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政府 |
9 |
5/9 |
4
|
5
|
6
|
>
|
>| |
|
|
PDF版 |
|
|
|
□ 邢斌文
近年来,法治政府评估活动方兴未艾,成为法治实践与学术研究中的热点问题。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法治政府评估,成为行政机关自我检查、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政府对评估指标种类、权重的设置与考评,有力地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从宏观理念、制度层面转型到微观的执行与指标落实层面,更加凸显了法治政府建设的问题导向与实践色彩。随着法治政府评估的常态化、技术化,法治政府评估已经成为政府实现行政自制、加强政府内部管理的重要工具。2019年发布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更是为法治政府评估提供了重要参照。在地方法治政府评估活动中,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积累经验,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评估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一,加强党的领导,为法治政府评估创造有利的条件。加强党对法治政府评估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法治政府评估的意义、目标和功能形成统一认识,统筹协调法治政府评估的关键环节,做好筹备、动员与保障工作,确保评估(特别是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活动顺利开展,为评估的严谨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奠定基础。 第二,选择恰当的评估类型与时机,确保评估活动的充分性与针对性。法治政府评估可以分为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综合性评估是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评估;专项评估则围绕法治政府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进行的针对性评估。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选择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根据不同的工作量制定评估计划,分配工作时间,确定评估频率,突出评估的问题导向,确保评估的质量,避免重复评估、低效评估、形式化评估,给各级政府部门造成不必要的工作负担。 第三,根据地方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评估指标。评估指标及其权重的设置是法治政府评估的核心要素,每一项指标都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点。目前我国已有数十个地方政府发布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意见》中的“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涵盖了依法行政的各个方面,也对地方法治政府评估的指标体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制定和适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时,应特别注意的是:一方面,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类型、政府层级与评估目的,对评估指标的具体内容与权重进行合理调整,保证指标体系繁简得当;重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工作实践中依法履职的差异,保证指标体系具有针对性,避免僵化地照搬评估指标与实践脱节。另一方面,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做好前期准备与沟通说明工作,确保评估主体和评估对象对各项指标的具体内涵有准确、统一的理解,提高评估对象提交相关材料的准确性、规范性。评估是手段,指标体系是工具,在评估中要随时注意可能出现的“唯指标论”“唯数据论”倾向,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第四,注重循序渐进,激发和保持地方政府参与法治评估的积极性。由政府主导的法治评估既不同于一般的学术研究,也不同于自愿申报的法治政府示范创建,而是在行政机关内部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自制手段,必须强调行政纪律,确保评估活动的严肃性。同时,法治政府评估的顺利开展也离不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动参与,需要注重通过各种方式激发和保持地方政府参与法治评估的积极性。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开展法治政府评估的时间长短不一,步骤不同,对评估结果的认知也会存在差异。一方面,通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推进法治评估,以树立典型、考核奖励等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地方政府主动参与和重视法治政府评估。另一方面,应当逐步完善法治政府评估结果的公开机制。政府或第三方评估主体向社会发布法治政府评估结果是社会公众了解、监督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但不同地方对法治政府评估结果的公开方式、公开程度不同。随着法治政府评估活动的常态化,评估结果的公开也应当逐步走向全面和规范,凸显评估的系统性和严肃性。通过提高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的透明性,能够督促政府更加主动和积极地参与评估活动。 第五,完善评估后的总结、整改与推广机制,确保法治评估活动取得实效。法治政府评估的目的在于总结政府依法行政的实践,发现并弥补依法行政的短板,推广成熟、典型的经验,从具体细节上提升政府的法治水平。一方面,应当完善法治政府评估与具体整改工作的联动机制,针对评估中发现的薄弱环节,狠抓落实,避免“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重点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在后续的评估中着重关注。另一方面,从实践中的问题出发,发掘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在后续的评估活动中将相关经验的推广和落实也纳入评估检查范围,保证典型经验推广的效果。 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而法治政府评估则是检验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补齐短板的有效手段。我国的法治政府评估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评估的系统性、针对性,持续助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 (作者系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
|
|
完善评估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
|
|
|
( 2021-06-11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政府 |
|
□ 邢斌文
近年来,法治政府评估活动方兴未艾,成为法治实践与学术研究中的热点问题。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深入推进,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法治政府评估,成为行政机关自我检查、自我完善的重要途径。政府对评估指标种类、权重的设置与考评,有力地推动了法治政府建设从宏观理念、制度层面转型到微观的执行与指标落实层面,更加凸显了法治政府建设的问题导向与实践色彩。随着法治政府评估的常态化、技术化,法治政府评估已经成为政府实现行政自制、加强政府内部管理的重要工具。2019年发布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更是为法治政府评估提供了重要参照。在地方法治政府评估活动中,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积累经验,从以下五个方面完善评估机制,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一,加强党的领导,为法治政府评估创造有利的条件。加强党对法治政府评估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地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对法治政府评估的意义、目标和功能形成统一认识,统筹协调法治政府评估的关键环节,做好筹备、动员与保障工作,确保评估(特别是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活动顺利开展,为评估的严谨性、准确性和客观性奠定基础。 第二,选择恰当的评估类型与时机,确保评估活动的充分性与针对性。法治政府评估可以分为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综合性评估是对法治政府建设进行全面性、系统性、整体性评估;专项评估则围绕法治政府的某一方面或某一领域,进行的针对性评估。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选择综合性评估和专项评估,根据不同的工作量制定评估计划,分配工作时间,确定评估频率,突出评估的问题导向,确保评估的质量,避免重复评估、低效评估、形式化评估,给各级政府部门造成不必要的工作负担。 第三,根据地方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评估指标。评估指标及其权重的设置是法治政府评估的核心要素,每一项指标都是依法行政的关键点。目前我国已有数十个地方政府发布了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意见》中的“市县法治政府建设示范指标体系”涵盖了依法行政的各个方面,也对地方法治政府评估的指标体系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制定和适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时,应特别注意的是:一方面,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类型、政府层级与评估目的,对评估指标的具体内容与权重进行合理调整,保证指标体系繁简得当;重视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不同层级的行政机关在工作实践中依法履职的差异,保证指标体系具有针对性,避免僵化地照搬评估指标与实践脱节。另一方面,在评估过程中,应当做好前期准备与沟通说明工作,确保评估主体和评估对象对各项指标的具体内涵有准确、统一的理解,提高评估对象提交相关材料的准确性、规范性。评估是手段,指标体系是工具,在评估中要随时注意可能出现的“唯指标论”“唯数据论”倾向,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 第四,注重循序渐进,激发和保持地方政府参与法治评估的积极性。由政府主导的法治评估既不同于一般的学术研究,也不同于自愿申报的法治政府示范创建,而是在行政机关内部具有强制性的行政自制手段,必须强调行政纪律,确保评估活动的严肃性。同时,法治政府评估的顺利开展也离不开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主动参与,需要注重通过各种方式激发和保持地方政府参与法治评估的积极性。需要注意的是,各地开展法治政府评估的时间长短不一,步骤不同,对评估结果的认知也会存在差异。一方面,通过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推进法治评估,以树立典型、考核奖励等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地方政府主动参与和重视法治政府评估。另一方面,应当逐步完善法治政府评估结果的公开机制。政府或第三方评估主体向社会发布法治政府评估结果是社会公众了解、监督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途径。但不同地方对法治政府评估结果的公开方式、公开程度不同。随着法治政府评估活动的常态化,评估结果的公开也应当逐步走向全面和规范,凸显评估的系统性和严肃性。通过提高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的透明性,能够督促政府更加主动和积极地参与评估活动。 第五,完善评估后的总结、整改与推广机制,确保法治评估活动取得实效。法治政府评估的目的在于总结政府依法行政的实践,发现并弥补依法行政的短板,推广成熟、典型的经验,从具体细节上提升政府的法治水平。一方面,应当完善法治政府评估与具体整改工作的联动机制,针对评估中发现的薄弱环节,狠抓落实,避免“以会议传达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对重点薄弱环节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在后续的评估中着重关注。另一方面,从实践中的问题出发,发掘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在后续的评估活动中将相关经验的推广和落实也纳入评估检查范围,保证典型经验推广的效果。 法治政府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而法治政府评估则是检验法治政府建设成效、补齐短板的有效手段。我国的法治政府评估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积累经验,不断提高评估的系统性、针对性,持续助力我国法治政府建设。 (作者系吉林大学司法数据应用研究中心研究员)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