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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9-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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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0311民初6407号
张振家:本院受理原告杨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943号
吴文洲:本院受理原告杨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575号
董继云:本院受理原告李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35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7110号
郝玉莲:本院受理原告翟广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6965号
王凯:本院受理原告王侠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925号
绿谷能源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上海万协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军、马劲:本院受理原告张勇与被告绿谷能源科技(徐州)有限公司、上海万协机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军、高桂芬、马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925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十四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等,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261号 朱秀玲:本院受理原告周翔宇与被告朱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2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923号 石金河:本院受理原告王红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19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923号 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刊登在1-4版的被告石金河的公告中,其中“(2021)苏0311民初1932号”,应更正为“(2021)苏0311民初1923号”,特此更正。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027号 杨震宇: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震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杨震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10 581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元,由被告杨震宇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钱文虎: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博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和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乐余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廖太生、夏忠敏:本院已受理冯昌友诉你们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682号 吴安华(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妙泉镇刘家寨村桐林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513522198007173452):本院受理原告沈建新与被告吴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吴安华归还原告沈建新借款20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1年4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1210元,由被告吴安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陶发新、其木格: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海林诉被告陶发新、其木格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1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马海龙:本院受理的原告韩再乃拜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转换程序裁定书及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杨永丰: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学文诉被告蒋江、杨永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18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孙志义:本院受理的原告方婵、乌莹格、旗青、马生秀诉被告孙志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1民初45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孙志义:本院受理的原告范增泮、赵淑兰等与被告孙志义、张志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0)青2821民初454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三份。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72号 佘德隆、仝刚:本院受理原告周政治诉被告佘德隆、仝刚、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申请增加诉讼请求,故现依法公告送达原告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原定开庭时间取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黄邵帅:本院受理原告潘秋园诉被告黄邵帅、黄凤菊、黄邵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鲁1722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浮龙湖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765号 刘金良:本院受理原告谢煜泽诉被告刘金良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刘官金:本院受理原告张家友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1381民初1492号民事判决书,裁判结果为:一、被告刘官金返还原告张家友借款80000元,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张家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刘官金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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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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