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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7-0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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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苏1323民初2404号 毛家昌、周旋:本院受理原告陈东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323民初2404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王集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云南云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原告李中富诉被告你公司、凤庆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0)云0921民初132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889号 杨海涛:本院受理原告王超伯与被告杨海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劳动报酬)人民币6 9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该欠款支付清时止)等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029号 胡红星:本院受理原告何云开与被告胡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30 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特21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胡昌高、胡林彬、胡利萍、胡林波宣告被申请人林玉华失踪一案,经查:被申请人林玉华(女,汉族,1945年11月10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灵泉办事处桥东社区4组63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4511102640)于2016年起,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3个月。希望林玉华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517号 梁艳蓉、梁荣江、赵小敏:本院受理原告裕融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梁艳蓉、梁荣江、赵小敏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05052019031422号合同在2021年3月24日前的违约金6327.00元;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已到期及未到期租金共计123703.61元及从2021年3月25日起至清偿日止依日息万分之六所产生的的违约金;3.请求判令连带保证人被告二、被告三的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王琳琳:本院受理郭辉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郭辉要求:1、判令与你离婚;2、婚生子郭恩骐由郭辉抚养,王琳琳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至郭恩骐18周岁止;3、依法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4、王琳琳赔偿郭辉10000元精神抚慰金。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孟冬冬:本院受理陆起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陆起要求:1、判令孟冬冬偿还欠款34000元及利息45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孟冬冬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9点30分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刘红:本院受理黄中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黄中美要求:1、判令刘红偿还借款144000元及利息(以144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自起诉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刘红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10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吴少华:本院受理梁化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梁化祥要求:1、判令吴少华偿还材料款4774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吴少华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7日上午10点30分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5617号 汪祥虎:本院受理原告汪勇炳诉被告程康利、汪祥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56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38号 张杰(住安徽省金寨县斑竹园镇漆店村龙冲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70406321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张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张杰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保险理赔款1692.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1692.2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2民初883号 步金存:本院受理原告黄国锋诉被告步金存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312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郑集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517号 李博、遂宁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永强与被告李博、遂宁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25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遂宁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永强支付赔偿款80 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应支付的赔偿款80 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1年1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永强对被告李博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李永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被告遂宁凯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鲁0304民特16号 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包长利申请宣告自然人死亡一案。申请人包长利称,其母亲丁慎苗(女,1948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30419480204582X,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池上镇店子村。)于1999年8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丁慎苗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丁慎苗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丁慎苗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丁慎苗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包先奎:本院受理的杨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轩:本院受理的赵文奎、赵文德、赵云生、赵云智、陈延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曹盛林:本院受理的万成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因无法通过其它方式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22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0)浙0603破56号之一 2020年9月25日,本院根据沈洁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瀚越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查明:浙江瀚越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0年12月5日召开,经该次会议债权核查审核确认的无异议债权13笔,合计金额为6715266.34元。同时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债务人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破产财产预分配方案》等报告。2021年6月22日,浙江瀚越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申请称,根据审计机构的审计意见,浙江瀚越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资产总额为8559319.21元,负债总额为11751450.93元,净资产为-3192131.72元。浙江瀚越智能家居有限公司资产实际明显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本院认为,浙江瀚越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现企业资产现状及债权登记结果证实其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事实清楚。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后,相关权利人未提出和解或者重整程序申请且浙江瀚越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亦不存在宣告破产障碍的事由,浙江瀚越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条件。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于2021年7月1日裁定宣告浙江瀚越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破产。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83破6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根据嵊州市新高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嵊州市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嵊州市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7月1日,嵊州市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暂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现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嵊州市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嵊州市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查明,根据管理人核查,截止2021年6月30日,本案已发生的破产费用共计人民币1500元,均由管理人垫付;另预期发生邮寄费用、档案管理费用、执行职务费用等破产费用3000元。现债务人暂无可供清偿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向本院申请宣告嵊州市亿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本院认为,嵊州市新高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7月1日裁定宣告嵊州市新高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嵊州市新高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特此公告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徐莉:本院受理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13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蒋建方:本院受理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13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曹恩亮:本院受理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13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执行局105)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臧成星:本院受理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13时30分在本院速裁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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