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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8-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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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323民初2348号
刘金苗:本院受理的原告化明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34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豫1503民初2877号
李钟源:原告吴忠和诉被告闵志浩、李钟源、河南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信阳宋基华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503 民初287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710号
吴新开(住浙江省永康市古山镇黄塘坑村禄堂路170弄5号,公民身份号码为330722196107044012):本院受理原告吕兑帮诉被告吴新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及本金45万元,并支付利息407520元(按LDR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1月02日下午13时4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芝英人民法2号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武泽军:本院受理原告杨永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6号 申请人冠县旭瑞轴承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10300051 24336748,票面金额为59200元,出票人浙江金和美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永康市支行,收款人浙江升谷电子有限公司,持票人冠县旭瑞轴承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袁朝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广寿、黎发秀、孟艳梅、李梦驰诉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91号
余文波(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山丹街169号102室,公民身份证号码:620104197506240318):本院对原告永康市凯迪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文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84民初7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4013号
肖凯:本院受理原告杨云龙诉被告肖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232号
丁恒:本院受理原告戚君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2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207号
李可:本院受理原告王克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20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6616号
周誉达: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泉山区海梅装饰材料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66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6663号
尹影: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天丝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66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以及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897号
曹务所、高培贞:本院受理原告吕修五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898号
王守良:本院受理原告李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229号
伍超:本院受理原告徐州龙宇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22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293号
赵国华、赵辉:本院受理原告单擎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2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589号
董刚:本院受理原告朱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5589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541号
许文康:本院受理原告孙阳晨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194号
阮国寿、吴玉贞、邱振玮: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与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093号
诸华强、俞克平: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公信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徐州泉山分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779号
张贺:本院受理原告焦爱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17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第十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387号
于英俊:本院受理原告马星星与被告于英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38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078号
刘强:本院受理原告杨小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0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第一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书

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
  您好!鉴于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董事、监事不履行召集股东会的职责,本人作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定召集全体股东召开公司2021年度第一次股东会会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2021年8月27日下午14:00。
  二、会议地点:北京市百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20层B-D区)第一会议室。
  三、会议审议事项:1、选任马志跃为北京旺通和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并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其保管公司公章、证照和财务账簿等一切公司资料;由股东推举公司监事候选人并决议;同时撤销李家国、何洪、杨萍的一切公司职务。2、讨论、决议公司的经营方针,审议、调查公司现有项目和资产情况,并作出决议。
  联系人:黄勇、宰丝雨
  联系电话:010-88862787。
  特此通知
赵慧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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