到你方到法院领取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322民初26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速裁组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王宇昕: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529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包生、赵连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河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024民初52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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