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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沉迷系统需上“技术+法律”双保险

( 2021-09-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高艳东

  近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管理 切实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通知》,严格限缩了网络游戏企业对未成年人的服务时长,即仅可在周五、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的20时至21时向未成年人提供1小时服务;同时强化了对账号的规范管理,即落实网络游戏用户账号实名注册和登录要求等。
  然而,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受利益驱使,很快就有人“发明”出应对该禁令的办法,“租售成人网游账号”“代过游戏人脸识别系统”等破解防沉迷系统的歪招也迅速发展成黑灰产业。未成年人使用成年人的账号,就可以轻松突破时间限制;如果未成年人需要通过身份识别,也有专门客服代为操作,甚至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帮助未成年人刷脸验证。
  徒法不足以自行。防游戏沉迷是系统工程,也是场持久战,需要面对人性的缺点,更要解决暴利的诱惑。笔者认为,打赢这场未成年人保卫战的基本配置是,以技术为先导,以法律为后盾。一味地唯技术论或唯法律论,都可能使防沉迷系统成为烂尾工程。
  “以技术为先导”是要求游戏企业不断优化综合治理技术,最大程度减少未成年人的作弊行为。一方面,我们必须明确“生产者就是治理者”的基本前提。按照基本的法律逻辑——谁污染谁治理,游戏企业应当负有最大的治理责任。尽管不法分子总能找到破解防沉迷系统的办法,但这不是游戏企业推卸责任的理由。另一方面,必须明确“安全技术没有尽头”的思路,防沉迷技术必须随着破解技术而同步提升。互联网黑灰产本身就是个攻防不断升级的过程,攻击者可能是各色人等,而防守者主要就是企业。为此企业应当不断研发新技术,不断消除违法者作恶的空间。
  事实上,正是因为攻击者的违法技术不断“进步”,才促使作为防守者的企业不断提升安全措施,最终推动网络安全进步。从账号注册时的身份证验证、到动态手机验证码验证、再到人脸识别,这些安全措施的提升,恰是来自于攻击技术不断进化的压力。同样,游戏企业的防沉迷技术也应当随着破解技术的升级而不断优化,既然出现了“代过游戏人脸识别”,游戏企业就应采取更优化的数据技术,如优化算法,通过游戏动作、登录习惯、设备信息等综合要素防止未成年人突破防沉迷系统。破解技术没有止境,防范技术没有尽头。简言之,解铃还须系铃人,面对破解技术的升级,游戏企业必须不断优化技术手段、强化防沉迷系统。
  当然,我们不能对游戏企业吹毛求疵,不应苛求游戏企业建立完美的、百分之百有效的防沉迷系统,但如果网络上有大量的破解办法,那就说明游戏企业必须升级甚至需要研发新的防沉迷系统。游戏企业作为游戏的开发者和获益者,理应责无旁贷地成为治理账号交易黑灰产的第一责任人。
  “以法律为后盾”则要求法律刚性化,成为防沉迷系统的基石。长期以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沦为象征性立法,其主要原因就在于刚性不足。对未成年人保护,我国更多是采用家庭制,主要由父母履行保护责任。然而,随着网络社会的到来,父母监管未成年人的能力逐渐被削弱,大部分当代未成年人的电脑技术都远超父辈。一旦进入网络空间,孩子很容易脱离父母掌控的范围,进入鱼龙混杂的信息海洋。此时,既需要提升父母的网络素养,更需要发挥“国家亲权”的作用,由国家出面,建章立制,为孩子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未成年人保护上,我国法律还有很多功课要做。例如,国外有一些州规定,向未成年人卖酒构成犯罪,为避免身陷囹圄,售酒的店主会仔细盘查疑似未成年人的身份证件。这种深入骨髓的“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思维,是长期法律制裁形成的文化本能。回到游戏领域,我国法律需要弥补大量漏洞,在明确游戏企业的治理责任之后,还需要对不履行治理责任的情形设立罚则;对向未成年人提供账号的牟利行为,设置行政处罚。此外,我国刑法也应当参考其他国家的模式,在刑法典中设置专章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将引诱、帮助未成年人沉溺暴力游戏等行为犯罪化;在司法解释中将防沉迷系统解释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一部分,将破解防沉迷系统的行为解释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将出售防沉迷破解技术的行为解释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刑法只有与时俱进,才能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任务。
  企业的眼里不能只有经济利益,还要有社会责任。防游戏沉迷没有捷径可行,只有“技术先行、法律加持”才能够为未成年人创建一个健康的网络空间。
(作者系浙江大学数字法治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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