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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失信须惩戒与修复并用

( 2021-06-23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要闻
  □ 凌锋

  据媒体报道,上了失信“黑名单”,被限制出入境,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怎么办?一家上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通过信用承诺和信用修复激励机制,让公司得以转危为安。
  “人而无信,不知其可”,失信行为不仅有违道德要求,也会因影响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近些年来,通过运用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方式,司法机关持续推进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
  信用惩戒本身不是目的,只是引导社会成员诚实守信的一种手段,最重要的是维护被失信行为侵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此而言,对于那些真心认错并努力解决问题的失信主体来说,需要信用修复制度来帮助其履行义务。信用修复的基本含义并不复杂,从司法工作角度来说,信用修复是指法院可依被执行人申请,充分考虑其积极履行和担保行为,将被执行人从失信名单删除,对其信用进行修复的行为。如新闻中的李某通过信用修复制度获得了宽限期,使其能够开展工作、筹措款项,很快便将借款连本带息归还,实现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信用修复给予失信人纠正自身错误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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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引导失信主体主动自新、增强全社会诚信意识的重要途径。前不久,国家发展改革委研究起草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进一步提升信用修复制度法治化、规范化水平的明确信号。期待信用修复制度在实践中完善配套机制、提高修复效率,不断推进失信信用惩戒向精准化、精细化发展,引导和鼓励信用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良好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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