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
|
1/4中缝 王武年:本院受理原告雷明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小额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阮 刘佺镶:本院受理刘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81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桂0332民初342号 陈发兴:本院受理原告莲花镇田厂芳云农资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32民初34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莲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327号 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丽州中路63号);翁乾波(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杉林村民委员会马宝寨村民小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60112636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翁乾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1、借款本金36210.85元及罚息;2、借款本金10091.34元及利息、罚息、复息;3、借款本金276894.43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428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329号 永康市聚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芝英二期工业区通泰路19号);陈思赛(住福建省福鼎市山前街道城东北路179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00427051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聚能工贸有限公司、陈思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53071.55元及罚息、复息;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903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苏1283民初8170号 王童:本院受理原告秦玉平与被告黄娟、陈桂红、第三人王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1283民初81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杨仁安:本院受理了何春保诉杨仁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开发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陈福祥:本院受理(2021)浙0482民初1137号原告张杰诉被告陈福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乍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包卫华:本院受理(2021)浙0482民初1664号原告宋江诉被告包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乍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田延兵:本院受理原告牛晓龙诉李彦平、陈军丽、田延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360号 夏武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诉被告邓伟民、夏武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1752.32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保费4516.71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46269.03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06%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504号 舒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诉被告舒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7791.8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保费5981.6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53773.47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506号 刘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诉被告刘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4855.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保费2075.2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26931.01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06%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罗强、刘宇航:本院受理原告张岩与被告罗强、刘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88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南楼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朱自勇:本院受理原告张同新诉你与詹红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鄢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朱自勇:本院受理原告郭江山诉你与詹红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鄢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江苏圣盈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正定县宝华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23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章富荣: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02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4306号 刘红宝:本院受理原告程静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毕艳明、高丽:本院受理孙影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吉0721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变更本院(2021)吉0721执恢65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孙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受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2021)吉0721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 大庆春亿源经贸有限公司、大庆伯羲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屈岩:本院受理吉林市精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吉0721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变更本院(2020)吉0721执恢93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吉林市精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2021)吉0721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
|
|
人民法院公告
|
|
|
|
( 2021-09-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
1/4中缝 王武年:本院受理原告雷明中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小额诉讼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阮 刘佺镶:本院受理刘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81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桂0332民初342号 陈发兴:本院受理原告莲花镇田厂芳云农资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332民初342号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莲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327号 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丽州中路63号);翁乾波(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五德镇杉林村民委员会马宝寨村民小组10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601126361):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七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翁乾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1、借款本金36210.85元及罚息;2、借款本金10091.34元及利息、罚息、复息;3、借款本金276894.43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428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5329号 永康市聚能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雅庄村芝英二期工业区通泰路19号);陈思赛(住福建省福鼎市山前街道城东北路179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700427051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告永康市聚能工贸有限公司、陈思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一、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53071.55元及罚息、复息;二、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案实现债权而支出律师代理费903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苏1283民初8170号 王童:本院受理原告秦玉平与被告黄娟、陈桂红、第三人王童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苏1283民初817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杨仁安:本院受理了何春保诉杨仁安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务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在遂宁市船山区法院开发区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陈福祥:本院受理(2021)浙0482民初1137号原告张杰诉被告陈福祥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乍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包卫华:本院受理(2021)浙0482民初1664号原告宋江诉被告包卫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乍浦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田延兵:本院受理原告牛晓龙诉李彦平、陈军丽、田延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360号 夏武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诉被告邓伟民、夏武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1752.32元;2、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保费4516.71元;3、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46269.03元为基数,从2021年4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06%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等)由二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504号 舒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诉被告舒君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47791.8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保费5981.62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53773.47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1‰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5506号 刘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诉被告刘梅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4855.7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保费2075.26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以26931.01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0.06%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第十审判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罗强、刘宇航:本院受理原告张岩与被告罗强、刘宇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现住址不详,故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882民初72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南楼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朱自勇:本院受理原告张同新诉你与詹红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鄢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朱自勇:本院受理原告郭江山诉你与詹红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684民初11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鄢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江苏圣盈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正定县宝华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23民初119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章富荣:本院受理原告陈国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02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4306号 刘红宝:本院受理原告程静静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43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毕艳明、高丽:本院受理孙影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吉0721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变更本院(2021)吉0721执恢657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孙影。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受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2021)吉0721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 大庆春亿源经贸有限公司、大庆伯羲石油钻采设备有限公司、屈岩:本院受理吉林市精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吉0721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为变更本院(2020)吉0721执恢933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吉林市精准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2021)吉0721执异40号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