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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7-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1)鲁0304民特15号 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宋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宋涛称,其父亲宋道贺(男,195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304195806272717,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城东街道珑山社区良西村10号楼1单元302号。)于2017年4月17日外出吃饭后,一直未归,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宋道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宋道贺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宋道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宋道贺的情况,向本院报告。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申联、申小明:本院已受理贵州务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是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能按时到庭参与诉讼,否则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振阳:本院受理原告黄丽莉与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02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978号 凌云:本院受理原告四川红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太平、凌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超付劳务费105727.39元及利息(以105727.39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在凤阳县劳动监察队垫付的人工工资197010元及利息(以19701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人工工资48500元及利息(以485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月9月22日上午9时0分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02号 权小鹏(住甘肃省陇西县菜子镇十里铺村胡家庄社66号66,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7809027610):本院受理原告吕振挺与被告权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权小鹏支付原告吕振挺货款412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8元,公告费460元,合计1318元,由被告权小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3004号 邱培: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宇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袁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3563号 刘中庆:本院受理原告刘艳蕊诉被告刘中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焦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葛胜明:本院受理原告陈海珍与被告葛胜明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要求与你离婚,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金港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柯占发:本院受理陈福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香日德地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2021)鄂0922民初170号 武汉盈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武汉鑫诚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夏东文:本院受理原告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长江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唐金涛、陈潜峰、唐露露、唐伟民、袁华林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武汉上善至高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鄂092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2.案件一审、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湖北大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左腾:本院受理原告周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138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马占彪:本院受理刘金花诉马占彪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青石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2074号 郑莉蓉: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莉蓉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截至2021年2月4日止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1980.33元,利息、复息、违约金计9 155元,共21135.33元;给付从2021年2月4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款付清日止的利息、复息及违约金(以21135.33元为基数按照合约中“兴川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101号 付绍洪: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绍洪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截至2021年3月10日止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3455.38元,利息、复息、违约金计15147.63元,共38603.01元;给付从2021年3月10日起至信用卡透支款付清日止的利息、复息及违约金(以38603.01元为基数按照合约中“兴川信用卡服务收费价格表”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332号 胡应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市分公司诉被告胡应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为偿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共计13359.4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保费2432.8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15792.3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媒每日千分之一计算);4.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公告费、诉讼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573号 舒雪梅:本院受理原告遂宁市北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舒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服务费7073.62元及违约金1936.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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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人:江苏中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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