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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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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花荣:本院受理郝德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88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高大利:本院受理丁淑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88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陈中君、罗华、阮少飞、黄晓敏: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514号 胡涛:我院受理原告方加沧与被告胡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10号 唐登绪:我院受理原告陈江杰与被告唐登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张维莲:本院受理原告叶选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3日8时5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张成彦: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行力机械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797号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唐亮昌:本院受理赵爱缘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传票等。原告诉请为: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生活费、教育费合计6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北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64号 申请人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30007、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合钢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豪宇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4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4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65号 申请人平乡县双琳自行车厂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50482604、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敦元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致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3月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9月8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2084、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2083、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1986、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1985、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1984、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3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2085、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2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北沧兴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33141、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汇泉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昌盛创客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2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温州市龙湾泡花碱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33979、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唐羽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煜虹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3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永康市吉亿金属制品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02857、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腾宇飞翔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芯亚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1月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5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37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西夏墅分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589302、金额3万元、出票人浙江厚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甬上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0年9月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3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3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清河县八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4461546、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唐羽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煜虹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2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6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4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永康市凯欣数码快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10580、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贝亲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安蒂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2月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4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01199、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腾宇飞翔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芯亚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9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3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4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晋州市杨哲拔丝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575361、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雅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德拉吉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0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4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4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南上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7807、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权盛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道禾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0年9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3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郭燕女与谢文韬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根据郭燕女与谢文韬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郭燕女已将其诉洪伟的南海区法院(2009)南民一初字第40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洪伟欠郭燕女693万元的债权及其孳息转让给谢文韬。现公告通知洪伟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谢文韬履行上述调解书确认的付款义务。 通知人:郭燕女、谢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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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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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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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中缝 花荣:本院受理郝德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881民初14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高大利:本院受理丁淑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吉088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陈中君、罗华、阮少飞、黄晓敏: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康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514号 胡涛:我院受理原告方加沧与被告胡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10号 唐登绪:我院受理原告陈江杰与被告唐登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荆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张维莲:本院受理原告叶选南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12月23日8时5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张成彦: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行力机械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797号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唐亮昌:本院受理赵爱缘与你抚养费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及传票等。原告诉请为: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原告生活费、教育费合计61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北塘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64号 申请人聊城鲁西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46630007、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合钢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豪宇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4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4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65号 申请人平乡县双琳自行车厂因遗失持有的银行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现依法予以公告。该汇票号码31300051 50482604、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敦元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致润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曙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3月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9月8日。自公告之日起60天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无人申报,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2084、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2083、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1986、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1985、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1984、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13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象山明松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42085、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乾宏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2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北沧兴皮革制品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33141、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汇泉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昌盛创客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1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1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25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温州市龙湾泡花碱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33979、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唐羽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煜虹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1月26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3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永康市吉亿金属制品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02857、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腾宇飞翔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芯亚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1月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5月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37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苏州新锐合金工具股份有限公司西夏墅分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589302、金额3万元、出票人浙江厚弘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甬上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0年9月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3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39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清河县八达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4461546、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唐羽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煜虹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鄞州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2月18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6月18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40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永康市凯欣数码快印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10580、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贝亲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安蒂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1年2月2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8月2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4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安徽神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01199、金额2万元、出票人宁波腾宇飞翔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芯亚物资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9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3月25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4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晋州市杨哲拔丝厂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575361、金额5万元、出票人宁波雅品进出口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德拉吉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出票日期2020年10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4月1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催44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河南上继电器科技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判决:宣告号码31300051 46627807、金额3万元、出票人宁波权盛钢铁有限公司、收款人宁波道禾钢铁有限公司、付款行临商银行宁波分行、出票日期2020年9月29日、汇票到期日2021年3月29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该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郭燕女与谢文韬债权转让通知公告 根据郭燕女与谢文韬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郭燕女已将其诉洪伟的南海区法院(2009)南民一初字第4056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洪伟欠郭燕女693万元的债权及其孳息转让给谢文韬。现公告通知洪伟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谢文韬履行上述调解书确认的付款义务。 通知人:郭燕女、谢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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