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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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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山川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通过余债免除实现重新创业,从制度功能及创设初衷都值得肯定。但作为诚信高度完善的资本主义制度,移植到诚信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则需要建立适合国情的监督机制。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从长期的实践工作中了解到,不少债务人并不诚信,甚至在个人债务危机暴露之前,就客观存在着诸如通过虚假离婚转移财产者,将财产隐匿并实际控制者,将人民法院的司法拘留视为“体验生活”等怪相,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这类人群规避法律的直接现实。笔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监督机制的构建必须及时跟进,让真正诚实而不幸的人受到保全,并应当落实最严格的监督机制,将“逃废债”债务人过滤在个人破产制度之外。 现行社区管理体制有利于对破产个人的监督考察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不仅肩负着密切党群关系、政群关系的使命,而且需要发动群众来完成一系列行政工作和社会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广泛联系群众的基础,具备把党和政府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群众中去的功能,发挥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政策,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义务的功能。长期以来社区居委会充当了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密切党群关系、政群关系,是党和政府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政权建设的基石,没有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城市社区管理就难以顺利进行。每个公民融入社区以后,社区不仅会对居民提供服务,同时也能起到充分的监督与教育作用。自然人在陷入债务危机后成为社会的特殊群体,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在个人破产中因涉及余债免除,则需要对申请破产的个人是否属于“诚实而不幸”进行长期而有效的监督考察,破产个人在监督期内纳入社区管理具有现实必要性及可操作性。 个人破产免责考察应当考虑纳入社区监督 笔者认为,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中增加社区监督机制是完全有必要的,采取监督与帮助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以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又可以实现对“逃废债”的监督。社区监督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的三个主要考量因素如下: 首先,社区监督帮助债务人渡过难关。自然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可以为陷入生活困境的债务人提供生活帮助和必要的再就业、再创业指导以及心理疏导,预防债务人走向极端,减少人间悲剧,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彰显制度自信。 其次,监督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债务人居住的社区居民,是日常生活中与债务人接触和交流较多的人群,对于债务人的生活习惯和财产状况会有较为直接的了解,将债务人纳入社区监督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作用,防止债务人漏报或瞒报个人财产。 最后,监督债务人免责考察期的行为。我国现有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且亟待完善,极少数隐藏较深的债务人,采用“两面人”的生活方式:一边是债务缠身,一边是豪宅豪车;一边是耍赖装穷,一边是珍馐美馔。债务人的生活质量并不会因破产而受到影响,而债务人居住地的社区群众,通过与其日常接触,可了解债务人的生活状况,便于监督。故社区监督的震慑将会影响债务人“逃废债”的内心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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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免责考察应当纳入社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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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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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山川
个人破产制度对于诚实而不幸的自然人通过余债免除实现重新创业,从制度功能及创设初衷都值得肯定。但作为诚信高度完善的资本主义制度,移植到诚信制度正在建立和完善之中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则需要建立适合国情的监督机制。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从长期的实践工作中了解到,不少债务人并不诚信,甚至在个人债务危机暴露之前,就客观存在着诸如通过虚假离婚转移财产者,将财产隐匿并实际控制者,将人民法院的司法拘留视为“体验生活”等怪相,个人破产制度成为这类人群规避法律的直接现实。笔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监督机制的构建必须及时跟进,让真正诚实而不幸的人受到保全,并应当落实最严格的监督机制,将“逃废债”债务人过滤在个人破产制度之外。 现行社区管理体制有利于对破产个人的监督考察 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城市基层政权的重要依靠力量,不仅肩负着密切党群关系、政群关系的使命,而且需要发动群众来完成一系列行政工作和社会工作。在这个过程中,具有广泛联系群众的基础,具备把党和政府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基层群众中去的功能,发挥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政策,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义务的功能。长期以来社区居委会充当了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密切党群关系、政群关系,是党和政府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实践证明,社区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基层政权建设的基石,没有社区居委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城市社区管理就难以顺利进行。每个公民融入社区以后,社区不仅会对居民提供服务,同时也能起到充分的监督与教育作用。自然人在陷入债务危机后成为社会的特殊群体,需要得到社会的帮助,在个人破产中因涉及余债免除,则需要对申请破产的个人是否属于“诚实而不幸”进行长期而有效的监督考察,破产个人在监督期内纳入社区管理具有现实必要性及可操作性。 个人破产免责考察应当考虑纳入社区监督 笔者认为,在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中增加社区监督机制是完全有必要的,采取监督与帮助相结合的方式,既可以体现社会的人文关怀,又可以实现对“逃废债”的监督。社区监督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的三个主要考量因素如下: 首先,社区监督帮助债务人渡过难关。自然人进入破产程序后,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可以为陷入生活困境的债务人提供生活帮助和必要的再就业、再创业指导以及心理疏导,预防债务人走向极端,减少人间悲剧,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彰显制度自信。 其次,监督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债务人居住的社区居民,是日常生活中与债务人接触和交流较多的人群,对于债务人的生活习惯和财产状况会有较为直接的了解,将债务人纳入社区监督可以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作用,防止债务人漏报或瞒报个人财产。 最后,监督债务人免责考察期的行为。我国现有诚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且亟待完善,极少数隐藏较深的债务人,采用“两面人”的生活方式:一边是债务缠身,一边是豪宅豪车;一边是耍赖装穷,一边是珍馐美馔。债务人的生活质量并不会因破产而受到影响,而债务人居住地的社区群众,通过与其日常接触,可了解债务人的生活状况,便于监督。故社区监督的震慑将会影响债务人“逃废债”的内心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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