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声音
13 5/13 4 5 6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用公益诉讼给青少年模式打“司法补丁”
· 健全内控制度 对职场性骚扰零容忍
· 民法典破解未成年子女监护难题
· 图说世象
· 遏制强制实习须补上监督制约的短板
· 网红围追堵截他人是底线失守
· 小区游泳池岂能成“黑作坊”

遏制强制实习须补上监督制约的短板

( 2021-08-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木须虫

  近日,媒体报道了职高学生余超实习期间坠楼一事:顶岗实习仅15天,17岁的余超从实习单位宿舍楼6层跳下,送医抢救无效死亡。这是近一年引发关注的第二起职校学生实习期间自杀事件。去年11月,山东某职业学校一名16岁的电气工程系学生,经学校安排在江苏昆山实习时,坠楼身亡,警方告知其父母,疑因“有心理问题自杀”。但媒体调查发现,此次实习存在强制加班、实习岗位内容与所学专业不对口等情况。
  近年来,职业学校学生“被实习”、强制加班、乃至出现伤害的问题屡见不鲜。近半年,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反映“中等职业学校实习不对口”的留言就有十多条,涉及江西、江苏、四川、河南等地一些职业学校违规情况。这些都折射出职校学生实习管理监督与实习劳动权益保护的双重缺失。
  这些乱象的发生,首先源于职校实习的特殊性,为了将所学跟实践更好地结合起来,很多职业学校都会安排实习的课程,实习情况也会同学生的学业成绩挂钩。而企业也需要廉价的劳动力,或者为后续正式招聘打基础,这就使得实习可能成为各方谋取所需利益的契合点。
  其实,对职校实习并不缺少管理规定,教育部、财政部等5部门2016年就出台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其中明确除专业和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外,实习期间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上夜班,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实习单位须按同岗位试用期工资80%以上的标准及时、足额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报酬等。这些规定都旨在保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
  但是这些权益由谁来保护,则显得有些模糊,《规定》要求职校实习向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主管教育部门是监督的主体,而学校则是组织学生实习的责任主体,不得不说这样的设计理论上有效,但却无法防止职校学生实习由“校企合作”沦为“校企交易”。比如,很多实习都发生在异地,这意味着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基本形同虚设,一旦实习中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顶多是事后追责。
  所以,遏制强制实习乱象,关键还是要强化对学校与企业的监督,特别是应强化劳动监察部门对这种特殊用工关系的监管,但令人遗憾的是,《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中对劳动监察部门如何监管几乎没有作实质性的规定,应当说这是管理上的短板,应当补上。
  其实,实习带有明显的用工性质,并且有予以优先保护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将职校实习纳入劳动用工范畴内监管。同时,要避免“九龙治水”的管理割裂,增强监管的权威性、统一性和有效性。比如,探索建立向实习所在地相关部门强制备案制度,职校组织较大规模的实习前应向接受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备案、接受审查,实习过程中接受监督管理,强化过程保护;不经备案的实习活动即为违规实习,实行校企双罚。只有如此,才能更好地保护实习学生的权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