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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6月1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民营经济保护与企业合规高峰论坛”在长沙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检察机关、学界、律师界和企业界的代表共同围绕如何推动企业合规有序进行,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展开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与会律师还从企业合规改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当中的监管费用、利益冲突等问题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卢乐云,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屈茂辉分别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奋飞分别作主旨发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规部主任金鑫主持。 卢乐云指出,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已经迈上了新台阶,在最新出台《意见》的背景下召开本次论坛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真正体现第三方机制的实效性,需要法律各界共同讨论,共同推进。 高景峰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企业合规的关系、检察机关第二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特点、下一步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高景峰介绍,利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在司法办案中推动企业合规建设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第二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呈现出案件范围扩展、地域范围扩大、以基层检察机关推动为主转变为加强顶层设计,在规范和有序上加强引领等显著特点。高景峰指出,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依法有序推进试点工作;要坚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采用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等手段,激励有关涉案企业推动合规整改工作,最大限度地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高景峰强调,在下一步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要注意四个结合:一是推进企业合规要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责紧密相结合;二是企业合规制度要与认罪认罚、检察建议以及清理“挂案”紧密结合;三是推动企业合规要把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紧密结合,实现行政激励和刑事激励互相衔接;四是要把借鉴国外企业合规的经验与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 李奋飞以《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为题作了主旨发言。他指出,检察机关基于保护民营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初心积极推动的企业合规改革,不仅没有超出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反而是检察机关回应社会需求、守护公共利益的应有之意,具有内在的正当性,尤其与当前民营企业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相契合。在李奋飞看来,要让这一符合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的重大改革走得更稳更远,需要在接下来的改革探索中,重点解决好合规考察的适用对象、合规考察与认罪认罚的关系、合规整改和验收的标准、合规考察的制度定位等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李奋飞认为,合规考察应当更多地由市级以上检察机关主导适用于大型企业涉嫌的较为严重的犯罪,而对于中小微企业涉嫌的轻微刑事案件,则可以由基层检察机关通过酌定不起诉+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方式来推动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李奋飞建议,无论是确定合规考察对象,还是合规验收后作出不起诉处理,都应当进行“公共利益衡量”。检察机关在进行公共利益衡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至少也应当包括但又远不限于:企业涉嫌的犯罪性质和后果;涉案企业是否承认涉案事实;涉案企业是否有违法犯罪前科;涉案企业是否有修复受损法益意愿;涉案企业是否建立或者完善了合规计划;定罪对无辜第三方造成的负面影响大小等。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地防止公诉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并确保涉企刑事案件的处理,能够符合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和最大多数人的普遍期待。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姚诗主持了论坛“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检察实践”和“律师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制度中的作用”两个环节。 湖南省试点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就企业合规改革的落地实践进行了深入研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贤兴以辖区内三个真实案例:某商会11名正副会长高利转贷案、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某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详细介绍了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推动企业合规的主要做法。马贤兴指出,在推动企业合规的建设中,要用足、用好检察机关的刑事激励手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和担当。在刑事合规和行政合规企业合规的基础上,马贤兴提出了“道德合规”概念,他认为,道德合规比刑事合规、行政合规更重要,如果企业家道德高尚,也许刑事风险和行政风险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国忠建议,要尽快在制度上细化和明确企业合规建设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和程序,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制度创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罗江梅指出,检察机关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不断积累合规改革的实践经验,为立法上推动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好充分准备。 在“律师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制度中的作用”环节中,金鑫认为律师需要不断打磨自身提供合规服务的硬核技能,需要锻造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的风险发现能力、制定有效合规计划的建章立制能力、查明违规事实的调查能力,根植业务实践去提供有效实质的合规服务。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合规部主任肖兴利就律师参与企业合规建设的三个途径,即应对执法调查、参与合规监管,应对司法追诉进行了深入交流。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合规部主任谢鹏认为,律师在第三方机制中应当区分涉案企业和人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方组织成员两种角色,分别履行不同职责和义务。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中心负责人马兰,从企业法务视角探讨了“企业合规改革视角下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的新思路”,马兰建议,要借助技术和工具手段建立企业“内生合规体系”,在推动企业内部合规建设中做到“理得清”“建起来”“管得住”,同时呼吁从行政监管层面提供更多激励措施以促进企业合规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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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要与认罪认罚、检察建议、清理“挂案”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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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经济保护与企业合规高峰论坛”在长沙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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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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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蒋安杰 6月1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联合主办,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协办的“民营经济保护与企业合规高峰论坛”在长沙举行。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湖南省检察机关、学界、律师界和企业界的代表共同围绕如何推动企业合规有序进行,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展开了深入交流和探讨;与会律师还从企业合规改革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当中的监管费用、利益冲突等问题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卢乐云,湖南大学法学院院长屈茂辉分别致辞,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景峰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奋飞分别作主旨发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规部主任金鑫主持。 卢乐云指出,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已经迈上了新台阶,在最新出台《意见》的背景下召开本次论坛具有重要意义,如何将严管厚爱落到实处,真正体现第三方机制的实效性,需要法律各界共同讨论,共同推进。 高景峰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与企业合规的关系、检察机关第二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特点、下一步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需要注意的问题等内容进行了详细解读。高景峰介绍,利用检察建议等方式在司法办案中推动企业合规建设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第二批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呈现出案件范围扩展、地域范围扩大、以基层检察机关推动为主转变为加强顶层设计,在规范和有序上加强引领等显著特点。高景峰指出,检察机关必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依法有序推进试点工作;要坚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采用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依法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等手段,激励有关涉案企业推动合规整改工作,最大限度地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高景峰强调,在下一步推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中要注意四个结合:一是推进企业合规要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责紧密相结合;二是企业合规制度要与认罪认罚、检察建议以及清理“挂案”紧密结合;三是推动企业合规要把检察建议和检察意见紧密结合,实现行政激励和刑事激励互相衔接;四是要把借鉴国外企业合规的经验与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 李奋飞以《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若干争议问题》为题作了主旨发言。他指出,检察机关基于保护民营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初心积极推动的企业合规改革,不仅没有超出检察机关的职权范围,反而是检察机关回应社会需求、守护公共利益的应有之意,具有内在的正当性,尤其与当前民营企业犯罪治理的刑事政策相契合。在李奋飞看来,要让这一符合双赢多赢共赢理念的重大改革走得更稳更远,需要在接下来的改革探索中,重点解决好合规考察的适用对象、合规考察与认罪认罚的关系、合规整改和验收的标准、合规考察的制度定位等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李奋飞认为,合规考察应当更多地由市级以上检察机关主导适用于大型企业涉嫌的较为严重的犯罪,而对于中小微企业涉嫌的轻微刑事案件,则可以由基层检察机关通过酌定不起诉+企业合规检察建议的方式来推动涉案企业进行合规整改。李奋飞建议,无论是确定合规考察对象,还是合规验收后作出不起诉处理,都应当进行“公共利益衡量”。检察机关在进行公共利益衡量时,需要考虑的因素至少也应当包括但又远不限于:企业涉嫌的犯罪性质和后果;涉案企业是否承认涉案事实;涉案企业是否有违法犯罪前科;涉案企业是否有修复受损法益意愿;涉案企业是否建立或者完善了合规计划;定罪对无辜第三方造成的负面影响大小等。只有这样,才可以有效地防止公诉裁量权的不当行使,并确保涉企刑事案件的处理,能够符合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和最大多数人的普遍期待。 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姚诗主持了论坛“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检察实践”和“律师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制度中的作用”两个环节。 湖南省试点检察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就企业合规改革的落地实践进行了深入研讨。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马贤兴以辖区内三个真实案例:某商会11名正副会长高利转贷案、医药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某股份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详细介绍了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推动企业合规的主要做法。马贤兴指出,在推动企业合规的建设中,要用足、用好检察机关的刑事激励手段,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和担当。在刑事合规和行政合规企业合规的基础上,马贤兴提出了“道德合规”概念,他认为,道德合规比刑事合规、行政合规更重要,如果企业家道德高尚,也许刑事风险和行政风险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王国忠建议,要尽快在制度上细化和明确企业合规建设的基本原则、适用条件和程序,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的制度创新。湖南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三级高级检察官罗江梅指出,检察机关要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不断积累合规改革的实践经验,为立法上推动企业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做好充分准备。 在“律师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制度中的作用”环节中,金鑫认为律师需要不断打磨自身提供合规服务的硬核技能,需要锻造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的风险发现能力、制定有效合规计划的建章立制能力、查明违规事实的调查能力,根植业务实践去提供有效实质的合规服务。北京市盈科(长沙)律师事务所合规部主任肖兴利就律师参与企业合规建设的三个途径,即应对执法调查、参与合规监管,应对司法追诉进行了深入交流。北京市鑫诺(长沙)律师事务所合规部主任谢鹏认为,律师在第三方机制中应当区分涉案企业和人员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第三方组织成员两种角色,分别履行不同职责和义务。奇安信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中心负责人马兰,从企业法务视角探讨了“企业合规改革视角下民营企业合规建设的新思路”,马兰建议,要借助技术和工具手段建立企业“内生合规体系”,在推动企业内部合规建设中做到“理得清”“建起来”“管得住”,同时呼吁从行政监管层面提供更多激励措施以促进企业合规的内在动力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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