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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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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面文章
· 编纂实施民法典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
·

杨建谈“熟人社区”治理模式——
能提升基层社会公共服务产出水准
· 可作为防范立法失误的重要提醒
· 就公法保护而言应遵守比例原则
· 应当采取渐进式专门立法的思路
· 全国政法院校“立格联盟”第十一届高峰论坛
在西北政法大学举行
· 个人破产免责考察应当纳入社区监督

吴小帅谈个人生物信息的相关立法——
应当采取渐进式专门立法的思路

( 2021-07-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吴小帅在《法学论坛》2021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个人数据的唯一性、程序识别性、可复制性、损害的不可逆性及信息的关联性等特征。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广泛应用会带来严重的生物信息安全风险,其滥用可造成隐私权、平等权和财产权等权益受到侵犯,需要立法进行全方位规制。我国目前个人生物信息的相关立法存在总体位阶较低且内容分散、保护范围狭窄、权利义务边界不清等缺陷,应当采取渐进式专门立法的思路,完善现有相关部门法关于个人生物信息的规制内容,构建层次分明、内外协调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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