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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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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潮物文化”的兴起,“炒鞋热”发展迅猛。得物、识货、有货等球鞋交易平台应运而生,在球鞋价格一路上涨,而卖方又未能按约交付的情形下,就产生了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南京中院民一庭法官王剑飞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处理。但意思自治原则绝非没有边界,交易平台中的球鞋价格实时波动,除非实际卖出球鞋,否则收益无法兑现及确定,所以不可单纯以交易平台的实时价格确定案涉球鞋价款的实际损失。 此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交易的“黑色满天星”,购买时每双鞋售价4700元,但在尤某出具《说明书》当日,在某交易平台的价格已升至19500元。如按此价格进行赔付,已远远超出球鞋价款的30%,应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对损失部分予以调整,酌定由尤某在赔偿球鞋价款之外,按照价款的30%赔偿沈某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球鞋作为易耗、个体性较强的日用品,不具备投资价值,只有成功概率极低的投机价值。炒鞋存在市场与法律的双重风险。球鞋爱好者应保持理性,适度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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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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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说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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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潮物文化”的兴起,“炒鞋热”发展迅猛。得物、识货、有货等球鞋交易平台应运而生,在球鞋价格一路上涨,而卖方又未能按约交付的情形下,就产生了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南京中院民一庭法官王剑飞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有明确的违约金条款,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处理。但意思自治原则绝非没有边界,交易平台中的球鞋价格实时波动,除非实际卖出球鞋,否则收益无法兑现及确定,所以不可单纯以交易平台的实时价格确定案涉球鞋价款的实际损失。 此外,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双方交易的“黑色满天星”,购买时每双鞋售价4700元,但在尤某出具《说明书》当日,在某交易平台的价格已升至19500元。如按此价格进行赔付,已远远超出球鞋价款的30%,应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法院对损失部分予以调整,酌定由尤某在赔偿球鞋价款之外,按照价款的30%赔偿沈某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球鞋作为易耗、个体性较强的日用品,不具备投资价值,只有成功概率极低的投机价值。炒鞋存在市场与法律的双重风险。球鞋爱好者应保持理性,适度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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