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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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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东升 □ 本报通讯员 何若愚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这个机会,我一定尽力弥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近日,俞某将20万元汇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的账户,由该院上缴国库,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俞某是诸暨某公司业务员,在某次业务中“张冠李戴”,将发票虚开给栾某,获得两万元好处费。不久,俞某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电话。原来,栾某是某犯罪团伙成员,该犯罪团伙专门注册成立空壳公司,通过虚开、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数额巨大。其中,栾某让俞某帮其虚开发票,经税务部门抵扣,骗取出口退税20余万元。目前,该团伙已被抓捕归案,但其非法获利基本被挥霍一空。 此案被移送至诸暨市检察院。“俞某在第一时间退缴了非法获利,但国家税款损失谁来弥补?在栾某等人不能补缴税款的情况下,俞某作为对向犯、孙某作为介绍人是否可以补缴税款弥补损失?”承办检察官何梦迪根据诸暨市检察院出台的《关于经济犯罪领域追赃挽损工作机制》,联合税务部门召开退赔协调会,在各方交流、释法说理后,俞某和孙某主动表示愿意补缴20余万元税款,由诸暨市检察院直接上缴国库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据了解,今年7月,诸暨市检察院研究出台全省首个《关于经济犯罪领域追赃挽损工作机制》,以“枫桥经验”为指引,搭建退赔协调平台,将追赃挽损与严惩犯罪、矛盾化解、维护稳定相结合,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优势,督促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促进减损挽损。这一机制全面实施以来,诸暨市检察院经济领域犯罪的追赃挽损率明显上升,已促成被告人捕诉阶段退赃44件,挽回经济损失2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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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个追赃挽损制度出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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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检察挽回国家税款两百六十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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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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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陈东升 □ 本报通讯员 何若愚 “感谢检察机关给我这个机会,我一定尽力弥补给国家造成的损失。”近日,俞某将20万元汇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的账户,由该院上缴国库,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俞某是诸暨某公司业务员,在某次业务中“张冠李戴”,将发票虚开给栾某,获得两万元好处费。不久,俞某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电话。原来,栾某是某犯罪团伙成员,该犯罪团伙专门注册成立空壳公司,通过虚开、虚受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退税,数额巨大。其中,栾某让俞某帮其虚开发票,经税务部门抵扣,骗取出口退税20余万元。目前,该团伙已被抓捕归案,但其非法获利基本被挥霍一空。 此案被移送至诸暨市检察院。“俞某在第一时间退缴了非法获利,但国家税款损失谁来弥补?在栾某等人不能补缴税款的情况下,俞某作为对向犯、孙某作为介绍人是否可以补缴税款弥补损失?”承办检察官何梦迪根据诸暨市检察院出台的《关于经济犯罪领域追赃挽损工作机制》,联合税务部门召开退赔协调会,在各方交流、释法说理后,俞某和孙某主动表示愿意补缴20余万元税款,由诸暨市检察院直接上缴国库挽回国家税款损失。 据了解,今年7月,诸暨市检察院研究出台全省首个《关于经济犯罪领域追赃挽损工作机制》,以“枫桥经验”为指引,搭建退赔协调平台,将追赃挽损与严惩犯罪、矛盾化解、维护稳定相结合,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优势,督促退赃退赔,最大限度促进减损挽损。这一机制全面实施以来,诸暨市检察院经济领域犯罪的追赃挽损率明显上升,已促成被告人捕诉阶段退赃44件,挽回经济损失2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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