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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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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伦:本院受理了原告刘定国与被告张中凤、王贵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中凤、王贵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定国支付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33 768.3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元,由被告张中凤、王贵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华丽娜(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跃丰村华家宅12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明与被告李豪、华丽娜、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王赠碧(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沈岙街道326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雄珍与被告王赠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159号 蒲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蒲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蒲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尚欠贷款本金41 025元、截止2020年12月16日的利息、罚息合计2 130.98元及2020年12月17日起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银行记账载明的尚欠金额为准,从202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分别按照合同编号为51020190908158828916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1020190908158828916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1020191005164281972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1020191022167827343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1020191022167934929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1020191022167896475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计算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夏要锋:本院受理的王国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0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姚自亭:本院受理的宁亚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003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刘学庆:本院受理的韩翠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03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刘小伟:本院受理的颜培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0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郑学智:本院受理的吕爱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03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王莹军、贺红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花诉被告王莹军、贺红飞劳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李永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文海诉被告李永林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程建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国海诉被告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程建兵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才仁尼玛:本院受理的原告才英玛诉被告才仁尼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659号 熊正琴: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与熊正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2民初26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传票、起诉状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215号 张晓辉(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民主街25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703100019):本院受理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春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晓辉、河北聚成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华高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张晓辉、河北聚成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华高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山东达利园牧业“、”山东达利园牧业有限公司“字样的涉案侵权产品;2、判令浙江春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山东达利园牧业“、”山东达利园牧业有限公司“字样的涉案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张晓辉、河北聚成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华高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共计51万元,被告浙江春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一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2245号 何华荣:本院受理原告丁乐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杨科文:本院受理原告刘芳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5号 申请人福鼎开满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9257107,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永康市荣维包装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收款人永康市杨溪彩印包装厂,持票人福鼎开满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赵七二零:本院受理原告榕江县兴忠盛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与李增明、潘进发、李足明、钟增文、黄明、蒋元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七被告签订的《采石场承包协议》,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鄂0529民特7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曾凡琼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曾凡琼称,申请人与下落不明人李勤祥系夫妻关系,李勤祥于2015年6月5日早晨离家出走,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李勤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勤祥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勤祥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勤祥情况,向本院报告。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豫03破17-4号 各债权人:本院根据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7日依法裁定受理洛阳鼎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南卉林同律师事务所担任洛阳鼎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前,向洛阳鼎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吴健,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金城寨街交叉口正大国际CPL2403,电话:13783170139)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洛阳鼎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8月12日15时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6号审判庭(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与望春门街交叉口)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此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豫03破18-4号 各债权人:本院根据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7日依法裁定受理洛阳市鼎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南卉林同律师事务所担任洛阳鼎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前,向洛阳鼎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吴健,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金城寨街交叉口正大国际CPL2403,电话:13783170139)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洛阳鼎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8月12日9时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6号审判庭(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与望春门街交叉口)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世杰、深圳巨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宏伟、史乐伟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林世杰、深圳巨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2020)粤0391执2796、279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两案,案号为(2021)粤0391执异43、4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异43、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林世杰、深圳巨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2020)粤0391执2796、2797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深圳巨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林世杰、深圳巨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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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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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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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伦:本院受理了原告刘定国与被告张中凤、王贵伦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3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中凤、王贵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定国支付代为清偿的借款本息33 768.36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4元,由被告张中凤、王贵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华丽娜(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合庆镇跃丰村华家宅12号):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永明与被告李豪、华丽娜、上海兴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12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民事判决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王赠碧(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沈岙街道326号):本院受理的原告刘雄珍与被告王赠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12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159号 蒲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蒲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蒲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尚欠贷款本金41 025元、截止2020年12月16日的利息、罚息合计2 130.98元及2020年12月17日起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银行记账载明的尚欠金额为准,从2020年12月17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分别按照合同编号为51020190908158828916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1020190908158828916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1020191005164281972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1020191022167827343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1020191022167934929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51020191022167896475的《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计算至贷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夏要锋:本院受理的王国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03民初245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姚自亭:本院受理的宁亚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003民初5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刘学庆:本院受理的韩翠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03民初37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刘小伟:本院受理的颜培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1003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郑学智:本院受理的吕爱琴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1003民初343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王莹军、贺红飞: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花诉被告王莹军、贺红飞劳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李永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文海诉被告李永林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9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程建兵: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国海诉被告乌兰县吉仁生态农牧业有限公司、程建兵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1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才仁尼玛:本院受理的原告才英玛诉被告才仁尼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1民初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乌兰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659号 熊正琴: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公司与熊正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黔2322民初265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举证通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庭人员通知、应诉通知、传票、起诉状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4215号 张晓辉(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民主街254号,公民身份号码:370404199703100019):本院受理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春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张晓辉、河北聚成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华高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张晓辉、河北聚成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华高食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山东达利园牧业“、”山东达利园牧业有限公司“字样的涉案侵权产品;2、判令浙江春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山东达利园牧业“、”山东达利园牧业有限公司“字样的涉案侵权产品;3、判令被告张晓辉、河北聚成食品有限公司、枣庄华高食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合理开支1万元,共计51万元,被告浙江春韵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一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本案支付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10月29日上午08:5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9审判庭东门五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2245号 何华荣:本院受理原告丁乐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杨科文:本院受理原告刘芳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黄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催5号 申请人福鼎开满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法予以公告。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40200051 29257107,票面金额为20000元,出票人永康市荣维包装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收款人永康市杨溪彩印包装厂,持票人福鼎开满中小企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告期间,转让票据的行为无效。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赵七二零:本院受理原告榕江县兴忠盛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与李增明、潘进发、李足明、钟增文、黄明、蒋元生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解除原告与七被告签订的《采石场承包协议》,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9:0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7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2021)鄂0529民特7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曾凡琼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曾凡琼称,申请人与下落不明人李勤祥系夫妻关系,李勤祥于2015年6月5日早晨离家出走,申请人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李勤祥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勤祥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李勤祥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勤祥情况,向本院报告。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豫03破17-4号 各债权人:本院根据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7日依法裁定受理洛阳鼎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南卉林同律师事务所担任洛阳鼎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前,向洛阳鼎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吴健,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金城寨街交叉口正大国际CPL2403,电话:13783170139)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洛阳鼎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8月12日15时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6号审判庭(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与望春门街交叉口)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特此通知。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豫03破18-4号 各债权人:本院根据鑫融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7月7日依法裁定受理洛阳市鼎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河南卉林同律师事务所担任洛阳鼎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8月10日前,向洛阳鼎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河南卉林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吴健,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与金城寨街交叉口正大国际CPL2403,电话:13783170139)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洛阳鼎晶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8月12日9时在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26号审判庭(洛阳市洛龙区展览路与望春门街交叉口)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林世杰、深圳巨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宏伟、史乐伟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林世杰、深圳巨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2020)粤0391执2796、279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两案,案号为(2021)粤0391执异43、4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异43、4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追加被申请人林世杰、深圳巨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为(2020)粤0391执2796、2797号案件被执行人,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深圳巨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该执行案件中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林世杰、深圳巨森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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