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7月21日 上一期 下一期
3上一篇  4下一篇  
返回本版列表    点击率:  字体: 放大  默认  缩小  
公告
13 13/13 12 13 ****处理标记:[Page]时,数据源为空。 **** > >| PDF版
本版面文章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人民法院公告
· 公告专栏

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7-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1)苏0311民初4255号 张尊芝:本院受理原告王源国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529号 吴铭、柳莉、曹馨蕾:本院受理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477号
徐州精艺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江苏金都置业有限公司、徐州恒天德尔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心实肥业集团有限公司、吕永久、祝清玲、吕梓豪、罗国征、陈素梅、罗又彰、罗杰:本院受理徐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0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3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44号
孙玉彬、张彬: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双丰木材经销处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案件受理费催缴通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535号
徐州市亿冠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方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汤胜平、黄义碧、何朝春、阮永琴、汤益晖、汤燕荣、李玉书、刘秋英:本院受理原告邓海昀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535号开庭传票、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2228号
宋煜君:本院受理原告张智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80号
鹿丙旭、郭影:本院受理原告徐州市华辰丽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二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1)苏0311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5455号
贾文莉、王莉:本院受理原告范学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665号
王卫彬:本院受理原告李月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579号
秦希:本院受理原告张学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815号
李济宇:本院受理原告褚思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9:3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258号
徐染:本院受理原告高超、杜小倩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第三人徐染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926号
黄启兵:本院受理原告王连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720号
李权、梅寒:原告冯文尚与被告李权、梅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4489号
徐州拓邦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徐州方祥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张上德、马亚利、何朝春、阮永琴、汤益晖、汤燕容、李玉书、刘秋英:原告邓海昀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1283民初4560号
彭德敏:本院受理原告叶章福与被告泰州市飞越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证据、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宣堡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2018)辽0882执2125号
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我院受理的祝士久申请执行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已立案执行。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查封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大石桥市天红地产有限公司名下的盖州市天红铭居二期5号楼1-2层6号门市216㎡,经过60日既视为送达。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787号
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钢海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并赔偿损失及利息。2、请求被告退还原告货款1074.5万元及利息损失。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93816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权利,本案将定于2021年10月26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三楼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林贤、徐露苗、梅凌宵,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皖1282民初3952号
杨忠臣:本院受理原告董建领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界首市人民法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临清市海承贸易有限公司因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灭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临清市海承贸易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的票据:银行承兑汇票一张,号码为3130005143154641,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5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5日,票面金额为3万元整,出票人为聊城鲁寰轴承有限公司,出票行为齐鲁银行聊城分行,收款人为聊城国奥特钢轴承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至临清市天瑞轴承制造有限公司、临清市海承贸易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四、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若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聊城市春宇电气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灭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判决:一、宣告申请人聊城市春宇电气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2647833,出票日期为2016年6月16日,到期日为2016年12月16日,票面金额为10万元整,出票人为聊城鑫宇钢管有限公司,出票行为齐鲁银行聊城分行,收款人为聊城元润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后经背书转让至聊城市宏伟电器有限公司、聊城市春宇电气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聊城市春宇电气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