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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6-0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1)浙0482民特536号 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张根祥、张春根、张全根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申请人张根样、张春根、张全根称,张余仁,男,193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湖市钟埭街道红建花苑24幢1单元101室,系三申请人父亲,于2016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下落不明人张余仁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张余仁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张余仁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张余仁情况,向本院报告。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448号 泗阳县新袁剑峰电脑桌面板厂、薛剑峰:本院受理的原告谢潇潇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2021)苏1323民初2379号 徐厚高:本院受理的原告柴加平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苏1323民初23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张建文:本院受理原告祁青与被告张建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221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马成祥:本院受理马先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冯西铃:本院已受理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务川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0日下午是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能按时到庭参与诉讼,否则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徐爱成、徐爱强:本院已受理务川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0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能按时到庭参与诉讼,否则本案将依法缺席裁判。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李友:本院受理原告五河县通利运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圩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2021)鄂0684民特15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丁帮清申请宣告王兆敏死亡一案。申请人丁帮清称,王兆敏系申请人之妻,患有精神疾病。2017年春,王兆敏离家出走,家人及亲友多方寻找无果,王兆敏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王兆敏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王兆敏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王兆敏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王兆敏情况向本院报告。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鄂0684民特17号 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周秋玲申请宣告孙龙失踪一案。申请人周秋玲称,孙龙自2015年6月因赌博欠债几十万元离家出走,家人多方寻找查无音信。下落不明人孙龙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孙龙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孙龙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孙龙情况向本院报告。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2021)鄂0684民特18号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汪春元申请宣告高山安死亡一案。申请人汪春元称,高山安系申请人丈夫,患癌症晚期。2016年元月,高山安离家出走,家人及亲友多方寻找无果,高山安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下落不明人高山安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其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高山安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高山安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高山安情况向本院报告。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唐兴奎:本院受理向文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鄂0529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唐兴奎返还向文菊欠款9500.00元及逾期利息825.00元。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公保昂周:本院受理原告罗藏金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 青2321民初324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第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鄂0529民特6号 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李永喜申请宣告李崇杨失踪一案。申请人李永喜称,李崇杨系李永喜之子,于2011年9月去广东深圳务工,自离家之日起,李崇杨至今未与申请人及其他家人有任何联系。下落不明人李崇杨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李崇杨将被宣告失踪。凡知悉下落不明人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李崇杨情况,向本院报告。
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王立志:本院受理张宽庆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张宽庆要求:1、判令王立志支付劳动工资14000元;2、王立志赔付违约金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点在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杨庙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898号 郑建平,男,198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浮梁县勒功乡杨家坂村二组41号,公民身份号码:360222198104201016: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西城跃明轮胎店与被告郑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轮胎款人民币20800元,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8日10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896号 罗祖炬,男,198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点头镇三沙溪村文成66号,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509292017:本院受理原告杨军与被告罗祖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257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按月利率1.5%从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9月8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柏明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柏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柏明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45 396.7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均按照《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柏明军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享有以被告柏明军所有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物流大道67号健坤华翔城3栋19层3号房屋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该土地及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 210元,由被告柏明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王贵伦:原告刘定国与被告张中凤、王贵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川0903民初4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中凤、王贵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定国借款人民币30 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由被告张中凤、王贵伦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陈清超、伍长超、陈立行、龚振、骆伟明、潘鹏飞、王伟、张林、李红伟:本院受理原告天下行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清超【(2021)闽0206民初6703号】、被告伍长超【(2021)闽0206民初6705号】、被告陈立行【(2021)闽0206民初6706号】、被告龚振【(2021)闽0206民初6707号】、被告骆伟明【(2021)闽0206民初6708号】、被告潘鹏飞【(2021)闽0206民初6709号】、被告王伟【(2021)闽0206民初6709号】、被告张林【(2021)闽0206民初6710号】、被告李红伟【(2021)闽0206民初6712号】车辆租赁合同纠纷共8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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