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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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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完善我国仲裁裁决监督机制
· 也论环境刑法知识转型何以必要
·

鲁谷辰谈闲置土地的处置——
关涉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的重大权益
· 办案机关应合理限制其处罚范围
· 维持财产关系平衡避免不当得利发生
· 检察机关发挥重要的审前主导作用

何荣功谈运输毒品罪——
办案机关应合理限制其处罚范围

( 2021-09-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武汉大学法学院何荣功在《中国刑事法杂志》2021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运输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区分》的文章中指出:
  运输毒品罪是重罪,办案机关应合理限制其处罚范围,避免扩大化适用。运输的界定不能忽视其作为物流领域概念的基本属性。运输旨在改变商品的空间位移,应注意毒品的位移距离对于运输行为认定的基础意义。行为人长距离运送毒品的,应依法认定为运输毒品的行为,是否成立运输毒品罪,需具体分析。除特殊情形外,短距离的毒品运送通常并不引起毒品空间效应的变化,在性质上多属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附随行为,不具有独立评价为运输毒品的价值。在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走私、贩卖毒品的场合,短距离运送数量较大毒品被查获的,宜依法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同城作为距离远近的界分标准,具有实践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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