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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时代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解读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

( 2021-06-14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
  □ 本报记者 蒲晓磊

  6月1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军事设施保护法。新修订的法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国家安全和发展的内外环境深刻变化,军事设施保护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要求:境外敌对势力对我侦察窃密活动日益猖獗,重要军事设施安全保密形势更加严峻;国家经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快速推进,军事设施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统筹的问题增多,协调难度加大;党和国家、军队全面深化改革,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发生较大变化,亟待根据改革后的新体制新职能调整完善。
  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研究起草专班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这些问题事关军事斗争准备,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军政军民关系,迫切需要进一步优化完善法律制度规定,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军事设施保护法进行修订,有利于为新时代军事设施保护工作提供坚强法律保障。
将行之有效制度规定上升为法律
  研究起草专班介绍说,军事设施保护法修订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适应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纵深推进、军事斗争准备不断深入的形势,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重点与一般、继承与创新的关系,着力形成一部时代性、科学性、实践性强的法律。
  在修订过程中主要把握以下几点:
  适应内外环境发展变化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在现有法律制度基础上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将现行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以来行之有效的制度和规定上升为法律。
  对表改革后新体制新职能,调整完善领导管理体制机制,优化职能配置,压实军地责任,强化军地协调,进一步增强军事设施保护的领导力统筹力执行力。
  深入贯彻“分类保护、确保重点”的方针,学习借鉴国内生态环境保护和国外军事设施保护经验,强化科技手段应用,创设保护制度,不断提高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精确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细化军事设施分级分类保护措施
  研究起草专班说,此次修订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
  健全领导管理体制。贯彻党的领导入法入规要求,明确“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表改革后的新体制新职能,明确国务院、中央军委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全国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同有关军事机关,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事设施保护工作。
  完善保护制度措施。适应内外环境发展变化和军事斗争准备的需要,着力解决现实矛盾问题,增设检查整改、考核评价等制度,强化科技运用和主动保护要求,细化水域、临时等军事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
  压实军地单位责任。规范地方经济建设征求军事机关意见的时机、程序、要求等内容;增加了军事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不改变原土地及土地附着物、水域的所有权,影响不动产所有人或者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补偿的规定;细化各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置规定。
  增强法律可操作性。细化军事设施分级分类保护措施,优化军事设施处置审批流程、权限等内容。
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提升保护能力
  研究起草专班介绍说,法律修订主要针对军事设施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国家安全与发展需要,强化了以下具体保护措施:
  贯彻以精准为导向、以效能为核心的思想,细化军事设施分级分类,明确军事设施的分类和保护标准,由国务院和中央军委规定。
  强化海上方向核心要害设施保护,解决水域军事禁区划设范围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等问题,增加水域军事禁区可以划定外围安全控制范围的规定。
  完善军队执行临时任务划区保护的规定,补充增加了临时保护区域划定、撤销的审批权限等具体保护措施。
  针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强度不断加大的新情况,规定开发利用陆地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地下空间须经批准。
  注重运用新技术新手段提升主动保护能力,规定军事设施管理单位要根据保护需要和科技进步,升级完善保护手段和防范措施。
  针对军事设施保护区域划定难,管控措施不到位不落实等问题,规定新建军事设施在开工建设前完成保护区域划定;划入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的军事设施的具体保护措施,应当随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范围划定方案一并报批。
  为提高保护措施权威性,将实施办法中关于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内的相关禁止活动行为上升为法律条款,并规定军事机关和地方人民政府相互通报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情况和可能影响的国土空间规划、高大建筑项目,明确由军队管理的保留旧机场、直升机起落坪适用军用机场净空保护有关规定,完善军用管线、军用测量标志的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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