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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快递丢失了怎么办

( 2021-07-0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杨妍妍

  海外代购已经成为百姓消费的重要渠道,从奢侈品化妆品到吃穿日用,代购确实方便了一票爱剁手人士,但代购的弊端也相伴生。这不,浙江省湖州市的小沈代购了一款一万余元的戒指,结果等了280多天,还没见到影子……
  2020年4月,家住湖州市吴兴区的小沈想要购买一款奢侈品饰品作为自己30岁的生日礼物,她通过朋友推荐加了从事海外代购的小程的微信,随后选中一款价值一万余元的戒指,并立即支付了所有的款项。
  满心欢喜的小沈开始等待这件跨国快递,一天、两天、一周、两周……好长时间过去了,这件跨国快递物流信息却一直没有更新,心急的小沈多次询问代购小程,小程告诉她说需要询问当地物流公司,但快递公司的回复却一直是需要耐心等待。2021年初,距离小沈购买戒指已经过去了280多天,种种迹象表明,这件跨国快递已经丢失。
  其间,小沈多次向小程要求退款,但小程一直不同意退款。无奈之下,小沈诉至法院,要求小程退还戒指款项。
  面对小沈的起诉,小程认为,小沈确有向其购买戒指一事,而自己也已经委托在澳大利亚的朋友将戒指通过快递发往小沈的住处,可不知为何现在快递信息丢失,她也一直努力与快递公司沟通,但一直没有结果,因此她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
  那么,小程到底应不应该承担退款责任呢?
  办案法官介绍,本案双方当事人通过微信达成购买戒指的合意,原告已支付全部款项,现标的物灭失。网购商品下单后,卖家与买家就构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此时如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毁灭失,依据民法典第512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同时依据民法典第60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风险转移应以是否交付给买受人为准,未交付的风险由卖方承担,已交付由买受人承担。
  因此,该快递丢失的责任应由小程承担,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小程同意退还小沈全部货款。
  法官提醒,当我们邮寄快递时,就与快递公司订立了运输合同(或成立邮寄服务合同),我们是托运人,快递公司是承运人。快递纸质详情底单以及电子底单都是双方已成立运输合同关系的证据。按照合同要求,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将委托托运的货物完好无损地送至收货地址。当运输过程中未交付收件人的货物出现损毁、灭失时,作为托运人(寄件人)即可依据合同关系向快递公司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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