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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6-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郭才:本院受理原告李凤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上海览橘会展有限公司、刘新桐:本院受理原告张家港市昕烨日化喷雾器有限公司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582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乐余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318号 赵姗(住河南省虞城县李老家乡田庄村113号,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904165426):本院受理原告朱世岳、卢香月与被告赵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 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计人民币2759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9年12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吕召、赵争申、刘淑娥、赵巧如、赵子浩、赵雅纯:本院审理的原审原告安德利与原审被告吕召、赵建根、秘立强、吕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18)冀01民再1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1民终4008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14)长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因赵建根已死亡,现依法公告通知其继承人赵争申、刘淑娥、赵巧如、赵子浩、赵雅纯作为原审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并公告送达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1民再106号民事裁定书、证据、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告知书、传票。上述文书除参加诉讼通知书外一并送达吕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十四时(节假曰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裁判。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才让卡、俄昂曲培:本院受理原告完德才让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555号案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马烈兵:本院受理原告索南才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苏0311民初117号 徐州群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原告王琳诉被告徐州群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0311民初11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第六法庭领取判决书及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2019)浙0784民初8902号 被告黄春光(公民身份号码:210803196303140537),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永江花园2号2-6-24;被告刘曼华(公民身份号码:210803196305030040),住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永江花园2号2-6-24: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金和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春光、刘曼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由于被告下落不明,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19)浙0784民初89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春光返还原告浙江金和美工贸有限公司费用44万元并支付利息(其中2016年12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以22万元为基数,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正的利息以44万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2%计算),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浙江金和美工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2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4040元,合计9460元,由被告黄春光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9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桂0332民初367号 周小明:本院受理石雪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莲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781号郜玉国(公民身份号码:410328197003123016,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黄河路南一街坊47号楼2单元5号);李金花(公民身份号码:231024197109142042,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宁县绥阳镇邮政街2号):本院受理原告朱跃珍与被告郜玉国、李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请你们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1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28日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2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按缺席审理。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65号 罗星亮(住四川省苍溪县唤马镇瓦店村6组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8209164251):本院受理原告王季秋与被告罗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200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2月3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09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豫0402民初3276号 李蓓蕾、张文倩: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正道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豫0402民初32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李春雨、刘翠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人须知、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假曰顺延)上午9时0分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40号 王斌(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泼机镇坪天村民委员会田坝村民小组33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91221073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与被告王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赔偿款6339.06元及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27日09:3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1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3267号 赵姗(住河南省虞城县李老家乡田庄村113号,公民身份号码411425198904165426):本院受理原告程莉莉与被告赵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8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9月29日10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王宝涛:本院受理原告郑喜中诉被告王宝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387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杨天国:本院受理陈华清申请宣告杨天国死亡一案,经查:杨天国,(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3日,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7707232635),自2005年10月1日晚被申请人就于家人失去联系,下落不明已满4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间为1年。希望杨天国本人或知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武利科:本院受理原告刘旺涛诉你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408民初8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执行告知单位: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金城派出所;告知人:杨洋、樊亚庆;被告知人:刘长寿,性别:男性,出生日期:1989年6月10日,证件种类号码:身份证号500112198906103272,住(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石院村4组66号,工作单位:无;
  告知内容:处罚前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现查明:2021年5月6日20时许,你在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冯庄村委马干14号院内,采用拳打的方式殴打刘文全,采用推甩的方式殴打向贵菊,后被依法查获。经鉴定,向贵菊所受之伤已构成轻微伤。以上事实有你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公安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问:对上述告知事项,你(单位)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对被告知人的陈述和申辩可附页记录,被告知人提供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附上,并在本告知笔录中注明)答:__。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将进行复核。
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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