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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广短期健康险业务要避免误导

( 2021-05-12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声音
  □ 张俊岩

  5月1日起,由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规范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7号文”)开始实施。依据7号文要求,所有包含续保责任的短期健康险产品,必须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这对销售一度火爆的短期健康险市场而言,无疑泼了一盆冷水。监管机构为何要发文规范短期健康险业务?文件中提到的“保证续保”是指什么内容?不规范的表述又会导致哪些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人们的健康需求不断上升,健康险成为市场热点。其中,受网络互助业态“鲶鱼效应”影响,很多保险公司相继推出了一年期的短期健康险产品,尤其是一些短期的百万保额医疗险销售火爆。相对于传统的长期健康险,这类保险期限虽然只有一年,但保费较低、保额较高、投保也简单,通常花费几百元就能获得高达百万元的健康保障。这对很多中低收入阶层而言,无疑具有很强的吸引力。有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我国短期健康险保费规模已达2800亿元,其中来自财险公司的保费就有1114亿元,短期健康险成为财险公司首个保费收入过千亿的非车险业务。
  但从此前的市场营销情况看,一些保险公司在推广短期健康险时,存在很多不规范的行为:有的在产品条款、宣传材料中使用“承诺续保”“连续投保”等字样混淆有关续保的表述,有的在销售过程中加以误导,诱使投保人将短期险误认为是长期险,特别是一些财险公司也用这种方式误导消费者。
  为什么一些保险公司在销售短期健康险时热衷强调“续保”?一般而言,与寿险、意外险、养老险等人身险相比,健康险的赔付风险相对较大,所承保的风险具有变动性和不易预测等特点,因此保险公司在核保环节也比其他险种更严格。尤其对成年人来说,发病率通常随年龄递增而不断升高,这也使得消费者在同等保费条件下更希望买到长期健康险,因为这样既能免除每年都要重新协商订立新合同的麻烦,也能避免短时间内因健康状况发生变化等因素而无法通过核保的风险。如果短期险的合同中有“保证续保”条款,那么即使约定的保险期间短一些,但在保证续保期间内保险公司不能因被保险人健康状况发生变化而拒绝续保申请,这就免除了消费者的担心。
  不过,按照银保监会2019年出台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短期健康保险不得含有保证续保条款,尤其是依据我国保险法,财险公司只能经营短期健康险业务而不能销售长期健康险。在销售时对消费者进行误导,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这种销售误导、定价不合理等问题,不仅容易引发保险合同纠纷,也给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带来隐患。
  健康险的综合成本率和赔付率都比较高,要想盈利就需要将行业经验、运营能力等要素结合起来做好管理,达到较好的赔付比。但根据超过100家保险公司已披露的2020年度个人短期健康险综合赔付率数据,多家险企的综合赔付率超过100%,有的高达173.87%。一些产品在经营初期缺乏定价基础,对特定人群的定价不充足,导致业务出现亏损风险,这在财险公司表现尤为明显——2020年,财险公司的短期健康险业务承保亏损38.45亿元。
  为避免保险公司误导消费者,7号文中明确提出,保险公司开发的短期健康险产品中如果包含续保责任的,应当明确表述为“不保证续保”,即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并经保险人同意,方可获得新的保险合同。同时,7号文要求保险公司规范短期健康险产品定价、加强核保理赔管理、定期披露业务整体综合赔付率等,这也有助于保险公司规范经营,建立更加成熟的健康险经营管理体系。
  近年来,监管政策一直在督促保险机构回归风险保障本源。就短期健康险而言,保险公司一方面要提升健康管理服务能力,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产品端能力体系建设,注重市场调研,针对不同人群、不同责任的产品细分市场,开发出差异化的产品。尤其是财险公司,本身在经营健康险产品方面的经验和数据积累有限,在疾病种类和保障项目难以大幅提升的情况下,更要加强产品定价管理,避免陷入价格战。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中国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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