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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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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阮占江 通讯员李果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判管理等各环节,法院需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具体司法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办法》明确法院对11类涉企案件进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即企业和企业出资人、股东、高管、关键岗位上技术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的刑事案件;对企业可能造成停产、关闭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且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涉新技术、新产业以及新的商业模式,可能引发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案件等。 《办法》强调,涉企案件的承办法官和合议庭为责任主体,庭长、分管院领导承担监督责任。在立案阶段,要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依法选择先行调解、速裁等经济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在保全阶段,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依法审查企业变更、解除保全的申请;在执行阶段,强化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重点评估执行时机、策略和方法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确保公正高效执结。在刑事审判中,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法准确甄别涉案财产;在行政审判中,对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引发的涉企行政争议的影响评估,应充分听取企业的合理意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在民商事审判中,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审慎审理股权类纠纷案件和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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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出台涉企案件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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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类案件先行评估将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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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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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阮占江 通讯员李果 近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对涉企案件实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企业时,在立案、保全、审理、执行、司法公开和审判管理等各环节,法院需对涉案企业生产经营可能受到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有效防范和处置,使具体司法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负面影响降至最低,实现案件处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办法》明确法院对11类涉企案件进行生产经营影响评估,即企业和企业出资人、股东、高管、关键岗位上技术人员涉嫌经济犯罪的刑事案件;对企业可能造成停产、关闭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侵犯企业知识产权、商业秘密,且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的案件;涉新技术、新产业以及新的商业模式,可能引发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案件等。 《办法》强调,涉企案件的承办法官和合议庭为责任主体,庭长、分管院领导承担监督责任。在立案阶段,要有针对性地引导企业依法选择先行调解、速裁等经济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纠纷多元化解;在保全阶段,尽量采取“活封”“活扣”措施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依法审查企业变更、解除保全的申请;在执行阶段,强化依法执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理念,重点评估执行时机、策略和方法可能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确保公正高效执结。在刑事审判中,依法保护企业和企业家人身和财产权益,依法准确甄别涉案财产;在行政审判中,对因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问题引发的涉企行政争议的影响评估,应充分听取企业的合理意见,促进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在民商事审判中,严格限制认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审慎审理股权类纠纷案件和破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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