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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6-2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9/12中缝
  李曦、李忠诚: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诉你们、四川省资中县鸿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25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借款本金93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9月27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为55084.83元,2020年9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原告内江兴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中支行与被告李曦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李忠诚、四川省资中县鸿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李忠诚、四川省资中县鸿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曦追偿。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谢立新:原告杨宗良、柯碧清诉你、秦秀英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1025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谢立新、秦秀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宗良、柯碧清支付欠款907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907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唐永彬:原告王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778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赵荣增、梁金梅:原告何道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504民初2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赵荣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归还何道海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杨相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梁万民: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人员通知书、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张海明:原告嘉兴市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343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任金波:原告王炉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02民初42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3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判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5063号 桂树强:我院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你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82民初5063号案件的民事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9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潘和平:本院受理原告蔡方松与被告潘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8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安徽华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兴圣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益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风险提示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财产保全)、光盘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逾期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1年9月17日8时50分在本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浙江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乐清市乐特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凯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82民初14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中院。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柏茂强、柏鹏:本院受理原告魏群英、蒋天林、蒋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8日15时在本院小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
董增武、姜勤凤、潘建华、兴化市江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万利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董增武、姜勤凤、兴化市江达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潘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台市合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81执异1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东台市合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董增武、姜勤凤、潘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董增武、姜勤凤、江苏宏泰不锈钢丝绳有限公司、江苏宏甫不锈钢管业有限公司、潘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台市合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81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东台市合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董增武、姜勤凤、潘建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利达不锈钢有限公司、江苏宏泰不锈钢丝绳有限公司、董增武、潘建华、姜勤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台市合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981执异12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变更东台市合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为本案【执行依据为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9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来本院执行局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2020)粤0307民初18316号 于晴、吴雨泽、徐雪霞、徐漫桐、王军:本院受理原告罗冠华、吴道繁诉被告于晴、吴雨泽、徐雪霞、徐漫桐、王军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上诉须知、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于晴和吴雨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罗冠华天悦湾花园1栋A座1201房的遗产分割补偿款人民币24万元,支付原告吴道繁该遗产分割补偿款人民币18万元,支付被告徐雪霞该遗产分割补偿款人民币6万元,支付被告徐漫桐该遗产分割补偿款3万元,支付被告王军该遗产分割补偿款人民币3万元。二、原告罗冠华与被告于晴、吴雨泽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共同变卖登记在三人名下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东方盛世花园A栋3单元A3-1001号房[不动产证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29357号],变卖所得价款扣除各项费用后,由原告罗冠华分得13.3%,原告吴道繁分得10%、被告于晴分得60%,被告吴雨泽分得10%,被告徐雪霞分得3.3%,被告王军分得1.7%,被告徐漫桐分得1.7%。三、驳回原告罗冠华、吴道繁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7043.3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罗冠华和吴道繁共同承担人民币12643.36元,由被告于晴承担人民币5400元,由被告吴雨泽承担人民币5400元,由被告徐雪霞承担人民币1800元,由被告王军承担人民币900元,由被告徐漫桐承担人民币900元。原告罗冠华和吴道繁多预缴的人民币144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于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0元,被告吴雨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00元,被告徐雪霞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被告王军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被告徐漫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支付的公告费人民币2800元,由被告于晴、吴雨泽、徐雪霞、王军、徐漫桐各承担人民币560元,并直接支付给原告罗冠华和吴道繁。】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人民法院
海南启程德瑞绿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受理申请人陈林林与你公司劳动争议案(海龙劳人仲案字﹝2020﹞第548号),现已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你公司,限你公司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海口市龙华区金园路2号金园办公区407,联系电话:0898-66568110)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海口市龙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
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变卖公告

  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变卖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将于2021年07月20日10时起至2021年08月20日17时止在贵州省兴仁市潘家庄镇菜子田煤矿矿区内(时间、地点如有变更,以最后通知为准),对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8个资产包进行公开变卖。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7月15日前,持有效证件(自然人持本人身份证,单位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等)到管理人处报名,登记竞拍资产事项,交纳竞拍保证金,领取变卖须知。
  联系人:付光禄律师 电话:13116390650
  联系地址:贵州省兴义市兴义大道印象兴义2栋27层
贵州兴仁煤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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