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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5-27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2020)浙0784民初1826号 王涛(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体育路5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03197512230658):本院受理原告胡文学与被告王涛、金华利拓能源有限公司、广州柯德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王涛归还原告胡文学借款人民币2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13年12月11日起按年利率16.2%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由被告王涛支付原告胡文学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6000元,上述应履行款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三、由被告金华利拓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中被告王涛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胡文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68元,公告费1597元,共计人民币37165元,由被告王涛负担,鉴定费21400元,由被告广州柯德商贸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507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何海强:本院受理马海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香日德地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唐成虎:本院受理马秉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2时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香日德地区人民法庭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张掖市天艺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祁连玉林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青2222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级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7350号 孔维亮(住云南省宣威市倘塘镇松林村委会半坡村79号,公民身份号码532224199606143136):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与被告孔维亮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孔维亮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市支公司代位赔偿款4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12月2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由被告孔维亮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090号 刘远朋、李春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刘远朋、李春华、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与被告刘远朋、李春华所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2、被告刘远朋和李春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489904.45元及利息、罚息,利息、罚息的计算方法为:以所欠本金489904.45元为基数,以《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罚息利率为标准,从2020年4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则上述利息、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3、被告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远朋、李春华追偿;4、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20元,由被告刘远朋、李春华和遂宁富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何壮:本院受理原告喻遵洋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何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原告喻遵洋支付劳务费47000元;如被告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87. 5元由被告何壮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2民初4858号 郑华新(身份证号码:330323196203124033):本院受理原告王爱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2民初4858号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678号 熊进林(住贵州省纳雍县化作乡枪杆岩村包包上组,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208205618):本院受理原告王细香与被告熊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万元,支付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4倍计算至款项确定归还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9月6日08时4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2746号 被告虞尚彬,住四川省荣县河口镇罗家冲村3组28号,公民身份号码:510321198312163795:本院受理原告应聪与被告虞尚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虞尚彬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由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83749元并支付利息29820元(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 8%暂算至2021年1月31日止,2021年2月1日开始以8374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8%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共计113569元。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9月15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三木旦:本院受理原告索太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480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 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三木旦:本院受理原告夏吾加卜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青2321民初411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院将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2021)桂0332民初342号 陈发兴:本院受理莲花镇田厂芳云农资经营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广西法院阳光司法网启用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起60日内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莲花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2378号 张浩:本院受理原告刘大平诉被告张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黔2322民初1983号 韦开茂:本院受理原告白美英诉被告韦开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时间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大楼二楼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你逾期未到庭,且无正当理由,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
(2021)桂0123民初602号 姚生:本院受理原告广西金穗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定于2021年8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那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
孟茂山:本院受理原告丁学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子滩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
(2021)豫0326民特17号 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来河申请宣告公民刘黑吞死亡一案,经查,被申请人刘黑吞,男,1966年3月16日生,住河南省汝阳县王坪乡孟村西南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660316333X。被申请人刘黑吞于2017年2月5日失踪,申请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刘黑吞务工地偃师市公安局首阳山派出所报案寻求查找,但至今仍无音信。下落不明人刘黑吞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向本院申报本人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逾期不申报的,下落不明人刘黑吞将被宣告死亡。凡知悉下落不明人刘黑吞生存现状的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年内将知悉的下落不明人刘黑吞情况,向本院报告。公告期间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李晓强、孟现丽、刘立雄、陈金钱、李庆、熊运怀、陈晓绿、徐浩、周建平、古营春:本院受理原告厦门农商金融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强【(2021)闽0206民初3611号】、被告孟现丽【(2021)闽0206民初3612号】、被告刘立雄【(2021)闽0206民初3613号】、被告陈金钱【(2021)闽0206民初3619号】、被告李庆【(2021)闽0206民初3620号】、被告熊运怀【(2021)闽0206民初3622号】、被告陈晓绿【(2021)闽0206民初3623号】、被告徐浩【(2021)闽0206民初3624号】、被告周建平【(2021)闽0206民初3625号】、被告古营春【(2021)闽0206民初3626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共10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八时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厦门市湖里区金尚路1789号六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特此公告。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敖焱杰、陈丽芳、崔馨、郜华欣、顾士丰、宋振明:原告深圳市源恒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敖焱杰、陈丽芳、崔馨、郜华欣、顾士丰、宋振明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六案,案号(2021)粤0307民初17366-17371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日9时30分在龙岗第三十审判庭(新)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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