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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西湖龙井别只看外包装

( 2021-06-06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本报记者  王春
□ 本报通讯员 路余 胡婓婓

  龙井茶以其“色绿、香郁、味甘、形美”的特质,从古至今广受国人喜爱。龙井茶产地众多,尤以产于杭州西湖的龙井茶最负盛名。日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通报两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两茶行在销售茶叶过程中,随意使用带有“西湖龙井”字样的包装盒包装其他品牌龙井茶,均被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起诉侵权。经过法院调解,两被告茶行与原告达成和解。
  今年2月初,慈溪法院接连收到两份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的诉状,状告慈溪城区两家茶行在销售茶叶过程中侵犯了“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要求两被告立即停止相关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起诉称,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是第9129815号“西湖龙井”注册商标的权利人。根据《“西湖龙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符合使用条件(包括特定生产地域范围或者特定产品品质或者特定采摘、加工工艺流程)的经营者可申请使用该商标,且需与协会签订相关的合同和使用协议。经过多年努力,“西湖龙井”的品牌价值不断提升,根据《2020中国茶叶区域公用品牌价值评估报告》显示,“西湖龙井”商标已具有极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品牌价值达70.76亿元。
  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认为,两被告茶行未经许可,在销售的其他品牌龙井茶茶叶包装上显著地使用了“西湖龙井”字样,侵犯了协会的商标权,给协会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两被告茶行却对杭州市西湖龙井茶管理协会的起诉感到委屈,称自家茶行并没有擅自使用“西湖龙井”的商标,店里确实有售卖西湖龙井茶,且这些西湖龙井茶茶叶和包装盒都是通过正规渠道进货的。因为“西湖龙井”的名头响亮,一些顾客在店里购买了其他品牌的龙井茶后,希望用“西湖龙井”的包装盒包装,以显得商品更有档次。
  两茶行认为,既然是顾客主动提出来的,且茶行在使用“西湖龙井”的包装盒时,并没有对顾客额外收费,不应该被认定为侵权行为。
  在查看了原被告双方提交的材料后,承办法官对案情有了大致的了解。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具有品质担保、质量认证的功能。通过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与保存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地理遗产,有效保护和促进特色产品、特色行业的发展。”法官向两家被告茶行解释,对不是来源于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商品使用特定的地理标志,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和品质产生误认混淆,这也是一种损害消费者利益、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经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两被告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承诺停止侵害原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分别赔偿原告1.3万元。
  慈溪茶叶市场巨大,茶叶经销商众多,承办法官直觉两家被告茶行的行为可能并非个例,便带着案件相关资料,走访了慈溪市茶业文化促进会。
  走访中,承办法官向促进会有关负责人讲述了上述两起案件,双方就全市茶叶的销售情况、销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企业维权等问题进行了交流和探讨。随后,法院向慈溪市茶业文化促进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促进会发挥职能,加强对茶叶销售企业的引导,减少茶叶销售领域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及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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