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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士龙:本院受理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522民初35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09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黄永发、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徐金伦与被上诉人黄永发,原审被告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黄永发、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黄永发、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公告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1)黔23民终17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黄治领:本院受理原告刘厚干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729民初1071号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治领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厚干投资款人民币45万元整,并从2018年12月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3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黄治领负担3503元及案件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杨平胜:本院已受理原告鲍金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正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宋怀章: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华超粮食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正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袁金金: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因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正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蒋能红:本院受理原告孙金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62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郭守祥:本院受理安平县鼎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郭守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李毅:本院受理安平县鑫尔利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25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张衡:本院受理周惠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705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毕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市开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毕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宋从炎: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建湖县近湖汇鑫涂料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夏斯鉴: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谢晓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国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象王重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方管桩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国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象王重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方管桩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建湖隆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陈巍:本院受理原告戴一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4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马文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民初372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矛盾调解中心(合肥市蜀山区雪霁路518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民初372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矛盾调解中心(合肥市蜀山区雪霁路518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万小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民初373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矛盾调解中心(合肥市蜀山区雪霁路518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哈尔滨文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文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1)皖0191民初195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19771.88元),利息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50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二郎坝镇罗家坝村二组何仕恒:本院受理胡艳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铁锁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2021)黔2732民特13号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石本热申请宣告杨秀丽失踪一案。经查,杨秀丽,女,1986年7月20日生,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镇新阳村系大二组。申请人石本热称,石本热与杨秀丽系夫妻关系,杨秀丽从2018年春节私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杨秀丽失踪。下落不明人杨秀丽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杨秀丽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杨秀丽情况,向本院报告。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乔阳阳(女,26岁):你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京通卫医罚[2020]108号)。依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和《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滞纳金)决定书》。因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京通卫医罚[2020]108号《处罚决定书》”中缴纳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处罚决定,2021年5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出自2020年11月31日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标准加处罚款的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和加处罚款200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通州支行营业网点。如不履行上述内容,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申辩。(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79号215室,电话:010-80858252)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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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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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8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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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士龙:本院受理浙江浙融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1522民初358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09月22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黄永发、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徐金伦与被上诉人黄永发,原审被告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黄永发、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黄永发、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贵州鼎鼎日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兴义分公司公告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为(2021)黔23民终17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黄治领:本院受理原告刘厚干与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黔2729民初1071号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黄治领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厚干投资款人民币45万元整,并从2018年12月5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四倍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03元由原告负担3000元、被告黄治领负担3503元及案件公告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法院 杨平胜:本院已受理原告鲍金跃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正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宋怀章: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市嘉定区真新街道华超粮食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正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袁金金:本院已受理原告李因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正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蒋能红:本院受理原告孙金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1621民初7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郭守祥:本院受理安平县鼎昌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郭守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应诉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李毅:本院受理安平县鑫尔利五金丝网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1125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城关法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 张衡:本院受理周惠姿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皖0705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毕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毕节市开源商贸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毕节瑞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2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宋从炎: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建湖县近湖汇鑫涂料经营部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夏斯鉴:本院立案受理原告谢晓健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国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象王重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方管桩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登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象王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煤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国创置业有限公司、江苏象王重机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方管桩有限公司: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建湖隆顺达建材有限公司与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陈巍:本院受理原告戴一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104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马文军: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民初3725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矛盾调解中心(合肥市蜀山区雪霁路518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王建国: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民初372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矛盾调解中心(合肥市蜀山区雪霁路518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万小成: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科技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21)皖0104民初3732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复印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矛盾调解中心(合肥市蜀山区雪霁路518号)第二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哈尔滨文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文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21)皖0191民初1959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利息为19771.88元),利息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25000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前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二郎坝镇罗家坝村二组何仕恒:本院受理胡艳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法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铁锁关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2021)黔2732民特13号 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石本热申请宣告杨秀丽失踪一案。经查,杨秀丽,女,1986年7月20日生,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九阡镇新阳村系大二组。申请人石本热称,石本热与杨秀丽系夫妻关系,杨秀丽从2018年春节私自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宣告杨秀丽失踪。下落不明人杨秀丽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杨秀丽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杨秀丽情况,向本院报告。 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乔阳阳(女,26岁):你尚未履行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3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京通卫医罚[2020]108号)。依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和《行政处罚加处罚款(滞纳金)决定书》。因你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京通卫医罚[2020]108号《处罚决定书》”中缴纳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的处罚决定,2021年5月30日,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做出自2020年11月31日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的标准加处罚款的决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经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将罚款和加处罚款200000元缴至中国工商银行北京通州支行营业网点。如不履行上述内容,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你对此有异议,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我委进行陈述申辩。(北京市通州区云景东路79号215室,电话:010-80858252)特此公告。 北京市通州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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