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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8-1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1)皖1282民初1851号
周世义:本院受理原告刘楠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282民初1851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670号 被告王海华,住河南省永城市苗桥乡黄水寨村暗楼东组014号,公民身份号码:41232819660208153X:本院受理原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王海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王海华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王海华支付原告已赔付的保险金152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11月17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高峰:本院受理原告赵永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23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马亚兵:本院受理原告李香会诉马亚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宜春:本院受理原告菅智民诉王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29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刘晓兵:本院受理原告王昆诉刘晓兵、郝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杨艳粉、张占兵:本院受理原告王保国诉贾炎炎、张占兵、杨艳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10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翟红娟、张付田:本院受理原告张茜诉张付田、翟红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4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郭博阳:本院受理原告娄程皓诉郭博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黔0326民初2423号 务川自治县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冉成:本院受理原告黎政均诉被告务川自治县隆安畜牧养殖有限公司、冉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辽0882执恢364号 李久明、赵立芝:本院受理的胡绪华申请执行大石桥市明大饲料厂、李久明、赵立芝、韩国达、田学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对被执行人李久明、赵立芝购买的原登记在中大实业(辽宁)有限公司名下的座落于营口市西市区新联北大街75-15(89.85㎡,A3-2-501、601)房屋进行拍卖而流拍,现已将该房屋裁定确权给申请执行人胡绪华所有,故公告通知你们,上述房屋所有的购房手续作废,经过60日视为送达。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392号 陈灿、唐鑫: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诉被告陈灿、唐鑫、漆安明、梁意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陈灿、唐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借款本金82789.23元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的计算方式:以尚欠借款本金82789.23元为基数,从2019年9月3日起按照《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2、陈灿、唐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遂州支行支付违约金15000元;3、漆安明、梁意芬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漆安明、粱意芬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灿、唐鑫追偿。案件受理费2240元,由陈灿、唐鑫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晏宠:本院受理原告马延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406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和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程伊乾:本院受理原告袁文志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321民初896号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才让卓玛:本院受理龙毛诉你分家析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香日德地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2020)冀0107民初567号 范路昌、马拉荣、卞淑新、范世宏、井陉县路昌煤炭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马永仓、李明社、高海龙、黄国兴诉你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冀0107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996号 董必付,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苏城村一组41号,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607276810:本院受理原告朱广贤与被告董必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由被告董必付立即归还原告朱广贤借款100000原及利息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由被告董必付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19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102号 肖兵(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芒部镇茶元村民委员会环山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30627199602054119)、肖昌孟(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芒部镇茶元村民委员会环山组1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7412254138):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兵、肖昌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41028.83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其中5591.47元自2020年10月10日起,4934.82元自2020年11月20日起,5927.29元自2021年2月22日起,24575.25元自2021年4月16日起,均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16日上午09:2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384号 汪立志(住安徽省东至县龙泉镇铁炉村铁炉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9104120114)、汪银兰(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龙泉镇铁炉村铁炉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730925014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立志、汪银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18474.64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其中18370.5元自2019年5月9日起,104.14元自2019年5月16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3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16日上午09: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603破32号 本院根据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贤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7月28日裁定受理其对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至2021年9月30日(含30日)前,向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申报地址: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楼1506室;邮编:312000;联系人:包丹凤、蔡波;15267533208、18814863077;传真:0575-88318806。】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4日上午9时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本次债权人会议将以网络方式线上召开。具体操作方式请电联绍兴柯桥奇佳针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有效身份证件;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李佰武:本院受理原告张兰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0622?民初字1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佰武于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向张兰花归还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佰武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郭洪强:本院受理原告甘南县鑫宏达冷库诉你仓储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黑0225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郭洪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甘南县鑫宏达冷库存储款19.0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
梁存德:本院受理原告钱万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甘0622民初字1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梁存德自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钱万明欠款20970元。案件受理费324.25元,由梁存德负担。本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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