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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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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法学院宋晓庆在《政法论坛》2021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民法典体系下合伙份额法律属性阐释》的文章中指出: 对于合伙份额的法律属性及其界定,无论学界与司法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民法典框架下我国合伙法确立了契约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两种类型,形成了二元区分体系。在我国二元合伙体系中,对于民法典以调整内部合伙为典型的契约型合伙,合伙份额具有财产属性,其取得、处分及限制规则应受财产法调整;对于合伙企业法以调整外部合伙为典型的组织型合伙,合伙份额为合伙成员与组织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范围,具有成员资格或社员资格属性,其取得、处分及限制规则应受组织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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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庆谈我国合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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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契约型与组织型合伙两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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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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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学法学院宋晓庆在《政法论坛》2021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民法典体系下合伙份额法律属性阐释》的文章中指出: 对于合伙份额的法律属性及其界定,无论学界与司法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民法典框架下我国合伙法确立了契约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两种类型,形成了二元区分体系。在我国二元合伙体系中,对于民法典以调整内部合伙为典型的契约型合伙,合伙份额具有财产属性,其取得、处分及限制规则应受财产法调整;对于合伙企业法以调整外部合伙为典型的组织型合伙,合伙份额为合伙成员与组织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范围,具有成员资格或社员资格属性,其取得、处分及限制规则应受组织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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