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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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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吴小帅在《法学论坛》2021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个人数据的唯一性、程序识别性、可复制性、损害的不可逆性及信息的关联性等特征。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广泛应用会带来严重的生物信息安全风险,其滥用可造成隐私权、平等权和财产权等权益受到侵犯,需要立法进行全方位规制。我国目前个人生物信息的相关立法存在总体位阶较低且内容分散、保护范围狭窄、权利义务边界不清等缺陷,应当采取渐进式专门立法的思路,完善现有相关部门法关于个人生物信息的规制内容,构建层次分明、内外协调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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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帅谈个人生物信息的相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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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采取渐进式专门立法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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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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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筑大学法学院吴小帅在《法学论坛》2021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的法律规制》的文章中指出: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具有个人数据的唯一性、程序识别性、可复制性、损害的不可逆性及信息的关联性等特征。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的广泛应用会带来严重的生物信息安全风险,其滥用可造成隐私权、平等权和财产权等权益受到侵犯,需要立法进行全方位规制。我国目前个人生物信息的相关立法存在总体位阶较低且内容分散、保护范围狭窄、权利义务边界不清等缺陷,应当采取渐进式专门立法的思路,完善现有相关部门法关于个人生物信息的规制内容,构建层次分明、内外协调的个人生物识别信息安全保护的法律体系。 (赵珊珊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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