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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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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法学院李延舜在《法律科学》2021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位置何以成为隐私?——大数据时代位置信息的法律保护》的文章中指出: 在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中,位置数据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位置数据获取技术的进步及智能手机(作为现代最主要的定位工具)的普及,使得公民私密生活受到无处不在的位置监控威胁。位置信息的敏感性、位置获取技术的侵入性、公民对位置信息的隐私期待合理性以及位置信息保护的价值,足以让我们反思当前“过度”及不受实质限制的位置信息采集利用行为。位置信息的法律保护需要公法与私法的合力。就公法保护而言,应重视“个人信息自决权”,遵守比例原则,创新令状制度;就私法保护而言,应选择恰当的请求权路径、审视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的相关义务以及对位置信息的收集利用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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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延舜谈位置信息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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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法保护而言应遵守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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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2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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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学法学院李延舜在《法律科学》2021年第2期上发表题为《位置何以成为隐私?——大数据时代位置信息的法律保护》的文章中指出: 在数据这一新型生产要素中,位置数据的应用日益广泛。然而,位置数据获取技术的进步及智能手机(作为现代最主要的定位工具)的普及,使得公民私密生活受到无处不在的位置监控威胁。位置信息的敏感性、位置获取技术的侵入性、公民对位置信息的隐私期待合理性以及位置信息保护的价值,足以让我们反思当前“过度”及不受实质限制的位置信息采集利用行为。位置信息的法律保护需要公法与私法的合力。就公法保护而言,应重视“个人信息自决权”,遵守比例原则,创新令状制度;就私法保护而言,应选择恰当的请求权路径、审视数据控制者或处理者的相关义务以及对位置信息的收集利用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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