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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法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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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资金须谨慎一招不慎难追回

( 2021-09-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守法普法
  □ 龚斯峰

  当前,民间借贷已成为个人解决流动资金需求的一种重要方式。然而,一方面,借款能给出借人带来收益;另一方面,也会给出借人的资金安全带来很多风险。因此,为确保交易安全,出借人有必要提高法律意识,完善合同内容。
  不久前,上海市某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2016年6月6日、6月20日,吴某与胡某签订两份《委托管理协议》,约定胡某向吴某分两次共计借款6000万元,汇入两个由胡某控制管理的账户以供胡某进行股票买卖交易,盈亏由胡某自行承担,借款期限分别为2017年6月5日与2017年6月19日。待借款期限届满之时,由吴某收回账户内本金及利息,账户内剩余款项归胡某所有。然而借款期限届满后,胡某却不能清偿债务,吴某遂于2017年8月3日与汉某公司、胡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原《委托管理协议》中的借款人由胡某变更为汉某公司,胡某身份变更为担保人,借款期限延期至2017年10月31日。
  诉讼过程中双方就合同的性质产生争议,原告吴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借款合同,而被告胡某认为双方签订的是委托理财合同。法院认为依据《委托管理协议》约定,涉案款项性质为借款,且吴某客观上支付了6000万元款项,故汉某公司理应向吴某返还本金6000万元以及相应利益及违约金。法院还注意到,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模式为吴某收回账户内的本金及利息后,剩余资金归被告胡某所有。
  另外,依照补充协议的规定,胡某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其依据担保协议承担担保责任。出借人吴某未注意该担保协议中担保人胡某仅对汉某公司退还的结算款及提盈部分进行担保,而未就汉某公司对吴某的债务提供担保,因此最终法院未支持出借人吴某对胡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主张。后经依法执行,吴某尚有5000余万债权未得到清偿。
  本案中,原告吴某为确保交易安全实施了两个措施:一是仅允许胡某在其提供的账户内交易,不能提现;二是在债权不能实现时,签订债务转让协议,约定原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然而,借款方利用吴某对担保合同内容审核的疏漏,在担保合同中仅就出借人多受偿的案款承担责任,而对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担保人的责任未予以明确,通过这样一个有名无实的担保条款,实质上规避了担保责任;此外被告人胡某通过在指定账户中的钱款与关联公司共同操控股票价格来获利,致使吴某出借的资金大部分未能得到清偿。
  市场交易中,借贷双方应当依法履行诚信原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出借人应加强自我保护,在借款前了解对方的资质情况,认真审阅合同内容,防止如本案的债务转让后无法清偿、担保也无法实现的情况发生。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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