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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张棣
新房装修后尚未入住,结果被厨房下水管道返出的污水淹泡了,造成8万余元的损失。家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的朱某就遇到这样的烦心事。谁该为此承担责任?朱某将楼上已入住的19户业主及物业公司、开发商一并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朱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已入住的19户共同承担30%的责任。目前,朱某应得的赔偿款已经到账。 朱某新买的房屋装修完毕后,还没有入住。2020年2月13日,她突然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称其屋内积水。她立即赶到新房,与物业人员一起查看,发现厨房下水管道返出污水,造成屋内大量积水,木地板、柜子、室内门、墙壁等受损。经鉴定,该房屋室内装修损失为8万余元。 在朱某看来,开发商对楼体主排污管道的设计、施工存在缺陷,造成排污管道堵塞隐患;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对楼体主排污管道的日常排查及维护责任;楼上住户共用一根厨房下水管道,并且将厨余垃圾随意丢进排污管道,也是造成管道堵塞的原因之一。 朱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物业公司又与其楼上住户协商,均无果。 物业公司认为,其尽到了对管辖范围内下水管道的日常检查及维护责任,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开发商辩称,案涉小区工程项目前期设计已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且是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进行相关建设,工程竣工后经监理、设计等单位各方验收合格,后期又移交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并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管道设计存在缺陷等问题,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户业主则辩称,没有往下水管道丢厨余垃圾。 2021年1月,魏都区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明,原告朱某家在下水管道返污水时没有人在家中,使得房屋受损、财产损失范围扩大,原告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原因系厨余垃圾堵塞下水管道,并导致污水流通不畅在原告家厨房返水,造成原告相关损失。 被告物业公司对于公共排水管道负有维修、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义务,未尽到及时疏通公共排水管道的义务,亦是导致涉案房屋污水返冒的原因,其作为物业服务单位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未尽到服务管理义务,导致原告财产受损,既构成违约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因此,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楼上19户业主住户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从现场照片可以认定堵塞的地点为厨房下水道管道,而下水道管道系各业主共同使用的排污设施,各业主对该设施均有维护和谨慎使用的责任义务。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损害事实系哪一住户的不当使用行为导致,故难以确定具体业主对涉案房屋污水返冒存在过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确定具体当事人对损害存在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应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除被告物业公司、原告分别承担责任外,其他损失由楼上19户业主住户给予原告适当补偿,不仅符合公平责任原则,也有利于促进各方共同维护共用设施,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关于对原告赔偿和补偿的责任份额,法院确定具体比例为: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楼上19户业主住户共同承担30%的责任。 被告开发商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小区41号楼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主张工程质量存在设计缺陷等问题,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宣布后,主审法官戴延伟多次走访当事人,进一步说明裁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解开了涉案当事人的心结,均表示服判息诉。 “贯穿楼上楼下的主排水管是共用设施,相邻居民应正确履行正常使用和管理的义务。”戴延伟提醒说,如家中正在装修,应告知装修工人禁止将装修垃圾倒入管道设施。如新房已入住,请勿将厨余垃圾投入排水管道,切勿图一时方便给邻居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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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返污楼上住户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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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5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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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赵红旗 本报通讯员 张棣
新房装修后尚未入住,结果被厨房下水管道返出的污水淹泡了,造成8万余元的损失。家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的朱某就遇到这样的烦心事。谁该为此承担责任?朱某将楼上已入住的19户业主及物业公司、开发商一并诉至魏都区人民法院。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朱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已入住的19户共同承担30%的责任。目前,朱某应得的赔偿款已经到账。 朱某新买的房屋装修完毕后,还没有入住。2020年2月13日,她突然接到物业公司的电话,称其屋内积水。她立即赶到新房,与物业人员一起查看,发现厨房下水管道返出污水,造成屋内大量积水,木地板、柜子、室内门、墙壁等受损。经鉴定,该房屋室内装修损失为8万余元。 在朱某看来,开发商对楼体主排污管道的设计、施工存在缺陷,造成排污管道堵塞隐患;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对楼体主排污管道的日常排查及维护责任;楼上住户共用一根厨房下水管道,并且将厨余垃圾随意丢进排污管道,也是造成管道堵塞的原因之一。 朱某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物业公司又与其楼上住户协商,均无果。 物业公司认为,其尽到了对管辖范围内下水管道的日常检查及维护责任,不应对损害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开发商辩称,案涉小区工程项目前期设计已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且是按照设计施工图纸进行相关建设,工程竣工后经监理、设计等单位各方验收合格,后期又移交物业公司进行日常管理,并不存在原告所诉称的管道设计存在缺陷等问题,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户业主则辩称,没有往下水管道丢厨余垃圾。 2021年1月,魏都区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经查明,原告朱某家在下水管道返污水时没有人在家中,使得房屋受损、财产损失范围扩大,原告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造成下水管道堵塞的原因系厨余垃圾堵塞下水管道,并导致污水流通不畅在原告家厨房返水,造成原告相关损失。 被告物业公司对于公共排水管道负有维修、养护与管理的责任义务,未尽到及时疏通公共排水管道的义务,亦是导致涉案房屋污水返冒的原因,其作为物业服务单位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其未尽到服务管理义务,导致原告财产受损,既构成违约行为也构成侵权行为。因此,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对于楼上19户业主住户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问题,从现场照片可以认定堵塞的地点为厨房下水道管道,而下水道管道系各业主共同使用的排污设施,各业主对该设施均有维护和谨慎使用的责任义务。根据现有证据,难以证明损害事实系哪一住户的不当使用行为导致,故难以确定具体业主对涉案房屋污水返冒存在过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确定具体当事人对损害存在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应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确定,除被告物业公司、原告分别承担责任外,其他损失由楼上19户业主住户给予原告适当补偿,不仅符合公平责任原则,也有利于促进各方共同维护共用设施,更有利于构建和谐的邻里关系。 关于对原告赔偿和补偿的责任份额,法院确定具体比例为:原告承担20%的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50%的责任,楼上19户业主住户共同承担30%的责任。 被告开发商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小区41号楼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原告主张工程质量存在设计缺陷等问题,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宣布后,主审法官戴延伟多次走访当事人,进一步说明裁判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解开了涉案当事人的心结,均表示服判息诉。 “贯穿楼上楼下的主排水管是共用设施,相邻居民应正确履行正常使用和管理的义务。”戴延伟提醒说,如家中正在装修,应告知装修工人禁止将装修垃圾倒入管道设施。如新房已入住,请勿将厨余垃圾投入排水管道,切勿图一时方便给邻居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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