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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事法院履职以来四成案件服务保障对外开放
打造国际海事诉讼优选地

( 2021-06-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法治经纬
  □ 本报记者 丁国锋

  大宗散货海上货物运输短量纠纷如何认定、船舶搁浅后因救助费用损失纠纷如何证据保全、疫情期间涉案船舶被扣押如何一边化解纠纷一边解决外国船员登陆换员问题……这些都是“新生”的南京海事法院必须直面和破解的难题。
  6月7日,南京海事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履职以来服务保障对外开放工作的相关情况。该院副院长杨昌顺通报了四起典型案例,这些案例精准回答了上述问题。
  据杨昌顺介绍,2019年12月履职以来,南京海事法院共受理服务保障对外开放类案件522件,占全院审理类案件的40.46%,审结396件。其中,涉外涉港澳台案件171件,涉及36个国家和地区,审结71件。
  从案件主体、事实和标的物涉及的国别及地区划分,该院受理涉“一带一路”签约国家或地区案件62件。受理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174件,涉及江苏、上海、浙江、福建、天津、海南等10多个自由贸易试验区。
  据悉,南京海事法院受理的典型、疑难复杂案件,在国际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指导下,不仅得到涉外当事人的高度认可,相关经验还被写入今年全国两会最高法工作报告。
积极协调保障供应
妥善安置外籍船员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态势,全球各港口的防疫措施普遍升级,船员登陆被严格限制,船员登陆难,船员调换更难。
  2020年1月13日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初期,申请人广州文冲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维凯尼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塞浦路斯)拖欠140万美元船舶维修款,向南京海事法院提出扣押船舶申请,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停泊在江阴港的喀麦隆籍“新猎户座(NEW ORION)”轮。
  南京海事法院受理后,连夜完成证据材料审查,迅速出具民事裁定书和扣押船舶命令,并于次日赶赴江阴对船舶实施扣押。
  涉案船舶一直被扣押停泊在长江临时停泊区,船上21名乌克兰籍、1名俄罗斯籍、1名格鲁吉亚籍船员因疫情防控要求无法换班下船,船上生活和防疫物资严重不足。与此同时,申请人即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后因疫情影响,仲裁案件迟迟未能开庭审理。
  据了解,为了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顺利完成该轮外籍船员的轮换和遣返回国工作,法官不仅与船舶代理、海事部门协调保障船上生活物资供应,还积极协调江阴海事、海关、边检、外事等多方协作联动,最终22名外籍船员得以妥善安置。
  2020年夏天,长江流域发生特大汛情。南京海事法院考虑到涉案船舶长期停泊在长江临时停泊区,存在走锚、碰撞风险,极易引发重大安全事故,因此制定应对方案,协同江苏海事局和江阴海事局对船舶实施24小时监控,同时反复与当事人沟通,耐心释法明理。最终,在多方努力下,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2020年7月24日,南京海事法院依申请解除了船舶扣押。
灵活适用调解方法
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2020年3月23日,南京海事法院受理了江苏鑫瑞源食品有限公司与法国达飞海运集团、达飞轮船(中国)有限公司、正利航业有限公司、正利航业股份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该案外籍轮船装载多个集装箱新鲜大蒜,由连云港运往印度尼西亚泗水,后因船方管货不当,涉案货物发生热损,导致多个托运人无法收回货款,造成原告6个托运人向南京海事法院起诉。立案受理时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当事人涉及法国、新加坡及我国台湾地区,送达诉讼法律文书困难重重。诉讼期间,法国达飞海运集团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涉案提单约定为由,提出由法国马赛商事法院管辖的管辖权异议。
  据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承办法官郑文辉介绍,该案系典型的涉外、涉港澳台、涉“一带一路”、涉自由贸易试验区案件,牵涉主体众多,法律关系复杂,可能引发后续连锁纠纷。该院灵活运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通过“一揽子”化解关联利益纷争,兼顾了司法公正与效率,赢得外国当事人的信赖。
  该案经调解,各方达成由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与各原告协商解决纠纷的共识。2020年7月,被告法国达飞海运集团提交诉讼代理授权的公证认证手续,同意接受南京海事法院管辖,最终与6名原告达成承担赔偿责任的调解协议。
坚守红线保全证据
最大限度保障权益

  海事纠纷往往涉及外籍船员,这给当前防疫工作带来了严峻考验。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南京海事法院办案人员认真核查了涉案船舶14天以内的航行轨迹及船上人员货物相关情况,并就疫情防控政策可能给证据保全工作带来的不利影响与申请人反复进行沟通,争取申请人的充分理解。
  在疫情防控关键时期,对外轮上的证据如何采取海事证据保全,并无明确规定和先例可循,是南京海事法院必须解决的难题。据南京海事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后龙介绍,既要坚持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理念、体现司法人文关怀、服务“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又要通过办好每一起案件提升中国海事司法国际影响力。
  据了解,南京海事法院立足海洋强国、“一带一路”、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家重大战略叠加的区位优势,开展前瞻性调研,出台《关于发挥海事审判职能作用为推动“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再出发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建立涉“一带一路”案件定期分析通报制度,形成《“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海事审判疑难问题研究》《自由贸易试验区海事案件审判疑难问题研究》等高质量调研报告。
  为了彰显中国司法机关积极探索国际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经验,南京海事法院还聘请海事律师等专业人士担任特邀调解员,搭建诉讼、仲裁、调解有效衔接的一站式解纷平台,在已审结的71起涉外海事案件中,有54件以调撤方式结案。随着江苏海事司法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先后有4起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当事人主动选择或将国外仲裁变更为南京海事法院管辖。
  “要打造国际海事诉讼优选地,营造国际一流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优质高效的海事司法服务。”李后龙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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