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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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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规则研究
· 发挥文化产业促进法在深化产业治理中的作用
· 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 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
·

崔瑜谈合规管理的政府监管——
是政府履行市场监管职能的着力点
· 确立契约型与组织型合伙两种类型
· 应重点考虑平台规则合理性等因素
· 存在局部试点和暂时试行两种方式

宋晓庆谈我国合伙法——
确立契约型与组织型合伙两种类型

( 2021-09-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湖南大学法学院宋晓庆在《政法论坛》2021年第4期上发表题为《民法典体系下合伙份额法律属性阐释》的文章中指出:
  对于合伙份额的法律属性及其界定,无论学界与司法实务界,都存在较大争议。民法典框架下我国合伙法确立了契约型合伙与组织型合伙两种类型,形成了二元区分体系。在我国二元合伙体系中,对于民法典以调整内部合伙为典型的契约型合伙,合伙份额具有财产属性,其取得、处分及限制规则应受财产法调整;对于合伙企业法以调整外部合伙为典型的组织型合伙,合伙份额为合伙成员与组织之间权利义务的具体范围,具有成员资格或社员资格属性,其取得、处分及限制规则应受组织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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