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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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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存包丢失概不负责、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包间最低消费1000元、行程变更恕不通知……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字眼,这些都是常见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作为专业法律术语,普通人会感到有些陌生,但它也并非是完全难以理解和运用的概念。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为了简化订约程序、提高交易效率,通常选择使用格式条款。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否有效?面对格式条款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什么?本文将带你一起了解关于格式条款的那些事儿。 问:什么是格式条款?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问:格式条款在哪些合同中较为常见? 答:实践中,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与房产有关的合同,具体包括商品房出售或者预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居间合同等;与消费有关的买卖及服务合同,包括健身、美容、就医、培训、网上购物、注册App及平台网站的服务协议等。此外,运输合同、水电燃气热力合同、保险合同、出借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等也经常涉及格式条款。 “相对方不能协商”是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征,格式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格式条款或者放弃合同缔约的机会,而不能提出修改要求。部分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时会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以繁琐的文字掩饰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本意或者利用其资源优势,迫使合同相对方无奈全盘接受包括格式条款在内的合同。合同相对方并未参与到格式条款的实际磋商,这也就是法律必须规制格式条款的原因。 问:格式条款提供方有哪些义务? 答: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可以使用格式条款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是在制定与提供格式条款时,必须更加审慎、更加注意交易的公平。 根据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包括三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主动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实践中,格式条款提供人是否履行了后两项义务是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焦点问题。特别应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哪些情况会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答: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首先是具有民法典总则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无效情形,具体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情形。同时,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据此,如果格式条款属于合同无效情形自然导致格式条款的无效。 此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样的格式条款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生活中,喜欢玩网络游戏或者网购的人经常会在用户协议中看到这样的条款:“您若与本公司因本《用户协议》或其补充协议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完全同意双方当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将其提交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这样的条款就属于对游戏用户或者网购用户的无效格式条款,应按照法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问:当我们面对格式条款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作为一般购房者、消费者、投保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作为合同相对方,被动地接受开发商、商家、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要求提供方就重要条款(比如以特殊字体、符号予以标识的条款)进行说明,尽可能地了解及理解合同信息,从而决定是否缔结合同。 当我们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就格式条款产生争议时,若发现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对方责任、加重自己的责任或者限制自己的权利,可以及时告知提供方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准备好有关证据材料以便于救济自身权益。 梁成栋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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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各种格式条款,你还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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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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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商场拥有本次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存包丢失概不负责、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包间最低消费1000元、行程变更恕不通知……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字眼,这些都是常见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作为专业法律术语,普通人会感到有些陌生,但它也并非是完全难以理解和运用的概念。市场交易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为了简化订约程序、提高交易效率,通常选择使用格式条款。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否有效?面对格式条款的时候我们应该注意什么?本文将带你一起了解关于格式条款的那些事儿。 问:什么是格式条款? 答: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问:格式条款在哪些合同中较为常见? 答:实践中,格式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与房产有关的合同,具体包括商品房出售或者预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居间合同等;与消费有关的买卖及服务合同,包括健身、美容、就医、培训、网上购物、注册App及平台网站的服务协议等。此外,运输合同、水电燃气热力合同、保险合同、出借方为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等也经常涉及格式条款。 “相对方不能协商”是格式条款最重要的特征,格式合同的合同相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格式条款或者放弃合同缔约的机会,而不能提出修改要求。部分格式条款提供方有时会利用自身信息优势,以繁琐的文字掩饰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本意或者利用其资源优势,迫使合同相对方无奈全盘接受包括格式条款在内的合同。合同相对方并未参与到格式条款的实际磋商,这也就是法律必须规制格式条款的原因。 问:格式条款提供方有哪些义务? 答:作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可以使用格式条款以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但是在制定与提供格式条款时,必须更加审慎、更加注意交易的公平。 根据民法典规定,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包括三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主动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实践中,格式条款提供人是否履行了后两项义务是合同纠纷案件中常见的焦点问题。特别应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哪些情况会导致格式条款无效? 答: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首先是具有民法典总则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无效情形,具体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等情形。同时,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据此,如果格式条款属于合同无效情形自然导致格式条款的无效。 此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这样的格式条款都会被认定为无效。 生活中,喜欢玩网络游戏或者网购的人经常会在用户协议中看到这样的条款:“您若与本公司因本《用户协议》或其补充协议所涉及的有关事宜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双方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您完全同意双方当中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将其提交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这样的条款就属于对游戏用户或者网购用户的无效格式条款,应按照法定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 问:当我们面对格式条款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作为一般购房者、消费者、投保人,我们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作为合同相对方,被动地接受开发商、商家、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因此,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要求提供方就重要条款(比如以特殊字体、符号予以标识的条款)进行说明,尽可能地了解及理解合同信息,从而决定是否缔结合同。 当我们与格式条款提供方就格式条款产生争议时,若发现格式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对方责任、加重自己的责任或者限制自己的权利,可以及时告知提供方该格式条款无效,同时准备好有关证据材料以便于救济自身权益。 梁成栋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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