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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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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周岳:本院受理原告薛香与被告周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左其权、陈茜:本院受理原告徐洪太与被告左其权、陈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倪建飞:本院受理原告唐建华与被告倪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王秋:本院受理原告卢志与被告王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戈兴吉:本院受理原告郇中华与被告戈兴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1888号 张军、唐晓停:本院受理原告朱云海与被告张军、唐晓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261号 尚俊兵、尚凡娟:本院受理原告石进前与尚俊兵、尚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303号 高银亮:本院受理原告冯志青与被告高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孙全芝:本院受理原告范翠诉你与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胡俊华、胡晨辉、孙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浮龙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王占锋:本院审理原告佘杏梅与被告王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92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佘杏梅支付货款72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王发成:本院受理原告潘金艳与被告王发成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候清华:本院受理原告胡山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赵连凤:本院审理原告申文才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杨平:本院受理原告潘勇与被告杨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2民初490号应诉材料,包括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至2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 09:00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3号 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白茆锦南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白茆芙蓉村科泾。经营者:吴从锦。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白茆锦南不锈钢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常熟市古里镇白茆锦南不锈钢制品厂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8886351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白茆锦南不锈钢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白茆锦南不锈钢制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2787号 黎单花(身份证号码:362502198005065226):本院受理原告李满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420号 梁加保(住湖北省黄梅县孔龚镇孔东村十三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961120045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梁加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梁加保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9032. 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6元,公告费1045元,合计1371元,由被告梁加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陈天华:本院已受理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早上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曹玉良与被执行人齐河幸福城地产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10时至2021年8月31日上午10时止,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齐河幸福城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齐河县齐鲁大街1081号元信·首府2号楼1-1005室、5号楼1-805室两套房产进行委托拍卖。如有对上述拍卖房产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或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益。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高进强:本院受理原告谌叶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便民联系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938号 贵州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任宽林、宋永生、李文儒、肖富芳: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达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宽林【(2021)闽0206民初7052号】、被告宋永生【(2021)闽0206民初7059号】、被告李文儒【(2021)闽0206民初8510号】、被告肖富芳【(2021)闽0206民初8511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4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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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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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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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中缝 周岳:本院受理原告薛香与被告周岳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8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左其权、陈茜:本院受理原告徐洪太与被告左其权、陈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9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倪建飞:本院受理原告唐建华与被告倪建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王秋:本院受理原告卢志与被告王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戈兴吉:本院受理原告郇中华与被告戈兴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少年及家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1888号 张军、唐晓停:本院受理原告朱云海与被告张军、唐晓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1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261号 尚俊兵、尚凡娟:本院受理原告石进前与尚俊兵、尚凡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3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4303号 高银亮:本院受理原告冯志青与被告高银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孙全芝:本院受理原告范翠诉你与河南龙凤山农牧股份有限公司、胡俊华、胡晨辉、孙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名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4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浮龙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王占锋:本院审理原告佘杏梅与被告王占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922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佘杏梅支付货款720000元及违约金(自2014年11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王发成:本院受理原告潘金艳与被告王发成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2民初3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候清华:本院受理原告胡山山与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郑集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赵连凤:本院审理原告申文才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杨平:本院受理原告潘勇与被告杨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黔2632民初490号应诉材料,包括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至20日,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 09:00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本案。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3号 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白茆锦南不锈钢制品厂,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白茆芙蓉村科泾。经营者:吴从锦。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白茆锦南不锈钢制品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常熟市古里镇白茆锦南不锈钢制品厂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 48886351票面金额10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白茆锦南不锈钢制品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常熟市古里镇白茆锦南不锈钢制品厂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2787号 黎单花(身份证号码:362502198005065226):本院受理原告李满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30日。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6日上午10时0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420号 梁加保(住湖北省黄梅县孔龚镇孔东村十三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2719961120045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梁加保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梁加保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9032. 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归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6元,公告费1045元,合计1371元,由被告梁加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陈天华:本院已受理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29日早上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曹玉良与被执行人齐河幸福城地产有限公司、弘盛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将于2021年8月30日上午10时至2021年8月31日上午10时止,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齐河幸福城地产有限公司位于山东省齐河县齐鲁大街1081号元信·首府2号楼1-1005室、5号楼1-805室两套房产进行委托拍卖。如有对上述拍卖房产有优先购买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逾期或不提出的,视为放弃相关权益。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高进强:本院受理原告谌叶伦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便民联系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大坪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938号 贵州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百利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盛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鸿兴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任宽林、宋永生、李文儒、肖富芳: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达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与被告任宽林【(2021)闽0206民初7052号】、被告宋永生【(2021)闽0206民初7059号】、被告李文儒【(2021)闽0206民初8510号】、被告肖富芳【(2021)闽0206民初8511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共4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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