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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皓翔
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借助市场机制引导、激励环境行政相对人通过技术革新等预防、处置、化解环境风险的各种方式与手段,包括环境税、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押金退返、补贴、贷款、责任保险等。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在我国环境治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科学选择与合法运用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是推进我国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影响环境治理绩效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其在运行中面临着科学性、合法性等方面的瓶颈。例如,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在实践中遭受排斥或抵制,未能充分发挥灵活性、易接受性和高效性等优势。因此,有必要审视其所存在的不足,并分别从理论和规范层面进行法治优化,确保其在法治框架内发挥积极作用。 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与运用之不足 (一)工具设计面向。首先,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设计的技术理性不足,对蕴含在工具背后的方法标准、作用机理等关注不够。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与运用具备较强的技术性,需借助成本收益分析、博弈分析等方法。技术理性不足导致工具无法实现自身价值且背离治理目标。其次,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在可供选择的工具类型中占比不高。由此导致工具适用范围有限,通常作为命令控制型环境工具的补充,零星地出现在某些特定环境议题之中。再次,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与运用的市场机制设置不健全。例如,在排污权交易中,存在产权不明晰、信息不对称、价格不透明等问题,致使排污权交易绩效不足。 (二)工具主体面向。首先,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与运用主体较单一,环境行政主体占主导支配地位。受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治理模式影响,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与运用存在被弱化的现象。环境行政主体基于利益权衡和价值偏好,通常选择运用命令控制型而非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传统模式限制了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选择运用,易使环境行政主体与环境行政相对人间形成利益共谋,进而导致环境治理目标异化甚至被掩盖。其次,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与运用中环境行政主体、相对人、第三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关系不明确。例如,对选择何种工具类型进行环境治理,环境行政主体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相对人、第三人和社会公众是否对前者享有监督、建议、参与权并无明确规定,增加了工具选择与运用的恣意性。 (三)工具程序面向。首先,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选择缺少必要外部监督程序。环境行政主体选择何种工具类型通常属于内部行政,可是工具一旦被选择并运用则对外部发生效力。缺乏工具选择的外部监督程序,增加了工具选择和运用的不确定性。其次,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运行程序不完善,缺少相应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合作沟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程序。运行程序不完善致使工具运用在科学理性和合法正当性方面捉襟见肘。 (四)工具责任面向。首先,环境行政主体选择与运用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责任意识不强。在传统模式下,环境行政主体以监管者身份自居,将监管失效归咎于作为被监管者的环境行政相对人,常常忽略自身责任。其次,环境行政主体选择与运用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责任追究缺位。表现为责任过分集中于环境行政相对人,忽视环境行政主体在启动选择、运行控制、效果评价等方面的责任。由此导致环境行政主体在错误选择或违法运用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时,无法及时有效追究其责任,进而使得工具选择与运用时常游离于合法性与科学性之外。 优化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与运用之思路 (一)明晰设计原理和分析方法,增强工具设计的技术理性。第一,优化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种类设计,根据环境实践变化发展提炼新类型,保持工具种类的开放性。第二,明确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适用范围,并依据其在实践绩效加以动态调整。第三,确立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技术标准和分析方法,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设置更新技术标准,强化模型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博弈分析等定量分析方法应用。第四,完善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发挥作用所倚靠的市场机制,构建良好的声誉机制、交易机制、产权机制、信息机制等。 (二)规范权利与职权行使体制和机制,增进工具选择与运用的正当性。第一,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运用体制,赋予环境行政相对人、第三方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工具选择运用过程的权利,包括获得相关信息权、评价权、建议权等。第二,理顺环境行政主体之间工具选择与运用的权限划分,一方面,地方在遵循中央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本地优势与特色;另一方面,地方与地方之间需加强合作交流与沟通协商。第三,构建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与运用的信息收集与分析机制、专家论证机制、公众参与机制、交流协商机制、评估管理机制等。 (三)增设监督选择和运行程序,提升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科学性。第一,增设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的外部监督程序,主要涉及环境行政主体在作出最终选择方案之前的信息公开程序,包括选择依据、作用对象、预期效果等。第二,完善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运行程序,主要涉及包含专家中立性、专业性等在内的专家论证程序,参与范围、方式、时限等在内的公众参与程序,交流启动条件、协商方式、内容与争议解决方案在内的交流协商程序,以及评估主体、内容、方式、期限在内的评估反馈程序等。 (四)明确责任意识和责任主体,补足工具选择与运用的合法性。第一,强化环境行政主体选择与运用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责任意识,可以将其选择与运用工具的频率、效果等指标纳入日常工作考核,并根据评价结果予以奖惩。第二,明确环境行政主体选择与运用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责任,重点从工具选择的科学性、工具运行的合法性以及效果的最佳性等方面对环境行政主体选择运用工具的责任进行跟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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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与运用的法治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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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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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兰皓翔
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借助市场机制引导、激励环境行政相对人通过技术革新等预防、处置、化解环境风险的各种方式与手段,包括环境税、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押金退返、补贴、贷款、责任保险等。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在我国环境治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科学选择与合法运用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是推进我国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也是影响环境治理绩效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然而,其在运行中面临着科学性、合法性等方面的瓶颈。例如,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在实践中遭受排斥或抵制,未能充分发挥灵活性、易接受性和高效性等优势。因此,有必要审视其所存在的不足,并分别从理论和规范层面进行法治优化,确保其在法治框架内发挥积极作用。 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与运用之不足 (一)工具设计面向。首先,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设计的技术理性不足,对蕴含在工具背后的方法标准、作用机理等关注不够。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与运用具备较强的技术性,需借助成本收益分析、博弈分析等方法。技术理性不足导致工具无法实现自身价值且背离治理目标。其次,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在可供选择的工具类型中占比不高。由此导致工具适用范围有限,通常作为命令控制型环境工具的补充,零星地出现在某些特定环境议题之中。再次,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与运用的市场机制设置不健全。例如,在排污权交易中,存在产权不明晰、信息不对称、价格不透明等问题,致使排污权交易绩效不足。 (二)工具主体面向。首先,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与运用主体较单一,环境行政主体占主导支配地位。受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治理模式影响,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与运用存在被弱化的现象。环境行政主体基于利益权衡和价值偏好,通常选择运用命令控制型而非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传统模式限制了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选择运用,易使环境行政主体与环境行政相对人间形成利益共谋,进而导致环境治理目标异化甚至被掩盖。其次,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与运用中环境行政主体、相对人、第三人以及社会公众的权利(职权)与义务(职责)关系不明确。例如,对选择何种工具类型进行环境治理,环境行政主体享有较大自由裁量权,相对人、第三人和社会公众是否对前者享有监督、建议、参与权并无明确规定,增加了工具选择与运用的恣意性。 (三)工具程序面向。首先,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选择缺少必要外部监督程序。环境行政主体选择何种工具类型通常属于内部行政,可是工具一旦被选择并运用则对外部发生效力。缺乏工具选择的外部监督程序,增加了工具选择和运用的不确定性。其次,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运行程序不完善,缺少相应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合作沟通、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效果评估等程序。运行程序不完善致使工具运用在科学理性和合法正当性方面捉襟见肘。 (四)工具责任面向。首先,环境行政主体选择与运用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责任意识不强。在传统模式下,环境行政主体以监管者身份自居,将监管失效归咎于作为被监管者的环境行政相对人,常常忽略自身责任。其次,环境行政主体选择与运用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责任追究缺位。表现为责任过分集中于环境行政相对人,忽视环境行政主体在启动选择、运行控制、效果评价等方面的责任。由此导致环境行政主体在错误选择或违法运用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时,无法及时有效追究其责任,进而使得工具选择与运用时常游离于合法性与科学性之外。 优化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与运用之思路 (一)明晰设计原理和分析方法,增强工具设计的技术理性。第一,优化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种类设计,根据环境实践变化发展提炼新类型,保持工具种类的开放性。第二,明确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适用范围,并依据其在实践绩效加以动态调整。第三,确立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技术标准和分析方法,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算法等设置更新技术标准,强化模型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博弈分析等定量分析方法应用。第四,完善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发挥作用所倚靠的市场机制,构建良好的声誉机制、交易机制、产权机制、信息机制等。 (二)规范权利与职权行使体制和机制,增进工具选择与运用的正当性。第一,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运用体制,赋予环境行政相对人、第三方以及社会公众参与工具选择运用过程的权利,包括获得相关信息权、评价权、建议权等。第二,理顺环境行政主体之间工具选择与运用的权限划分,一方面,地方在遵循中央统一领导的基础上充分结合本地优势与特色;另一方面,地方与地方之间需加强合作交流与沟通协商。第三,构建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与运用的信息收集与分析机制、专家论证机制、公众参与机制、交流协商机制、评估管理机制等。 (三)增设监督选择和运行程序,提升工具选择与运用的科学性。第一,增设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选择的外部监督程序,主要涉及环境行政主体在作出最终选择方案之前的信息公开程序,包括选择依据、作用对象、预期效果等。第二,完善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运行程序,主要涉及包含专家中立性、专业性等在内的专家论证程序,参与范围、方式、时限等在内的公众参与程序,交流启动条件、协商方式、内容与争议解决方案在内的交流协商程序,以及评估主体、内容、方式、期限在内的评估反馈程序等。 (四)明确责任意识和责任主体,补足工具选择与运用的合法性。第一,强化环境行政主体选择与运用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责任意识,可以将其选择与运用工具的频率、效果等指标纳入日常工作考核,并根据评价结果予以奖惩。第二,明确环境行政主体选择与运用经济激励型环境工具的责任,重点从工具选择的科学性、工具运行的合法性以及效果的最佳性等方面对环境行政主体选择运用工具的责任进行跟踪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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