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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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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郦梅在《清华法学》2021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解释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网络虚拟财产在属性上有别于物权、债权的传统客体,以形式主义思维逻辑构建的法律解释范式并不能与之良好适配。为此,有必要引入功能主义的方法论对问题进行克服。通过规范目的的实现和对最低限度保护需求的满足,突破物债二分格局的局限,将网络虚拟财产明确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应重点考虑平台规则的合理性、网络运营商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因素,围绕网络用户、网络运营商、不特定第三人等主体来进一步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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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郦梅谈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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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重点考虑平台规则合理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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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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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高郦梅在《清华法学》2021年第3期上发表题为《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解释路径》的文章中指出: 网络虚拟财产在属性上有别于物权、债权的传统客体,以形式主义思维逻辑构建的法律解释范式并不能与之良好适配。为此,有必要引入功能主义的方法论对问题进行克服。通过规范目的的实现和对最低限度保护需求的满足,突破物债二分格局的局限,将网络虚拟财产明确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应重点考虑平台规则的合理性、网络运营商的安全防范措施等因素,围绕网络用户、网络运营商、不特定第三人等主体来进一步构建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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