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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视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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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 2021-09-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人大视窗
  本报讯 记者韩宇 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辽宁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条例》旨在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创新活力,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在创新生态、鼓励突破、刚性约束、形成合力、责权利界定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
  在研究开发与技术创新方面,《条例》明确规定省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不低于本级财政科技专项资金20%。《条例》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建立实质性产学研联盟;推行科技攻关“揭榜挂帅”机制,加强对雏鹰、瞪羚、独角兽企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省、市政府按规定给予奖励性补助。
  在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方面,《条例》规定建立以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允许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以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并对科技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持有的份额、成果许可使用期限以及奖励份额作出具体规定。
  《条例》规定,省、市政府应确保财政科技投入只增不减;注重引导全社会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投入,规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年均增速不低于7%。刚性约束省、市政府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对批复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500万元的建设与运行经费,对评估成绩优秀的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不低于50万元的运行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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