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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告

( 2021-05-10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公告
  闫高武:本院受理原告彭梦琼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准时开庭,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硕县人民法院
刘少东:本院受理原告梁春广诉你与第三人刘楚乔、杨树梅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4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鄢陵县佳禾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雷东辉、雷学治:本院受理原告郑州康水泉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们及平顶山市金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平顶山市中林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书献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书献现已提出上诉。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朱玉玲、王雅清、郑晓兵、郑晓东、闫梦凡、郑根青: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43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曾献珍:本院受理原告周海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37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何超:本院受理原告郭卫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豫0402民初48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863号
陈光林、陈永:本院受理原告胡建诉被告陈光林、陈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共计42 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以42 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2月21日公布的年利率3.85%从2019年8月10日计算至剩余款项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两被告全部承担。因你们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694号
肖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肖啸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20 000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2021)川0903民初1705号
王坤秀: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宁分行诉被告王坤秀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人民币本金29 730.36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从原告记账之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牡丹贷记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进行计算;2017年1月1日起原收取的滞纳金变更为违约金,收取费率与原费率一致);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各一份。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杜永来: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良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王伟:本院受理原告河北良旭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2破22号 本院根据徐州德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巩固的申请,裁定受理徐州德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6月14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盛佳大厦10楼,邮政编码:221000;联系电话:13056210169、1599695562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徐州德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6月24日上午10时在铜山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会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由于债权人众多,会议场地有限,每家债权人仅限1人参加)。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2破21号 本院根据徐州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徐州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6月29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矿大软件园黄C11号楼西侧,邮政编码:221000;联系电话:13685112958、1895223073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徐州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7月14日上午10时在铜山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会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由于债权人众多,会议场地有限,每家债权人仅限1人参加)。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苏0312破2号 本院根据瑞隆液压(徐州)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瑞隆液压(徐州)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7月16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铜山区长江西路南洋国际Z8号楼3单元103室,邮政编码:221116;联系电话:17721753531)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徐州中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10时在铜山区人民法院大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会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由于债权人众多,会议场地有限,每家债权人仅限1人参加)。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0)苏0312破25号 本院根据徐州金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徐州金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为该案管理人。债权人应于2021年6月29日前向管理人(通信地址:徐州市泉山区矿大软件园黄C11号楼西侧,邮政编码:221000;联系电话:13685112958、1895223073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并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破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徐州金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10时在铜山区人民法院第十三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会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由于债权人众多,会议场地有限,每家债权人仅限1人参加)。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2021)赣0502民初1820号 章权:本院受理原告杨满根诉被告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九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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