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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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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安秋旭 罗敏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后突然去世,借款人的配偶既未签名,事后也没有追认,且表示并不知情,那么这笔借款应该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石河子市民李某与丈夫王某于2014年6月结婚。2021年1月1日,丈夫王某向朋友陈某借款46万元,王某给陈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肆拾陆万元整,还款日期2021年3月31日。”当天,陈某即向李某具有短信提示功能的公务卡转账40万元。2021年2月,王某不幸突发疾病去世。陈某于2021年3月、4月联系李某要求还款。经多次索要未果,陈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还款40万元和借款期间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某借款40万元,并支付2021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被告接到判决后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欠条是由李某已故的丈夫王某出具,李某既未签名,后期亦未进行追认,并表示对借款不知情;涉案债务数额较大,一般不可能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但陈某在向王某交付借款时是将借款打入了李某的公务卡中,且转款具有短信提示功能,据此可知,被告李某对该借款知情,且在收到款项后未向原告提出异议,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要求李某返还借款于法有据,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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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款因病去世 妻子知情还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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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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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潘从武 □ 本报通讯员 安秋旭 罗敏
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后突然去世,借款人的配偶既未签名,事后也没有追认,且表示并不知情,那么这笔借款应该由谁承担还款责任呢?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石河子市民李某与丈夫王某于2014年6月结婚。2021年1月1日,丈夫王某向朋友陈某借款46万元,王某给陈某出具了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肆拾陆万元整,还款日期2021年3月31日。”当天,陈某即向李某具有短信提示功能的公务卡转账40万元。2021年2月,王某不幸突发疾病去世。陈某于2021年3月、4月联系李某要求还款。经多次索要未果,陈某将李某告上了法庭,要求李某还款40万元和借款期间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陈某借款40万元,并支付2021年4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原、被告接到判决后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欠条是由李某已故的丈夫王某出具,李某既未签名,后期亦未进行追认,并表示对借款不知情;涉案债务数额较大,一般不可能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但陈某在向王某交付借款时是将借款打入了李某的公务卡中,且转款具有短信提示功能,据此可知,被告李某对该借款知情,且在收到款项后未向原告提出异议,故该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陈某要求李某返还借款于法有据,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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