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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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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滨法
2020年11月,苹果公司官网推出以旧Macbook Pro折抵新机的活动。夏先生手头有一台苹果电脑,正想换一台新款Macbook pro电脑,遂点击活动链接参与折抵活动。苹果公司官网对其苹果电脑评估之后,给出了4200元的折抵价格。这个价格与夏先生的心理预估价差不多,于是他果断参加了这个以旧换新活动。 数日后,夏先生接到顺丰快递上门取件电话。夏先生向苹果公司官方客服人员进行核实,才知道苹果公司委托了第三方爱锋派公司进行折抵机器的回收工作,并委托顺丰快递上门收货。夏先生拍摄了苹果电脑外观、运行状态的照片,并与快递员当场核实了电脑的外观以及运行状态。确认状态正常后,将其交给快递员。 正当夏先生等着新苹果电脑送货上门时,却收到苹果公司官网发来的电子邮件,对方告知被回收的苹果电脑折抵价格由4200元变成了0元,原因是电脑的摄像头无法正常工作、显示屏存在功能性问题。好端端的电脑怎么可能突然存在这么多问题呢?夏先生电话联系了官方客服人员,要求苹果公司进行调查。然而,夏先生多次打电话、发邮件均无果,苹果公司一直拒绝处理。 “一开始苹果公司客服还说我诉求合理,承诺帮我解决问题。后来由一名经理处理,该经理通过电话告知我,苹果公司拒绝对电脑进行检测工作,同时明确拒绝与我进一步沟通处理。”夏先生说,无奈之下,他只得将苹果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夏先生表示自己参与苹果公司的新电脑折抵活动,将运行良好的电脑交付被告指定的承运人,已完成合同履约义务。由于苹果公司拒绝旧电脑损坏状态进行技术检测和责任期限认定,自己有理由认为电脑的损坏是苹果公司或其委托合作方爱锋派公司所致。 苹果公司辩称,夏先生与苹果公司就案涉旧设备不具有合同关系,夏先生是和爱锋派公司缔结的回收合同,应向爱锋派公司主张,夏先生要求苹果公司支付旧设备折抵款的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查明事实真相,法院依法追加爱锋派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爱锋派公司表示,夏先生与其订立合同,双方存在产品换购合同,且双方关于旧设备回收的交易未达成。夏先生无权起诉苹果公司,要求驳回夏先生的诉讼请求。但爱锋派公司无法提供其和夏先生所签订的合同。 经审理,本案件争议焦点为苹果公司是否与夏先生成立换购合同关系。经查,夏先生通过苹果公司官方网站订购新设备并参加折抵换购,苹果公司通过订单页面承诺,“你将设备交给我们之后,我们会通过你的付款方式向你返还折抵金额”。苹果公司还发送电子邮件,载明“你的折抵换购已启动。感谢你参与Apple Trade In换购计划,退款方式:原始付款方式,预估的折抵返款:RMB4200”,并陆续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夏先生折抵合同的履行情况。爱锋派公司也向夏先生发送短信,载明:“欢迎您在Apple官网参与Apple Trade In换购计划”。可见苹果公司和夏先生对双方权利义务及折抵设备、付款方式、折抵金额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可认定夏先生与苹果公司之间成立折抵换购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先生与苹果公司之间实质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夏先生已将电脑交付给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应按约向夏先生支付折抵款4200元。苹果公司主张电脑在交付时就存在质量问题,夏先生对此予以否认,且已提供初步证据。苹果公司应对案涉电脑在交付时就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电脑在交付时就存在质量问题,苹果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苹果公司支付夏先生折抵款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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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滨江法院审结苹果电脑以旧换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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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消费者与苹果公司实质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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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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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滨法
2020年11月,苹果公司官网推出以旧Macbook Pro折抵新机的活动。夏先生手头有一台苹果电脑,正想换一台新款Macbook pro电脑,遂点击活动链接参与折抵活动。苹果公司官网对其苹果电脑评估之后,给出了4200元的折抵价格。这个价格与夏先生的心理预估价差不多,于是他果断参加了这个以旧换新活动。 数日后,夏先生接到顺丰快递上门取件电话。夏先生向苹果公司官方客服人员进行核实,才知道苹果公司委托了第三方爱锋派公司进行折抵机器的回收工作,并委托顺丰快递上门收货。夏先生拍摄了苹果电脑外观、运行状态的照片,并与快递员当场核实了电脑的外观以及运行状态。确认状态正常后,将其交给快递员。 正当夏先生等着新苹果电脑送货上门时,却收到苹果公司官网发来的电子邮件,对方告知被回收的苹果电脑折抵价格由4200元变成了0元,原因是电脑的摄像头无法正常工作、显示屏存在功能性问题。好端端的电脑怎么可能突然存在这么多问题呢?夏先生电话联系了官方客服人员,要求苹果公司进行调查。然而,夏先生多次打电话、发邮件均无果,苹果公司一直拒绝处理。 “一开始苹果公司客服还说我诉求合理,承诺帮我解决问题。后来由一名经理处理,该经理通过电话告知我,苹果公司拒绝对电脑进行检测工作,同时明确拒绝与我进一步沟通处理。”夏先生说,无奈之下,他只得将苹果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夏先生表示自己参与苹果公司的新电脑折抵活动,将运行良好的电脑交付被告指定的承运人,已完成合同履约义务。由于苹果公司拒绝旧电脑损坏状态进行技术检测和责任期限认定,自己有理由认为电脑的损坏是苹果公司或其委托合作方爱锋派公司所致。 苹果公司辩称,夏先生与苹果公司就案涉旧设备不具有合同关系,夏先生是和爱锋派公司缔结的回收合同,应向爱锋派公司主张,夏先生要求苹果公司支付旧设备折抵款的请求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为查明事实真相,法院依法追加爱锋派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爱锋派公司表示,夏先生与其订立合同,双方存在产品换购合同,且双方关于旧设备回收的交易未达成。夏先生无权起诉苹果公司,要求驳回夏先生的诉讼请求。但爱锋派公司无法提供其和夏先生所签订的合同。 经审理,本案件争议焦点为苹果公司是否与夏先生成立换购合同关系。经查,夏先生通过苹果公司官方网站订购新设备并参加折抵换购,苹果公司通过订单页面承诺,“你将设备交给我们之后,我们会通过你的付款方式向你返还折抵金额”。苹果公司还发送电子邮件,载明“你的折抵换购已启动。感谢你参与Apple Trade In换购计划,退款方式:原始付款方式,预估的折抵返款:RMB4200”,并陆续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夏先生折抵合同的履行情况。爱锋派公司也向夏先生发送短信,载明:“欢迎您在Apple官网参与Apple Trade In换购计划”。可见苹果公司和夏先生对双方权利义务及折抵设备、付款方式、折抵金额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可认定夏先生与苹果公司之间成立折抵换购合同关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夏先生与苹果公司之间实质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夏先生已将电脑交付给苹果公司,苹果公司应按约向夏先生支付折抵款4200元。苹果公司主张电脑在交付时就存在质量问题,夏先生对此予以否认,且已提供初步证据。苹果公司应对案涉电脑在交付时就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电脑在交付时就存在质量问题,苹果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苹果公司支付夏先生折抵款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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