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服务·解读
|
|
□ 本报记者 马超 王志堂
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自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后,于2017年9月29日由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进行了首次修订。此次为第二次修订。 为何要对《条例》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有哪些亮点?日前,《法治日报》记者走访了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有关人士。
两方面原因促使条例修订 “修订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要进一步适应新的动物防疫形势和公共卫生安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二级巡视员高在前这样说道。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在动物防疫方针、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机制、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检疫、动物疫源疫情监测预警、动物防疫责任、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8个方面进行了强化。因此,地方性法规必须与之保持一致。”高在前说。 “近年来,山西省动物疫病防控面临新的形势。”高在前解释说,一是动物疫情形势出现新变化。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点状散发,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压力持续增加,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非洲猪瘟疫情的暴发,暴露了部分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失灵、防疫队伍能力严重不足等问题。二是动物防疫责任体系不完善,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生产经营主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觉性不强。三是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亟须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与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四是受“政府机构改革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影响,当前基层畜牧兽医工作表现出了机构不顺、职责不清、工作悬空等问题。因此,《条例》修订迫在眉睫。 修订内容呈现四大亮点 “本次《条例》的修订,体现出许多特色和亮点,主要有四个方面。”高在前说道。 首先,体现了地方立法拾遗补阙的定位。本次修订遵循了不重复、不照抄的原则,对动物防疫法已规定得比较详细的“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诊疗”“兽医管理”等内容不再重复。将原《条例》删除了近30条,合并了若干条,新增了10余条,结构上也取消了章的设置。现《条例》共34条,结构简易,有的放矢,充分体现了立法定位。 其次,体现了很强的地方特色。修法过程中,牢牢把握山西省动物防疫的特殊性,正视山西省动物防疫工作的短板,增强法规的现实性与针对性。比如信息化建设是山西动物防疫工作的一个明显短板,而信息化建设又是动物防疫工作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可追溯的必由之路。为此,《条例》增加了这方面内容,对于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将会起到基础性的作用。 第三,体现了惩治违法行为的坚定性。鉴于动物防疫的严峻形势,修改后的《条例》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取其高段,严厉打击,以期从根本上制止违法行为的产生。 第四,体现了对执法人员的严格要求。执法犯法是法治社会的大忌,是法律实施的大敌,也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现象。《条例》专门列举了4项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对7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类型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专门条文规定布鲁氏菌病 布鲁氏菌病是一种常见的动物源性传染病,羊是主要传染源,牧民或兽医接羔是主要传播途径。 山西属于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人间布病新发病例近几年一直位于全国第2或第3名。 根据“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理念,《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专门对布鲁氏菌病防治进行了明确。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布鲁氏菌病流行情况,制定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计划。种畜禁止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不得作为种畜使用。奶畜需要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阎默彧介绍说。 同时规定,禁止出售或者收购未按照规定进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及其产品。 针对狂犬病的防治,《条例》明确,山西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犬只饲养场应当为饲养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其他犬只饲养者应当按照规定由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且凭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猫的狂犬病免疫参照犬只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方面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条例》一方面为全省动物防疫工作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另一方面也为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茹栋梅说道,下一步工作重点是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通过完善组织体系抓落实。按照《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级政府要规范设置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检疫工作机构及职责,配备相关的设施、设备,加强动物防疫的经费保障,配齐官方兽医及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免疫、动物疫病检测、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提供防疫服务。通过构建新的动物防疫组织体系,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筑牢根基。 二是通过压实工作责任抓落实。《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相关部门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的监管职责,要求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级各部门将按照规定,及时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通过宣传培训抓落实。培训动物防疫工作人员,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培训从业主体,重点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履行防疫义务的自觉性。广泛宣传报道,通过门户网站、主流媒体网络等,进行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营造动物防疫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漫画/高岳
|
|
山西修订动物防疫条例适应防疫新形势
|
|
|
|
( 2021-09-0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律服务·解读 |
|
□ 本报记者 马超 王志堂
山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山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自1999年8月1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后,于2017年9月29日由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进行了首次修订。此次为第二次修订。 为何要对《条例》进行修订?此次修订有哪些亮点?日前,《法治日报》记者走访了参与《条例》修订工作的有关人士。
两方面原因促使条例修订 “修订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要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二是要进一步适应新的动物防疫形势和公共卫生安全。”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二级巡视员高在前这样说道。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在动物防疫方针、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机制、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检疫、动物疫源疫情监测预警、动物防疫责任、动物防疫制度体系、保障措施、法律责任8个方面进行了强化。因此,地方性法规必须与之保持一致。”高在前说。 “近年来,山西省动物疫病防控面临新的形势。”高在前解释说,一是动物疫情形势出现新变化。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疫情点状散发,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压力持续增加,防控形势严峻复杂。特别是非洲猪瘟疫情的暴发,暴露了部分地区动物防疫体系失灵、防疫队伍能力严重不足等问题。二是动物防疫责任体系不完善,生产经营者防疫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生产经营主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觉性不强。三是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亟须加强。动物防疫工作与公共卫生安全密切相关,70%的动物疫病可以传染给人类,75%的人类新发传染病来源于动物。四是受“政府机构改革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影响,当前基层畜牧兽医工作表现出了机构不顺、职责不清、工作悬空等问题。因此,《条例》修订迫在眉睫。 修订内容呈现四大亮点 “本次《条例》的修订,体现出许多特色和亮点,主要有四个方面。”高在前说道。 首先,体现了地方立法拾遗补阙的定位。本次修订遵循了不重复、不照抄的原则,对动物防疫法已规定得比较详细的“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动物诊疗”“兽医管理”等内容不再重复。将原《条例》删除了近30条,合并了若干条,新增了10余条,结构上也取消了章的设置。现《条例》共34条,结构简易,有的放矢,充分体现了立法定位。 其次,体现了很强的地方特色。修法过程中,牢牢把握山西省动物防疫的特殊性,正视山西省动物防疫工作的短板,增强法规的现实性与针对性。比如信息化建设是山西动物防疫工作的一个明显短板,而信息化建设又是动物防疫工作实现全覆盖无死角可追溯的必由之路。为此,《条例》增加了这方面内容,对于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将会起到基础性的作用。 第三,体现了惩治违法行为的坚定性。鉴于动物防疫的严峻形势,修改后的《条例》对严重的违法行为,在上位法规定的处罚幅度内,取其高段,严厉打击,以期从根本上制止违法行为的产生。 第四,体现了对执法人员的严格要求。执法犯法是法治社会的大忌,是法律实施的大敌,也是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现象。《条例》专门列举了4项承担动物检疫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禁止性行为,对7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罚类型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专门条文规定布鲁氏菌病 布鲁氏菌病是一种常见的动物源性传染病,羊是主要传染源,牧民或兽医接羔是主要传播途径。 山西属于布鲁氏菌病一类地区,人间布病新发病例近几年一直位于全国第2或第3名。 根据“人病兽防,关口前移”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理念,《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专门对布鲁氏菌病防治进行了明确。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布鲁氏菌病流行情况,制定布鲁氏菌病强制免疫计划。种畜禁止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动物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不得作为种畜使用。奶畜需要实施布鲁氏菌病免疫的,应当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批准。”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阎默彧介绍说。 同时规定,禁止出售或者收购未按照规定进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等动物疫病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种用、乳用动物及其产品。 针对狂犬病的防治,《条例》明确,山西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犬只饲养场应当为饲养的犬只实施免疫接种,并建立免疫档案。其他犬只饲养者应当按照规定由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并且凭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制、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猫的狂犬病免疫参照犬只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方面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条例》一方面为全省动物防疫工作和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另一方面也为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山西省农业农村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茹栋梅说道,下一步工作重点是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通过完善组织体系抓落实。按照《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级政府要规范设置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明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检疫工作机构及职责,配备相关的设施、设备,加强动物防疫的经费保障,配齐官方兽医及实验室专职技术人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免疫、动物疫病检测、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提供防疫服务。通过构建新的动物防疫组织体系,为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筑牢根基。 二是通过压实工作责任抓落实。《条例》明确了生产经营主体承担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明确了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相关部门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和外来动物疫病防范等方面的监管职责,要求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各级各部门将按照规定,及时完善新的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形成工作合力。 三是通过宣传培训抓落实。培训动物防疫工作人员,通过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和专题讲座等方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培训,提升业务水平。培训从业主体,重点对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其履行防疫义务的自觉性。广泛宣传报道,通过门户网站、主流媒体网络等,进行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的知晓度,营造动物防疫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漫画/高岳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