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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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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自力
近日,据媒体调查,在8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后,备受诟病的“首月1元”“零首付”等保险营销已难觅踪迹,但互联网保险过度营销、不知情“被保险、被扣费”的顽疾并未彻底杜绝。多位消费者投诉,在某互联网保险平台领取变相的“免费赠险”——如“体验三个月免费服务”后,被保险公司自动扣款,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投保”。 保险销售误导问题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一大痼疾,也是各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立法中的重要规制内容。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部门针对此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相较以往,现有的保险销售误导现象已有显著减少。但随着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新兴技术在保险领域的运用,各种花样翻新的销售误导行为在互联网保险领域仍层出不穷。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直接侵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并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于保险业的信任危机。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之所以屡禁不绝,并在互联网保险领域愈发明显,其深层原因主要有三:第一,保险销售激励机制不完善。“规模为王”一直是国内衡量保险公司江湖地位的首要指标,在这种机制驱动下,保险公司必然会去努力追求销售业绩和市场占比的提升,而将销售行为本身的规范性置于次要地位。 第二,保险消费者教育机制滞后。面对专业化程度高、知识性强的现代保险产品,消费者囿于保险知识缺乏、认知能力及时间精力的局限,大多处于消极被动接受相关保险产品信息的弱势地位,通常缺乏对保险产品优劣及保险公司信用高低进行准确评估判断的能力,容易受到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的信息误导,进而作出非理性决策。 第三,保险销售监管规则不完善。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运用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我国现有的立法规范对于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虽然已有一定程度的规范,但相关规范本身大多原则性强、实操性不足。同时,立法规范多系对已有市场经验的总结或提炼,其产生之时即具有滞后性,当新的市场行为,比如“首月1元”“免费赠险”等出现后,围绕此类行为的性质,究竟应将之纳入市场创新行为,还是纳入立法禁止行为,不同的市场主体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此时,就需要对立法规范进行及时更新,以帮助人们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少市场创新行为都产生于对既有规则的突破,而有些突破是应当鼓励的,有些则是应当予以明确禁止的。 笔者认为,针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治理,必须坚持久久为功,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强化保险机构的内部治理与合规机制,加大相应的处罚机制。以互联网保险销售领域的诸如“首月1元”“免费赠险”等行为为例,其实施主体主要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反映的是保险机构的意志和认知偏差,此类偏差的危害性要远甚于单个保险代理人实施的销售误导行为,故应匹配以更为严厉的禁止和处罚机制,明确并强化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其次,不断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培训制度。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主要是在利用消费者的贪心与恐惧心理,针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培训,也应从这两方面入手,应通过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培育提升普通民众的保险意识,帮助其确立正确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保险应以转移风险和损失为目的,而非获利,故不能轻信相关误导性销售宣传。 第三,以制定部门规章等方式适时更新、丰富相关立法规范,将市场中出现的各种新兴销售误导行为及时纳入法律规制范围。比如,我国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这些立法规定均较为原则,针对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的新的销售误导行为,如“首月1元”“免费赠险”“免费领取”“仅剩X份”等,有必要以部门规章等形式将之明确纳入“误导”“引人误解”的行为范围,并予以明确禁止,这样可以在维持基本立法内容稳定性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其内涵,并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有效减少相关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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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保险销售误导须久久为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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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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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自力
近日,据媒体调查,在8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乱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后,备受诟病的“首月1元”“零首付”等保险营销已难觅踪迹,但互联网保险过度营销、不知情“被保险、被扣费”的顽疾并未彻底杜绝。多位消费者投诉,在某互联网保险平台领取变相的“免费赠险”——如“体验三个月免费服务”后,被保险公司自动扣款,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投保”。 保险销售误导问题是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一大痼疾,也是各国保险消费者保护立法中的重要规制内容。近年来,我国保险监管部门针对此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整治措施,相较以往,现有的保险销售误导现象已有显著减少。但随着互联网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新兴技术在保险领域的运用,各种花样翻新的销售误导行为在互联网保险领域仍层出不穷。 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直接侵害了广大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并可能引发社会公众对于保险业的信任危机。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之所以屡禁不绝,并在互联网保险领域愈发明显,其深层原因主要有三:第一,保险销售激励机制不完善。“规模为王”一直是国内衡量保险公司江湖地位的首要指标,在这种机制驱动下,保险公司必然会去努力追求销售业绩和市场占比的提升,而将销售行为本身的规范性置于次要地位。 第二,保险消费者教育机制滞后。面对专业化程度高、知识性强的现代保险产品,消费者囿于保险知识缺乏、认知能力及时间精力的局限,大多处于消极被动接受相关保险产品信息的弱势地位,通常缺乏对保险产品优劣及保险公司信用高低进行准确评估判断的能力,容易受到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的信息误导,进而作出非理性决策。 第三,保险销售监管规则不完善。在保险产品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互联网、大数据等新兴技术的运用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信息不对称性。我国现有的立法规范对于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虽然已有一定程度的规范,但相关规范本身大多原则性强、实操性不足。同时,立法规范多系对已有市场经验的总结或提炼,其产生之时即具有滞后性,当新的市场行为,比如“首月1元”“免费赠险”等出现后,围绕此类行为的性质,究竟应将之纳入市场创新行为,还是纳入立法禁止行为,不同的市场主体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此时,就需要对立法规范进行及时更新,以帮助人们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的性质。毕竟,不少市场创新行为都产生于对既有规则的突破,而有些突破是应当鼓励的,有些则是应当予以明确禁止的。 笔者认为,针对互联网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治理,必须坚持久久为功,具体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首先,强化保险机构的内部治理与合规机制,加大相应的处罚机制。以互联网保险销售领域的诸如“首月1元”“免费赠险”等行为为例,其实施主体主要是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反映的是保险机构的意志和认知偏差,此类偏差的危害性要远甚于单个保险代理人实施的销售误导行为,故应匹配以更为严厉的禁止和处罚机制,明确并强化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其次,不断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培训制度。保险销售误导行为主要是在利用消费者的贪心与恐惧心理,针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培训,也应从这两方面入手,应通过灵活多样的教育培训活动、培育提升普通民众的保险意识,帮助其确立正确理性的保险消费观——“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保险应以转移风险和损失为目的,而非获利,故不能轻信相关误导性销售宣传。 第三,以制定部门规章等方式适时更新、丰富相关立法规范,将市场中出现的各种新兴销售误导行为及时纳入法律规制范围。比如,我国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均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但这些立法规定均较为原则,针对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的新的销售误导行为,如“首月1元”“免费赠险”“免费领取”“仅剩X份”等,有必要以部门规章等形式将之明确纳入“误导”“引人误解”的行为范围,并予以明确禁止,这样可以在维持基本立法内容稳定性的基础上,不断丰富其内涵,并为市场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指引、有效减少相关保险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 (作者系中国法学会保险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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