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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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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久:本院受理原告周荣华与被告王玉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李成林、刘丽艳:本院受理原告葛和亮与被告李成林、刘丽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许乃国:本院受理原告张玲与被告许乃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张雷:本院受理原告黄峰与被告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陈正伦:本院受理原告朱金亚与被告陈正伦、被告朱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482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618号 黄国正:本院受理原告张玲玲与被告黄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广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374号 贾通:本院受理原告庄雪青与被告贾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088号 郑鑫:本院受理的原告谢莉莉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2612号 孙勇:本院受理原告杨继东与被告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054号 平湖市森利箱包配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64190018Q)、徐启灶(身份证号码:33032519710328351X):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金涌塑化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葛旋:本院受理原告马文程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675号 崔顺:本院受理原告罗强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罗强对本案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2675号上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六法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28号 晏诗怡、杨成龙:本院受理原告王诗淇与你们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2021)苏0311民初4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40号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博艺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628号 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费孝兰与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825号 刘太泽、彭碧华:本院受理原告林方波与被告刘太泽、彭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刘太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方波偿还借款本金185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尚欠借款本金185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2、驳回原告林方波对被告彭碧华的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林方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054号 彭毅:本院受理原告李群芳诉被告彭毅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彭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群芳医疗费1 309元;2、驳回原告李群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975号 遂宁市装巴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华贵与被告遂宁市装巴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遂宁市装巴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蒋华贵支付货款71 99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1 99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蒋华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304号 刘卫东、吴芬: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化明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924号 周波、杨月红: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得亮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朱秀才:本院受理何丽宏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节日顺延)在霍邱县法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2020)豫0402民初4134号 孙号兵:本院受理原告杨雨萱诉你与武桂萍、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0)豫0402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武桂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君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资产(西咸新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股东之一,该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依法清算,清算组因无法联系上你公司,故将应分配给你公司的剩余资金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肆仟壹佰柒拾柒元伍角肆分于2021年9月3日提存于本处。 请你公司于2026年9月7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携带公章、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证明联系公证处来本处领取上述提存款,如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领取,该笔提存款将上缴国库。特此公告。 本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1 公证员:陈豪彬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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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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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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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玉久:本院受理原告周荣华与被告王玉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李成林、刘丽艳:本院受理原告葛和亮与被告李成林、刘丽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许乃国:本院受理原告张玲与被告许乃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张雷:本院受理原告黄峰与被告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52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陈正伦:本院受理原告朱金亚与被告陈正伦、被告朱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482号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618号 黄国正:本院受理原告张玲玲与被告黄国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61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李涛:本院受理原告李志广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374号 贾通:本院受理原告庄雪青与被告贾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5088号 郑鑫:本院受理的原告谢莉莉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2612号 孙勇:本院受理原告杨继东与被告孙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法律规定,向你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3054号 平湖市森利箱包配件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064190018Q)、徐启灶(身份证号码:33032519710328351X):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金涌塑化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1年12月21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葛旋:本院受理原告马文程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675号 崔顺:本院受理原告罗强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原告罗强对本案判决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2675号上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六法庭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28号 晏诗怡、杨成龙:本院受理原告王诗淇与你们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2021)苏0311民初4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40号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王博艺与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628号 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无锡企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费孝兰与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16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825号 刘太泽、彭碧华:本院受理原告林方波与被告刘太泽、彭碧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刘太泽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林方波偿还借款本金185 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以尚欠借款本金185 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进行计算);2、驳回原告林方波对被告彭碧华的诉讼请求;3、驳回原告林方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054号 彭毅:本院受理原告李群芳诉被告彭毅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彭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李群芳医疗费1 309元;2、驳回原告李群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975号 遂宁市装巴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华贵与被告遂宁市装巴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1、被告遂宁市装巴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蒋华贵支付货款71 99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71 998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原告蒋华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304号 刘卫东、吴芬:本院受理的原告朱化明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330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924号 周波、杨月红: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得亮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49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朱秀才:本院受理何丽宏与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0分(节日顺延)在霍邱县法院第六审判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2020)豫0402民初4134号 孙号兵:本院受理原告杨雨萱诉你与武桂萍、河南德信泉商贸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20)豫0402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武桂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君安信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互联网金融资产(西咸新区)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股东之一,该公司经股东会决议解散并依法清算,清算组因无法联系上你公司,故将应分配给你公司的剩余资金人民币贰佰贰拾伍万肆仟壹佰柒拾柒元伍角肆分于2021年9月3日提存于本处。 请你公司于2026年9月7日之前,持本通知书、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本人携带公章、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证明联系公证处来本处领取上述提存款,如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领取,该笔提存款将上缴国库。特此公告。 本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6号首创大厦七层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1 公证员:陈豪彬 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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