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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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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铁川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
成语是汉文化的一大特色,它是经过长期使用、锤炼而形成的固定短语,源于古代论著、历史故事和人们的口头故事,富有深刻的思想内涵,简短精辟易记易用。我们在使用成语的过程中,接受了传统文化的熏陶,因此,成语是我们研究中国思想史的重要资料。由于成语大都产生于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宗法礼教相结合的古代社会,成语中既有一些健康、积极的内容,也难免夹杂一些落后、消极的成分。例如,关于男女相处,成语中的“男女有别”“相敬如宾”等对纠正男权主义等亦有积极意义,但成语中更多的是体现男尊女卑意识的消极内容。 第一,歧视女性才识。例如,“女流之辈”(出自《醒世姻缘传》第六十回),含有自卑或轻蔑女性之意;“女子无才便是德”(出自明代张岱《公祭祁夫人文》,亦见清代曹雪芹《红楼梦》第四回),提倡妇女一切顺从,不必具有学识才干;“妇人女子”(出自《史记·留侯世家》),含有轻视妇女柔弱无能之意;“妇人之仁”(出自《史记·淮阴侯列传》,亦可见《汉书·元后传》),近义词有“妇人之见”,意指妇女见识狭小,只给人以小恩小惠;“男不与女斗”(出自《西游记》第七十二回、《醒世姻缘传》第八十九回),近义词有“男不与妇敌”(出自清代李渔《十二楼·夺锦楼》),“男不对女敌”(出自《何典》第五回),认为女子卑下,男与女斗有失身份。 第二,要求女性顺从男性。例如,“男尊女卑”(出自《列子·天瑞》:“男女之别,男尊女卑。”),认为男子地位高贵,妇女地位低下;“男倡女随”(出自《孔丛子·嘉言》)近义词有“男唱女随”,指女方必须附和男方;“三从四德”(出自《仪礼·丧服·子夏传》及《周礼·天官·九嫔》),三从是:女子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即品德、辞令、仪态、女工;“夫为妻纲”(出自《白虎通·三纲六纪》),要求妻子在人格上依附丈夫;“妾妇之道”(出自《孟子·滕文公下》:“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意指妇女必须服从男权的准则;“秋扇见捐”(出自汉朝班婕妤《怨歌行》,也见南朝刘孝绰《班婕妤怨》),比喻妇女被丈夫随意冷落抛弃;“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出自《红楼梦》第八十一回),比喻女子出嫁后,不管丈夫好坏,都要终身跟随;“夫唱妇随”(出自《关尹子·三极》:“夫者倡,妇者随。”),意指不论丈夫说什么,妻子都要相应照办;“伏低做小”(出自《儒林外史》第四十回),意指女性顺从地处于卑微的地位,给人做妾;“举案齐眉”(出自《后汉书·梁鸿传》),意指妻子不敢仰视丈夫,只能把装满食物的托盘高举到眉毛处,恭敬地侍奉丈夫。 第三,反对妇女改嫁。例如,“从一而终”(出自《周易·恒》:“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即女子结婚后,要终身依从丈夫。丈夫死后,也终身不再嫁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出自宋代朱熹《与陈师中书》),意指妇女宁可饿死,也不能改嫁;“三贞九烈”(出自元朝无名氏《合同文字》第三折:“他元来是九烈三贞贤达妇,兀的个老人家尚然道出嫁从夫。”),认为女子应该宁死也不失身、不改嫁。 第四,反对女性进行社会交往。例如,“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意指古代女子不得轻易出门。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南宋理学相关。靖康之难后,包括北宋皇室在内的大量汉人女子被金人掳走、惨遭蹂躏,因而在南宋理学中,关于女性的名节问题,成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南宋以后,社会普遍对女子“贞洁”看得极重,尤其是明清时期,朝廷甚至采取修书、奖励等措施,大力鼓励女子“守节”。“男女授受不亲”(出自《孟子·离娄上》:“淳于髡(kūn)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意指男女之间不能亲手交接东西。 毛泽东同志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女性除了受政权、族权、神权的压迫之外,还要受夫权绳索的束缚。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把男女平等作为革命的目标之一。1919年7月至8月,他在《湘江评论》上发表了《民众的大联合》一文,就妇女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对当时中国妇女的悲惨处境描绘道,“我们是女子。我们更沉沦在苦海!我们都是人,为什么不许我们参政?我们都是人,为什么不许我们交际?我们一窟一窟的聚着,连大门都不能跨出。无耻的男子,无赖的男子,拿着我们做玩具,教我们对他长期卖淫,破坏恋爱自由的恶魔!破坏恋爱神圣的恶魔!整天的对我们围着,什么‘贞操’却限于我女子!‘烈女祠’遍天下,‘贞童庙’又在哪里……苦!苦!自由之神!你在哪里!快救我们!”1929年8月,毛泽东领导的中央苏区政府颁布的《苏维埃组织法》中明文规定:“凡年满十六岁的男女,而非剥削劳动者(资本家地主重利盘剥者)非宗教徒和反革命者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领导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土地“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1931年毛泽东参与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四条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加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的成功,与中国共产党人的马列主义妇女观、妇女政策及其领导制定的有关法律息息相关。 分析成语中的男女关系意识,对于我们帮助青少年全面理性地使用成语,对于我们有的放矢地开展普法活动,对于我们建设当代法律文化,不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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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成语中的“男尊女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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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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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郝铁川 (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院长)
成语是汉文化的一大特色,它是经过长期使用、锤炼而形成的固定短语,源于古代论著、历史故事和人们的口头故事,富有深刻的思想内涵,简短精辟易记易用。我们在使用成语的过程中,接受了传统文化的熏陶,因此,成语是我们研究中国思想史的重要资料。由于成语大都产生于自然经济、专制政治和宗法礼教相结合的古代社会,成语中既有一些健康、积极的内容,也难免夹杂一些落后、消极的成分。例如,关于男女相处,成语中的“男女有别”“相敬如宾”等对纠正男权主义等亦有积极意义,但成语中更多的是体现男尊女卑意识的消极内容。 第一,歧视女性才识。例如,“女流之辈”(出自《醒世姻缘传》第六十回),含有自卑或轻蔑女性之意;“女子无才便是德”(出自明代张岱《公祭祁夫人文》,亦见清代曹雪芹《红楼梦》第四回),提倡妇女一切顺从,不必具有学识才干;“妇人女子”(出自《史记·留侯世家》),含有轻视妇女柔弱无能之意;“妇人之仁”(出自《史记·淮阴侯列传》,亦可见《汉书·元后传》),近义词有“妇人之见”,意指妇女见识狭小,只给人以小恩小惠;“男不与女斗”(出自《西游记》第七十二回、《醒世姻缘传》第八十九回),近义词有“男不与妇敌”(出自清代李渔《十二楼·夺锦楼》),“男不对女敌”(出自《何典》第五回),认为女子卑下,男与女斗有失身份。 第二,要求女性顺从男性。例如,“男尊女卑”(出自《列子·天瑞》:“男女之别,男尊女卑。”),认为男子地位高贵,妇女地位低下;“男倡女随”(出自《孔丛子·嘉言》)近义词有“男唱女随”,指女方必须附和男方;“三从四德”(出自《仪礼·丧服·子夏传》及《周礼·天官·九嫔》),三从是:女子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四德是:即品德、辞令、仪态、女工;“夫为妻纲”(出自《白虎通·三纲六纪》),要求妻子在人格上依附丈夫;“妾妇之道”(出自《孟子·滕文公下》:“以顺为正者,妾妇之道也。”),意指妇女必须服从男权的准则;“秋扇见捐”(出自汉朝班婕妤《怨歌行》,也见南朝刘孝绰《班婕妤怨》),比喻妇女被丈夫随意冷落抛弃;“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出自《红楼梦》第八十一回),比喻女子出嫁后,不管丈夫好坏,都要终身跟随;“夫唱妇随”(出自《关尹子·三极》:“夫者倡,妇者随。”),意指不论丈夫说什么,妻子都要相应照办;“伏低做小”(出自《儒林外史》第四十回),意指女性顺从地处于卑微的地位,给人做妾;“举案齐眉”(出自《后汉书·梁鸿传》),意指妻子不敢仰视丈夫,只能把装满食物的托盘高举到眉毛处,恭敬地侍奉丈夫。 第三,反对妇女改嫁。例如,“从一而终”(出自《周易·恒》:“妇人贞吉,从一而终也。”),即女子结婚后,要终身依从丈夫。丈夫死后,也终身不再嫁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出自宋代朱熹《与陈师中书》),意指妇女宁可饿死,也不能改嫁;“三贞九烈”(出自元朝无名氏《合同文字》第三折:“他元来是九烈三贞贤达妇,兀的个老人家尚然道出嫁从夫。”),认为女子应该宁死也不失身、不改嫁。 第四,反对女性进行社会交往。例如,“大门不出,二门不迈”,意指古代女子不得轻易出门。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南宋理学相关。靖康之难后,包括北宋皇室在内的大量汉人女子被金人掳走、惨遭蹂躏,因而在南宋理学中,关于女性的名节问题,成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南宋以后,社会普遍对女子“贞洁”看得极重,尤其是明清时期,朝廷甚至采取修书、奖励等措施,大力鼓励女子“守节”。“男女授受不亲”(出自《孟子·离娄上》:“淳于髡(kūn)曰:‘男女授受不亲,礼与?’孟子曰:‘礼也。’”),意指男女之间不能亲手交接东西。 毛泽东同志说,中国封建社会的女性除了受政权、族权、神权的压迫之外,还要受夫权绳索的束缚。以毛泽东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始终坚持把男女平等作为革命的目标之一。1919年7月至8月,他在《湘江评论》上发表了《民众的大联合》一文,就妇女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对当时中国妇女的悲惨处境描绘道,“我们是女子。我们更沉沦在苦海!我们都是人,为什么不许我们参政?我们都是人,为什么不许我们交际?我们一窟一窟的聚着,连大门都不能跨出。无耻的男子,无赖的男子,拿着我们做玩具,教我们对他长期卖淫,破坏恋爱自由的恶魔!破坏恋爱神圣的恶魔!整天的对我们围着,什么‘贞操’却限于我女子!‘烈女祠’遍天下,‘贞童庙’又在哪里……苦!苦!自由之神!你在哪里!快救我们!”1929年8月,毛泽东领导的中央苏区政府颁布的《苏维埃组织法》中明文规定:“凡年满十六岁的男女,而非剥削劳动者(资本家地主重利盘剥者)非宗教徒和反革命者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他领导制定的《井冈山土地法》,规定土地“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1931年毛泽东参与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四条规定,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加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前一律平等……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皆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的成功,与中国共产党人的马列主义妇女观、妇女政策及其领导制定的有关法律息息相关。 分析成语中的男女关系意识,对于我们帮助青少年全面理性地使用成语,对于我们有的放矢地开展普法活动,对于我们建设当代法律文化,不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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