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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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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6-2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杨德辉、包永玲:本院受理原告王玲芝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冷亚玲: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悟县支行诉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鄂0922民初59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王传岭、张闯:本院受理原告刘进平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481民初41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王光海、王金香、合肥长江批发市场振华百货批发部:本院受理原告滕州市正邦保温容器有限公司诉你们买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鲁0481民初377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人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605号 东莞阡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虎门镇龙眼社区358省道41号厂房。法定代表人:邹庆云。):本院受理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仟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东莞阡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道明光学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7428. 3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东莞阡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480元,公告费1164元,合计4644元,由被告东莞阡陌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肖海武:本院受理关木其格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822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708号 魏折利:本院受理原告张平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664号 刘家欣:本院受理原告杨睿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3584号 王先见:本院受理原告黄邦柱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阎雪山: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被告石家庄何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初803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时力斌:本院审理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诉原审被告秦学兵、李铁民、石家庄润东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再15号民事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杨月朋:本院审理原告韩二林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判决内容:被告杨月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韩二林借款本金15000元、利息270元及2019年1月1日起至付清日的利息,按日息0. 012%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王世驹、石家庄市吉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支行诉原审被告郝奇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冀0102民再7号民事判决及工商银行石家庄和平支行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3418号 曾夏军:本院受理原告柏唐诉被告曾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冯友强:本院受理吴冉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院领取相关材料,如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将依法缺席审理。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灵寿县博达门业有限公司、刘朋:本院受理原告正定县辰峰涂料商行诉你们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23民初35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河北南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成海诉你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2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法律规定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第二调解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1641号 赵训凯(身份证号码:460007199311095010):本院受理原告冯佳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10时00分(逾期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2民初1769号 王立刚(身份证号码:330621198808296332):本院受理原告蒋海宾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证据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与举证期限分别为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9时30分(逾期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判决。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0)苏0311民初4480号 李淑萍:本院受理原告杨兴远与被告李淑萍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311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铜山区蜜湖居室内装修服务部、赵新、陈绍武、崔波、尹传双、任前进、张学明:本院审理原告桑颂与你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8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02破12号 本院根据钱科阳、童卫芳的申请,于2021年6月16日裁定受理绍兴市龙日盛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中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绍兴市龙日盛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绍兴市龙日盛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8月10日(含10日)前,向绍兴市龙日盛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申报地点:浙江省绍兴市凤林西路172号亿兆大厦15幢1506室;邮政编号:312000;联系人:丁晓燕、丁一峰;联系电话:13456509617、15957551794;传真:0575-88318806】,并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同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需承担管理人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市龙日盛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绍兴市龙日盛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绍兴市龙日盛贸易有限公司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依法行使取回权。
  本院定于2021年8月20日下午14时30分在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第30号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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