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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调解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并促当庭履行。据悉,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王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为王某购买货车并供其使用,王某需分26期支付租赁费用。合同签订后,受疫情影响,王某一直没有工作,未支付剩余6期租赁费用19000元。为快速解决双方纠纷,新津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王某当庭给付该公司全部剩余租赁费用。 宋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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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调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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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9 ) 稿件来源: 法治日报政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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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调解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并促当庭履行。据悉,原告某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王某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该公司为王某购买货车并供其使用,王某需分26期支付租赁费用。合同签订后,受疫情影响,王某一直没有工作,未支付剩余6期租赁费用19000元。为快速解决双方纠纷,新津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促使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王某当庭给付该公司全部剩余租赁费用。 宋怀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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