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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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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考试形式应与教学内容相匹配,注意正当性与合法性。 近年来,很多老师在法学教育改革上投入大量精力,在考试形式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清新风气的同时,一些做法也值得总结和反思。 在试题中可以有情节和修辞(实际上任何题目都难以避免),但不宜过分渲染。如果连续大段的案情陈述都与考点无关,那就意味着,戏剧性修辞的比重压倒了考试内容,对专业考试来说,可能会让人感觉是喧宾夺主了。因此,考题中的情节和修辞应恪守必要原则,就如同学术论文中的引用注释一样,一旦过度可能会使得考题的定位模糊,甚至令人感到娱乐化。对出案例题的老师来说,把握好这个火候和分寸很不容易。 有些考题,本身具有趣味性和启发性,也有一定的考查功能,但是欠缺与课堂教学内容的关联度,因而存在正当性的疑问。例如,有的题目考查学生能否辨认出任课教师的照片,这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生的出勤情况,但如果学生据理力争说“自己对课程知识都掌握得很好,就是对老师的颜值毫无兴趣,不愿意正眼看他”,那又凭什么给学生扣分呢,就因为学生不喜欢老师?这样的考题,就会面临对考查正当性的质疑。 有的考题,仅给一个非常简要的题面信息。例如,“请分析丘处机在嘉兴烟雨楼事件中的刑事责任”,或者干脆分析“武松打虎”。这题目本身是巧妙的,内容也值得讨论,但它预设了一个前提,那就是答题者首先要清楚地了解这类故事。通常来说,这可能不是问题,但如果就是有较真的学生表示,“自己对小说和历史都‘不感冒’,但是不妨碍自己的法律学得很好”,这就比较麻烦了。读没读过金庸小说或者四大名著,显然并不能成为判断一个法律人是否优秀的标准,更不能构成考试丢分的理由。 此外,可能还会有学生质疑:任课老师没有在课堂上介绍讲解过的内容,凭什么预设和要求学生必须知道。或者,即使老师在课上讲过,又凭什么要求一名法学院的学生必须接受和记住这类小说中的故事,才能顺利通过一门法学专业的考试呢。这些“凭什么”的质疑,也许在一般人听起来,有些无趣甚至煞风景,但是,对法学院的专业学习来说,最重要的职业素质和问题意识之一,本来就是对一个事件的合法性“较真”或者对一项制度的正当性“抬杠”。 考试也是如此。考查教师从未在教学中涉及过的内容,或者是预设学生都了解与本专业知识无关的内容,并以此为前提进行考查,均存在很大的正当性/合法性的风险。无论是多么新颖有趣的题目,如果不能经受住这种质疑,恐怕都不适合作为法学院的考题。当然,这也只是我一家之见,对此自然会见仁见智。 尽管各种新型考题可能存在不同方面的瑕疵,但我始终觉得,对教师在考试上的探索,不能简单地以“不严肃”或“娱乐化”的名义一棍子打死。在整体上,还是应当采取一种积极鼓励或者至少是善意批评、支持改进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高校教师普遍被科研压力所累的情况下,还有老师愿意在教学方面“扯闲淡”,实属难得。即使方式和火候有待改善,也总是强过不愿去尝试任何改革探索的惯性做法。 以刑法考试为例,类似于“×××的成立条件”“×××的特征”“××罪与××罪的区别”之类的名词解释、简答题或论述题,对大部分刑法老师来说,出题时得心应手,阅卷批改时也是省心省力。相反,以开卷形式出现的各种新型考题,无论是出题还是批卷,都要麻烦很多。对这些迎难而上、自找麻烦的考试探索,应当多给予一些鼓励和支持。任何领域都不可能因为原地踏步而取得进展,总是需要各种创新探索;而只要创新探索,就总会出错;因循守旧什么都不变,才是最稳的。在教学和考试领域,也是如此。 以上主要是与教师同仁们的交流,接下来要对本书的读者说几句话。据我所知,有不少同学用本书中的试题作为对自己刑法水平的测试,所以有必要对其使用方法略加说明。第二版增加的题目,与以往一样,都配有我给出的参考答案。这些答案是供应试后复盘之用的。事实上,要在几个小时之内圆满回答出这些试题中的所有考点,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在设计题目时,我心目中的100分,原本也不需要答出全部考点。我出的考题,实际上是一个“答题池”,只要应试者能从中捞出60%以上的考点值(难易不同,分值也不同),就已经进入优秀之列。因此,整个考试过程,其实是一条限定时间的“寻宝”之路。 对本书里收录的所有考题来说,结论都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答题人对考点特别是争议点是否敏感。与我给的参考答案不同,但有自己独立见解且说理有力的,也应得分。在“刑法分论”考试中,刑法总论问题不是考查重点。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刑法总论”的授课和考试中有过测试;鉴定式案例分析模式,在我另外开设的“刑法案例研习”课中也会反复训练,因此,这些都不是我出“刑法分论”考题时的考查目标。相反,为了在有限的考试时间内,尽可能多地考查答题人对各种罪名的理解和掌握,不要求也不必要在每一个考点下面,按照阶层犯罪论的架构进行完备的鉴定式分析。 (文章为车浩在《车浩的刑法题(第2版)》序言节选) (《车浩的刑法题再度来袭(上)》详见于《法治日报》2021年8月10日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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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浩的刑法题再度来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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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文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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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考试形式应与教学内容相匹配,注意正当性与合法性。 近年来,很多老师在法学教育改革上投入大量精力,在考试形式方面作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清新风气的同时,一些做法也值得总结和反思。 在试题中可以有情节和修辞(实际上任何题目都难以避免),但不宜过分渲染。如果连续大段的案情陈述都与考点无关,那就意味着,戏剧性修辞的比重压倒了考试内容,对专业考试来说,可能会让人感觉是喧宾夺主了。因此,考题中的情节和修辞应恪守必要原则,就如同学术论文中的引用注释一样,一旦过度可能会使得考题的定位模糊,甚至令人感到娱乐化。对出案例题的老师来说,把握好这个火候和分寸很不容易。 有些考题,本身具有趣味性和启发性,也有一定的考查功能,但是欠缺与课堂教学内容的关联度,因而存在正当性的疑问。例如,有的题目考查学生能否辨认出任课教师的照片,这或许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学生的出勤情况,但如果学生据理力争说“自己对课程知识都掌握得很好,就是对老师的颜值毫无兴趣,不愿意正眼看他”,那又凭什么给学生扣分呢,就因为学生不喜欢老师?这样的考题,就会面临对考查正当性的质疑。 有的考题,仅给一个非常简要的题面信息。例如,“请分析丘处机在嘉兴烟雨楼事件中的刑事责任”,或者干脆分析“武松打虎”。这题目本身是巧妙的,内容也值得讨论,但它预设了一个前提,那就是答题者首先要清楚地了解这类故事。通常来说,这可能不是问题,但如果就是有较真的学生表示,“自己对小说和历史都‘不感冒’,但是不妨碍自己的法律学得很好”,这就比较麻烦了。读没读过金庸小说或者四大名著,显然并不能成为判断一个法律人是否优秀的标准,更不能构成考试丢分的理由。 此外,可能还会有学生质疑:任课老师没有在课堂上介绍讲解过的内容,凭什么预设和要求学生必须知道。或者,即使老师在课上讲过,又凭什么要求一名法学院的学生必须接受和记住这类小说中的故事,才能顺利通过一门法学专业的考试呢。这些“凭什么”的质疑,也许在一般人听起来,有些无趣甚至煞风景,但是,对法学院的专业学习来说,最重要的职业素质和问题意识之一,本来就是对一个事件的合法性“较真”或者对一项制度的正当性“抬杠”。 考试也是如此。考查教师从未在教学中涉及过的内容,或者是预设学生都了解与本专业知识无关的内容,并以此为前提进行考查,均存在很大的正当性/合法性的风险。无论是多么新颖有趣的题目,如果不能经受住这种质疑,恐怕都不适合作为法学院的考题。当然,这也只是我一家之见,对此自然会见仁见智。 尽管各种新型考题可能存在不同方面的瑕疵,但我始终觉得,对教师在考试上的探索,不能简单地以“不严肃”或“娱乐化”的名义一棍子打死。在整体上,还是应当采取一种积极鼓励或者至少是善意批评、支持改进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高校教师普遍被科研压力所累的情况下,还有老师愿意在教学方面“扯闲淡”,实属难得。即使方式和火候有待改善,也总是强过不愿去尝试任何改革探索的惯性做法。 以刑法考试为例,类似于“×××的成立条件”“×××的特征”“××罪与××罪的区别”之类的名词解释、简答题或论述题,对大部分刑法老师来说,出题时得心应手,阅卷批改时也是省心省力。相反,以开卷形式出现的各种新型考题,无论是出题还是批卷,都要麻烦很多。对这些迎难而上、自找麻烦的考试探索,应当多给予一些鼓励和支持。任何领域都不可能因为原地踏步而取得进展,总是需要各种创新探索;而只要创新探索,就总会出错;因循守旧什么都不变,才是最稳的。在教学和考试领域,也是如此。 以上主要是与教师同仁们的交流,接下来要对本书的读者说几句话。据我所知,有不少同学用本书中的试题作为对自己刑法水平的测试,所以有必要对其使用方法略加说明。第二版增加的题目,与以往一样,都配有我给出的参考答案。这些答案是供应试后复盘之用的。事实上,要在几个小时之内圆满回答出这些试题中的所有考点,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在设计题目时,我心目中的100分,原本也不需要答出全部考点。我出的考题,实际上是一个“答题池”,只要应试者能从中捞出60%以上的考点值(难易不同,分值也不同),就已经进入优秀之列。因此,整个考试过程,其实是一条限定时间的“寻宝”之路。 对本书里收录的所有考题来说,结论都不是最重要的,关键是答题人对考点特别是争议点是否敏感。与我给的参考答案不同,但有自己独立见解且说理有力的,也应得分。在“刑法分论”考试中,刑法总论问题不是考查重点。阶层犯罪论体系,在“刑法总论”的授课和考试中有过测试;鉴定式案例分析模式,在我另外开设的“刑法案例研习”课中也会反复训练,因此,这些都不是我出“刑法分论”考题时的考查目标。相反,为了在有限的考试时间内,尽可能多地考查答题人对各种罪名的理解和掌握,不要求也不必要在每一个考点下面,按照阶层犯罪论的架构进行完备的鉴定式分析。 (文章为车浩在《车浩的刑法题(第2版)》序言节选) (《车浩的刑法题再度来袭(上)》详见于《法治日报》2021年8月10日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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